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018-11-15 15:53:25张凤娟李文芳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职教德国职业

■张凤娟 李文芳/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我校组织教师团赴德国进行“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工程人才教育体系”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德国的职业教育,尤其是其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方面积累的优秀经验。

一、德国职业教育概况

(一)职业教育体系完备

德国的教育体系大体上可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再教育四大类。而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渠道。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以及职业改行教育[1]。

(二)职教管理和运行法制化

德国较早将职业教育纳入法律范畴,确保了职教管理和运行的法制化。最重要的法律有: 《手工业条例》、《联邦劳动促进法》、《企业宪法》和《联邦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三)“双元制”是重要特色

所谓“双元制”,“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另“一元”是指企业,特点是两个学习地点:企业和职业学校;学生与学徒两种身份:在企业,他们是学徒,在职业学校,他们是学生。双元制学生一般每周在企业接受3—4天的实践教育,在职业学校接受1—2天的理论教育。职业学校的任务主要是传授专业理论知识,为学生在企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寻找理论依据。

(四)职业教育考核制度规范化

德国职业教育考试分为期中考试和结业考试两种,从考试内容上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所谓结业考试,是全国或全地区按统一要求在统一时间内进行。考试由经济界自治机构(工商会、手工协会)以及类似的单位组成的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的成员由三部分组成:企业雇主代表、雇员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2]。考试时长根据职业特点确定,一般安排4—6小时或更长。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委员会发给结业证书。否则,学生就无法从事所学行业的工作,须次年进行补考且补考次数最多两次。这种教考真正分离的考核方式和严格统一的管理机制,使德国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

(五)行会和社会职教机构在德国职业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

德国职业教育的实施,不仅是职业学校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更离不开行会和社会职教机构的积极参与。其中,行会分为工商会和手工业行会。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德国境内企业(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农业加工业除外)均须加入德国工商会。工商会除担任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外,对大力推进工商行业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也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为参加“双元制”的企业和学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2)委托专家对参与双元制的企业进行资质评估,只有符合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入“双元制”行列;(3)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4)为通过“双元制”考核的学员发放职业技能证书。手工业行会是德国所有手工业行业里具有官方认可的独立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连接手工业领域的企业与教学资源,为企业培养合格员工。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德国职业教育,尤其是其“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已成为各国职业教育学习和效仿的典范。在当前“中国制造2025”大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由于国情、历史、传统和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我国职业教育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模式,但德国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仍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思路。

(一)政府层面

1、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法律保障

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各种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虽于1996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随着时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显现出诸多弊端:一是历经20余年,职业教育外部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新形势、新问题、新特点;二是《职教法》应随时代发展而不断修订,体现职业教育立法的动态性,德国等发达国家做法也证明了职教法修订的必要;三是现行《职教法》过于宏观、比较笼统单薄,倡导性要求多,刚性规范和约束少,影响法律的执行实效。因此现行《职教法》应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以更好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2、组织专家委员会确定专业《框架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做好顶层设计

德国职业教育教学大纲由联邦主管专业部会同联邦教育部共同确定,对职业工种所需的岗位能力和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应教授的课程模块、课程模块的教学情境都做了详细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各自按自己的教学大纲或培训大纲进行授课和培训。当科技创新、市场变革对职业工种提出新的要求时,企业、学校、工会可将培训升级或调整的诉求从下往上先递交联邦职业教育研究院研究,然后由其递交联邦教育部签署。而我国职业教育教学大纲规定较为笼统,职业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时缺乏行业标准引入、企业专家或技师的参与指导。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质量。

3、加强职教观念引导,增强职教社会认可度

德国接受职业教育的人员占整个教育体系人员的比重高达80%,这与德国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有重要关系。而我国由于历史和“重普轻职”、“学而优则仕”、“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传统思想影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依然存在,职业教育仍然处于较边缘地位。因此政府应想方设法加强国民对职业教育观念的转变,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4、打通各类教育形式,构建普教和职教相互融合教育体系

德国各类教育形式互通、教育方式选择灵活多变,为人才流通提供了良好环境。而我国当前教育体系,普教和职教是相互割裂的、互不流通,教学资源不能得到有效整合和共享利用,一定程度上是资源的浪费。因此,政府可尝试打通各类教育形式,构建普教和职教相互融合教育体系。

(二)企业层面

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已形成规模,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一方面,校企合作多由学校主导,企业热情不高,参与度不足,持续性不长。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企业对高技能职业人才需求量很大,但大多数企业都希望直接招聘有经验的人员而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人才的教育培养[3]。以上矛盾的产生除了应从政府、学校身上找不足,企业也应反思自身问题。根据专家学者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社会契约”和“竞争战略”等理论,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方面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也应正确看待职业教育,遑论自身发展需要,从社会责任角度看也应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

(三)学校方面

1、采取集团化办学、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融合

在我国校企合作相关法律保障较为欠缺的情况下,学校应采取集团化办学思想,加强校企联系,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融合。

2、采取专业错位发展策略,打造优势专业,发展特色专业

在德国各州或市,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合理为学校规划设置不同的专业和类型,同一区域内几乎没有相同专业。因此我国职业学校也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经济实际需求,采取专业错位发展策略,打造优势专业,发展特色专业。

3、以行动或操作为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坚持针对性、开放性和实用性原则,围绕工作岗位核心能力、结合学生特点,着重突出知识的够用性和实用性,来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真正的“双师型”教师

德国职业教育教师通常具有高学历、高素质。而我国职业院校中,多数青年教师学历高、但缺乏实战经验。因此职业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真正的“双师型”教师。一方面可以引进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另一方面可以多鼓励青年教师下企业锻炼,与企业工程师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参与企业真实项目开发,切实增强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

三、结语

德国职业教育尤其是其“双元制”为我国职业教育提供了可供借鉴和参考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促进职业教育的实施和发展,需要政府、企业、行会和学校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集体发力、各司其职。

[1]曾险峰.学习德国职教模式 加强轨道交通类专业人才培养[J].成功(教育),2013(24):9~10.

[2]刘乘先.对德国职业教育特色的认识与思考[J].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60~63.

[3]周梁.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社会责任[J].教育与职业,2011(2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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