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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社会上没有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那么权力的使用就极易造成滥用,因此以权力牵制权力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权力制衡正是以这样的思想去定量权力制约的意义。换句话说,防止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是权力制衡的实质内涵,就是通过控制使用权力,从而实现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人民的掌握之中,这样才能让权力的使用真正有利于人民,从而有效的避免权力的集中和滥用。
我国“议行合一”下权力制衡的应用有别于欧美国家。在西方国家,权力制衡也会导致国家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存在政令不一与议行分离局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却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止政令不一与议行分离的发生,“议行合一”有着与权力制衡体制不一样的优越性:我国的权力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国内的所有机构必须无条件接受其指令并无条件服从其意志和服从全国人大通过的决议和政策,而其他机构的权力也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正是这样的关系,其他权力机构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有责任,同时,政府及其它国家机关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有利于促进这些法律和决议的实施,这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具有是政府稳定执政的优势,从而实现议行一致,避免政令不一、议行分离的情况,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各机构政令统一、行政效率高、工作协调一致成为我国稳定执政的三方面优势。不过,我国在监督方面的相关制度还有一些不够全面,有时其工作力度也不够到位,但是我国已经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并已经对权力制衡进行创新性探索,在“议行合一”的基础上,在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地位,在保证政令统一、工作协调一致和保证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使权力相互协调,以进一步发展完善“议行合一”原则下的国家体制。
首先,历史证明,集权容易产生腐败,而分权则有利防止腐败。用分权思想治理腐败,有利于从腐败的根源上解决腐败问题。我们讲的权力制衡是在党的旗帜和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使参政党在某种程度上拥有考核权、监察权,利用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职能,对我们党及国家机器进行有效监督,让其在反腐作用上充分发挥他们自己的作用,这样规范腐败行为就有自己独立的机制。第二、扩大立法机构的权力是“议行合一”下权力制衡的又一创新与发展,扩大立法机构的权力是解决上访问题及促进立法机构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的一个有效方法。这样一来可以进一步确保国家的权力按人民的意志做事。另外,让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专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这样人大代表才能有更多更好的精力去专注完成相关的任务,才能真正有利于体察民情并为民办实事。我们目前的人大代表更多的是兼职,有很多领导干部也是人大代表,这实际上无助于监督政府行政,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与民众面对面接触。这也是三权分立体制对我国政治体制提出的一个新课题。最后,国家利益在“议行合一”的创新与发展中起到决定作用,我们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以及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实施都决定了不能照搬国外经验,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现状去创新和发展“议行合一”。我国长期处在战略机遇期,在这个以经济发展为主的时候,国家利益就决定了经济不能受到阻碍,因此“议行合一”的创新与发展应该符合经济的节拍。只有“议行合一”的创新与发展符合国家利益和国情,我们才能走的更为扎实、稳健。
权力制衡在西方国家应用已经几百年,在防止权力滥用和专制、促进国家政治生活稳定的方面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国在步入社会主义道路之后,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保证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然而对于防止某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却未能有效制止。我国的“议行合一”其本身已存在分权的改变,在权力运行方面有立法、司法及政职能的划分,在监督方面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及司法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度,从而达到对限制权力的目的。但是我国虽然进行了权力的划分,却未能真正实现权力的制约和限制,我国权力制约的发展过程中更强调权力使用的自觉,如强调一些高风亮节、舍身为民的人物,而这些对权力的滥用却不会实质性的作用,因此权力的使用要有具体的规范。虽然我国的权力在职能上已经进行了分配,但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依然要远远高于其他机构的权力,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确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发展下去,容易导致权力膨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的协调,但这不是要求将权力完全划分,而是我们要防止权力的膨胀,避免党政不分、避免素质低下的人大代表出现,避免违宪追责的真空,从而才能将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优越作用进一步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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