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报酬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2018-11-14 17:42■/
长江丛刊 2018年32期
关键词:报酬用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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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特征及就业特点

农民工指户籍在农村,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农民工按照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所在地分为本地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86亿人,较2016年略有增长。由于户籍在农村,因此农民工的有关社会保障只能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相应的农村医疗、保险、教育等资源。在其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地区,农民工被作为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核查的工具主要是身份证和暂住证。

农民工离开户籍地从事非农业劳动,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生产收益不足以支撑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和发展,或是农闲时富余的劳动力能得到更好利用。整体而言农民工入城就业的两大特点:一是时间断续明显,多则半年、大半年,少者一两个月。二是大多数从事基层、体力消耗性工作。但在农民工还是存在不同群体的内部差异的。首先从技能上看,部分农民工具有一技之长,如木工、砖瓦工、油漆工、水电工等,这种农民工群体在户籍地本身就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的劳动。而还有很多不具备特殊技能的农民工,只能选择搬运、保洁、保安等体力型的工作。其次来源看,农业越发达的区域农民工越少,外出时间越短,反之人数越多,时间越长。比如山区农民普遍农业收益很低,外出打工人数规模很大,并且几乎是常年在外,只有过年过节才真正回到农村。最后从年龄上看,新生代农民工越来越多地脱离普通体力劳动,老一辈农民工逐渐让位,成为体力消耗较大的工种出现了用工荒的原因之一。

对于技能性、外出时间较长、年轻化的农民工,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稳定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更大。而零散、体力消耗型、老一辈农民工的雇佣关系更加薄弱、流动性很大。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来说,缺乏权威的维权依据是最大的障碍。

二、农民工报酬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中坚群体之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心血,但在他们得到的收入是较为微薄的,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城市的其他保障服务。可以说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群体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这样的不均衡和不公平已经开始制约我国进一步升级发展,因此国家持续加大对三农的重视,加快扶持和帮助农民和农村地区的发展。其中对农民工的报酬权益保护就是最迫切需要,也是最快速见效的问题。

做为广大劳动者一员,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已经相对齐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样各种司法机关、维权机构都是一视同仁地对农民工提供服务。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还针对农民工出台了各种保护政策和法规,例如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始前要在银行缴纳押金、农民工工资必须月结、农民工持证上岗等。但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仍时常发生,说明还有很多制约因素没有得到改善和纠正。

三、农民工报酬权益保护改进与创新

分析农民工就业特点,得出农民工报酬权益受到侵害主要原因包括:农民工就业市场乱象,用工单位把控话语权;农民工个人及就业信息缺失,存在证据漏洞;就业流动性较大,且工作内容零散,与雇佣者之间难以形成书面协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创新农民工报酬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用工关系信息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诸多类似的劳动者,其报酬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维权的依据,包括用工协议和劳动记录等,这些信息往往存在于口头协议。鉴于手机、网络的普及,可以基于此对农民工身份信息、技能信息、就业信息、雇佣信息等进行网络化电子化,设计开发简明快捷的应用工具,帮助农民工实现与雇佣者快速形成电子化的用工协议和劳动记录。

二是进一步培育农民工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对于一般零散小额的劳动用工关系,存在报酬权益侵害的风险比较小。而对于那些工作量大、时间较长的工作,农民工很可能遭遇拖欠、抵赖、少付、不付等侵害。因此农民工群体本身要具备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还是需要借助网络等工具,为农民工普及和培训更多权益保护的技巧。

三是引导形成全社会帮助农民工的浓厚氛围。由于农民工的群体较为庞大、组成成分也较为复杂,分布在各行各业、各个区域以及各种可见或不可见的工作中。因此单纯依靠法规条文或者某些机构,是无法真正全面地帮助农民工朋友进行维权。而需要社会各界、社区街道、居民以及机构、媒体共同建立起农民工维权互助的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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