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建/河北科技大学
国家在不断进步发展的同时,民事诉讼也有增多倾向,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反悔权也暴露出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国家以及法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是所说的反悔权不同于消费者保护中反悔权,这里的反悔权指的是在有了调解协议以后,当事人送达前或送达时,对协议内容进行反悔,不想认可调解协议的权利。
(1)反悔权有利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后进行再选择,有利于实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的《民法通则》制定了自愿、公平的原则,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执行,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出来后仍可以进行反悔。同时,最大程度上保障意思自治,因为反悔权是调解协议后的一项再选择权,能够使调解确实的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而达成协议。(2)反悔权有利于确保在当事人权益缺失时进行再次补救。民事诉讼调解在法院中进行,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以调解者的身份出现,往往会出现推迟、劝阻等方式来调节,而反悔权的存在可以保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的权益缺失,并可以对当事人正当权益进行补救。(3)反悔权的再选择的特点,能够有效保障程序的正义性。反悔权的存在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的公平和正义性,保障当事人更广泛的意思自治和再次选择的双重权利,反悔权从法律的程序上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也保障了民法追求的公平正义。(4)反悔权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顺应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我国的现实发展需求,需要建立民事诉讼调解反悔权制度。
反悔权制度的出现和产生,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反悔权执行中法理支持不够,民法相关规定有部分相违背。调解协议在法院主持下行程,并且双方都协商一致,已经具有了民事法律性,也与契约要求符合,当事人是不能随便改动,不然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惩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就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反悔权产生了冲突。(2)反悔权中的相对应的规定与诚实守信原则产生冲突。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地位都是公平的,但往往在程序执行中会不由自主的被放大,这就导致权利的乱用、滥用,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3)反悔权的随意执行,使得法院威信渐渐变弱。民事诉讼调解是在法院支持下进行的,在根本性上属于法院的正常工作活动。但反悔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随意进行协议的反悔,反悔权的无原因无原则的特征,导致法院的威信逐渐变弱。(4)反悔权的随意执行,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反悔权的随意执行,哪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在调解协议签字前进行反悔,没有限制的反悔权行为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会导致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
在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反悔权制度分析时,知道了反悔权制度的法理支持不够充分。因此,国家应该对相关的民事立法进行完善,努力做到实际立法和法律程序中相一致,对行使反悔的情况制定严格规定。
反悔权的随意行使,造成民事的法律程序办事效率下降,所以,一方面要求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进行改善,还需要对反悔权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对双方使用反悔权的时间期限进行限制,制定反悔权的使用时间,协议生成后,几天后任何一方没有产生异议,那么就让协议生效。
反悔权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运用的,在运用反悔权也不是没有根据的,要对司法的执行渠道进行完善。同时,也要加大对司法监督审查工作的力度,因为民事诉讼不可以进行上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民事诉讼的监察力度,发挥好人民检察院的监察作用,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完成,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共正义。
法官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作用很重要,他以调解者身份出现,需要遵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就要求法官不仅需要公平正义,还需要具备很好的调解民事诉讼的能力,他对民事诉讼调解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法院应该引进优秀的法官人才,并对法官进行定期的考核培训,提高法官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推动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院的积极引导作用。
民事诉讼调解反悔权制度虽然存在很多争议,但是还是有很多优点。在坚持执行实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时能够想办法解决好无限反悔等问题的出现,出现问题时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争取让双发当事人深思熟虑后在进行签字等工作时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促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