解决廉价药短缺问题

2018-11-17 08:46民进中央
民主 2018年2期
关键词:救命廉价供应

□ 民进中央

2017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提交的《关于解决廉价药短缺问题的提案》,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答复。答复中表示,下一步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组成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提高政府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企业生产动力不足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将会同相关部门再筛选一批临床急需且市场供应不足的短缺药品种实施常态储备,及时向社会发布储备产品信息,同时监督和指导相关省(区、市)不断完善短缺药地方储备;对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廉价救命”药品原材料种植、加工等项目,可以向当地农发机构申请支持。

当前我国廉价药短缺问题愈演愈烈,亟待关注。一项对全国12个城市42家医院临床用药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基层医疗机构,医院廉价药缺口已高达342种,且情况还在恶化。廉价药短缺分为普通廉价药和救命廉价药的短缺两种,具体表现在:

一、一批普通廉价药已经消失

例如非那根、西地兰、回苏灵、银翘冲、维脑路通、七珍丹、纯阳正气丸、麦角新碱、潘生丁等。

二、一批普通廉价药短缺严重

例如0.3元的牛黄解毒丸、0.3元的诺氟沙星胶囊、 0.3元的红霉素软膏、0.5元的三黄片、0.8元一支的青霉素、1.89 元的干酵母片、2元100片的复方新诺明等都出现缺货情况。

三、一批普通廉价药被爆炒

例如他巴唑,零售价1.8元/瓶,每瓶100片,但是短缺严重,在淘宝网上,已经炒到每瓶售价30元~80元不等;又如治疗婴儿痉挛症药物注射用促皮质素,黑市上卖到4000元,翻了500倍。

四、一批救命廉价药短缺

如鱼精蛋白在2011年出现过全国性的断货,时隔五年在2016年4月再次出现,从每支13.5元炒作到每支45元~50元,依然供不应求;又如治疗重症肌无力的廉价特效药溴吡斯的明片全国断货,替代药价格昂贵;廉价抗癌药放线菌素D,其国外替代药品近6000元一支,是其价格的300倍,严重增加了患者负担。

造成廉价药消失的原因主要是廉价、利润低。此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廉价药保护意识薄弱

从政府部门来看,其主动保护廉价药的意识较低。从医疗机构来看,营利心态弱化了其公益性,特别是近年来政府财政补贴逐年下降,2008年政府投入只占医疗运营成本的 6.9% 。政府补贴越少,意味着医疗机构越需要增加创收。“以药养医”的思路下,多使用价格高的药品也就是必然了。

二、现行药品定价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目前只管制剂、不管原料药。一种产品价格一定就用10年、20年,成本年年涨,造成倒挂。倒挂后提价申请,十分困难,企业没有动力继续生产。20年价格不变的鱼精蛋白,是典型一例。中国临床使用的药品共有 1.1 万种,其中八九千种药品,是企业自主定价,其随意性也加推“廉价药”脱节。

三、药品招标定价机制存在问题

有些药企为争夺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数倍价格投标,超低价投标,把原本正常供应企业“挤出” 市场。一旦中标后又难以兑现承诺,造成廉价药“ 中标死”现象。

四、廉价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现有与药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廉价药相关的只有发改委、原卫生部和人社部2009年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其中也仅仅是要适当提高廉价药价格,并未涉及廉价药的缺失及保护问题。因此,企业可以任意决定廉价药的生产与否,法律法规的缺失,直接影响廉价药生存。

2016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扶持低价药、“孤儿药”、儿童用药等生产。为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保障我国廉价药的有效供应,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廉价药保护意识,建立救命廉价药储备制度

对于廉价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央应出台全国统一的相关文件,实施定点生产和供应,同时建立救命廉价药储备制度,以防止其缺失影响患者生命健康。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公益性摆在首位,兼顾廉价药使用,保证患者用药合理性。

二、保障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支持廉价药生产

要根据情况适当改变我国目前药品定价机制,改变廉价药最高限价规定,允许廉价药生产企业适当提高廉价药价格,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补贴。严格廉价药生产准入制度,对于拥有廉价药生产批文而不生产的医药企业,要以行政手段干预,确保廉价药的正常供应。对承担廉价药生产的企业在国家专项资金、银行贷款、税收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让这些企业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从而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打击廉价药原材料市场垄断行为,保证廉价药的正常生产以及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

三、出台保护廉价药的法律法规

立法保障廉价药的可持续性发展。修改《药品管理法》,加入廉价药的相关条款,明确廉价药的法律地位,如在第五章“药品管理”中加入“国家实行廉价药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可效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立法,建立《廉价药品管理条例》,对廉价药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可效仿《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建立《廉价药保护条例》,将廉价药进行等级划分,并作出相应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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