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平时吃、住在单位。2017年12月3日上18时30分至21时30分的晚班,21时左右,我儿子感觉身体不舒服向组长口头请假第二天早班不来,组长同意。12月4日上午,我儿子未上班。同日中午,在单位食堂,我儿子突然头晕,被送到医院抢救,当天20时45分我儿子被宣告死亡。警察查实说,2017年12月4日12点左右,我儿子组织了四个人凑了一桌玩麻将,打着打着我儿子说“头晕,快打120”,之后就被送到了医院。请问:我儿子算工伤吗?
云南 赵丽
赵丽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您儿子虽在工作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并请病假,但其出现头晕、抽搐的突发状况是在食堂打麻将的娱乐时间,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编辑同志:
我与赵某自小认识,我们俩都在网上摇号想购车。今年年初我与妻子均取得小汽车指标,我妻子先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由我使用,赵某得知后与我商量,赵某出钱,以我的名义购买小汽车由他使用。我妻子得知此事后提出若以我名义购买汽车由赵某使用,一旦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我作为车主会承担责任,要求我拒绝赵某的提议。请问:我如果把小汽车指标“借”给赵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我是否也会承担责任?
广东 张小阳
张小阳读者: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赵某驾驶您名义下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您有过错才会承担责任,而汽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的工具,车主对其应当具有严格管理的义务,可是依照赵某的提议,您完全不能对小汽车进行管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您就存在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其次,有些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却无力赔偿的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平原则,为了更好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判决了车主承担责任。综上,您按照赵某的意思把车“借”给他,发生交通事故,很有可能会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后,我儿子一直随他奶奶一起生活。后来我前夫因车祸去世了,现在我想把我的儿子接到我身边一起生活。但是,他奶奶不答应,说居委会已经指定她为我儿子的监护人了,还说我和我儿子已经没关系了。请问:她说的对吗?我能接回我的儿子吗?
吉林长春 周甜
周甜读者: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关系一般开始于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并终止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子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或者发生监护权终止或被撤销的法定事由,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即具有监护人资格。孩子的奶奶在具备监护人资格之后,才能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三十一条申请作为监护人。居委会同样只有在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后才能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三十一条指定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作为监护人。存在有效的指定之后,监护人资格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监护人。所以,居委会在您在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是无效的。综上,您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并有权行使监护权。
编辑同志:
我和我妻子正在法院诉讼离婚,我妻子为了阻止离婚,向我单位写举报信,在举报信中,有很多“社会混混”“流氓”“恶毒”等侮辱性的文字。不仅如此,她还把检举单放在我们停车场的车辆上,好多人都看到了,我现在精神压力很大。请问:我能否起诉她?
河北保定 杨锐
杨锐读者: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指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自然人有向相关部门检举、举报的权利,但是如果检举单有侮辱性语言,而且把检举单呈递相关部门还向社会公众散发的,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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