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规则的浅析

2018-11-13 22:41余永悦
新生代 2018年23期
关键词:后果逻辑要素

余永悦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三个基本要素。法律原则规定法律的基本性、原则性的指导思想;法律概念对法律适用的主体、客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做出概念性的解释。而法律规则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直接规范法律主体的重要依据。对法律规则的分析,也是对法律实施的重要分析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20世纪哈特将法律要素从边沁和奥斯丁的“命令说”改为“规则说”,并认为法律规则是同道德、宗教、礼仪规则等一样,属于社会规则的组成部分,该说法得到了普遍认可,即法律规则属于社会规则。所谓社会规则,是指由权威部门颁布实施的,或者社会习俗中包括公民的行为准则、规定等内容。且在现在的法学研究中并没有将法律规范同法律规则区分开来,故学者在下定义经常将两个概念混用不做区分,这点从我国“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就可看出。

对于法律规则的概念,各个学者都有其见解。张文显认为:法律规则是一种准则、标准,起指导作用。谢晖认为:法律规则是指有立法主体通过法律确定权力和义务的的一般性规定。郑成良则以为:法律规则是将事实状态法律化的一般性规定。从不同学者对于法律规则的定义看来,虽各不相同,但是基本都强调了“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规则结构。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要素即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在构成部分和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要素”也被叫做“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要素因其结构的不同,故被分成“逻辑结构”和“意义结构”两种划分方法。很多学者在对要素进行划分时,只认为有“逻辑结构”这一说法,而忽略了“意义结构”的划分方法。但是“意义结构”的研究也是存在的,例如冯·赖特的六要素说与约瑟夫·拉兹的四要素说的划分。而本文则是从逻辑结构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下面从“三要素说”、“二要素说”、“新三要素说”来分析法我国法律规则的各种逻辑结构。

(一)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在被提出后,当时在学界占有主导地位。“三要素说”的法律规则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法律规则具体适用的情形、前提;处理是规则本身对行为所做出的允许、禁止的部分;制裁是当法律主体违反法律规则规定的行为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学说虽占据过一定的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其内在缺陷而逐渐被舍弃。其主要被抨击的缺陷有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其国家本位和阶级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刑罚”为主,高压和强制不符合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二是制裁只是针对法律后果中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并不包括积极性法律后果。该要素也是体现了西方立法的“性本恶”的立法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三是处理和制裁有一定的包含关系,与处理一词的本意不符。

(二)二要素说

在对三要素批判的基础上法律规则的二要素说产生了。二要素说的产生和当时20世纪末我国学界中提倡的“权利本位说”密切相关,并以此确定了未来以“权利-义务”来划分法律规则要素的重要依据。因为“处理”不能解释授权性法律行为;“制裁”只是规定了消极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囊括积极性的法律后果。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

二要素说主要针对三要素说的两个缺陷进行批判更改。首先,将三要素说中过分体现国家本位的色彩去掉。在三要素说中,法律是为权利服务的工具,法律体现为国家权利,并将国家权利的强制力体现在法律的执行中。“处理”这一词过于强调了主体的义务——要求主体“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过于体现国家本位的色彩,忽略了行为人的权利、国家的义务,即“允许”的情形。二要素说中将“处理”改为行为模式,使其内涵扩大。其次,将“制裁”扩展为“法律后果”。作为三要素说中被批评的最严重的一点,“制裁”不仅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忽略了大量积极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过于强调了不利法律的后果,影响了法律的运行和执行。二要素说中的“法律后果”,扩大了原来三要素说中“制裁”的内涵,将积极性的法律后果纳入其中。

二要素说中的另一特别之处是少了三要素说中的“假定”这一独立要素。该改变并不是简单解释为适用法律规则不需要区分情况、条件。而是二要素说认为“假定”已经存在于别的要素部分中,比如在法律总则中予以规定,或者在“处理”部分中已有假定情形;也有学者主张假定本身就是属于行为模式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逻辑结构要素,不需单独存在。但本文认为,二要素说的该说法太过片面。是有法律在总则中规定一些假定,比如《刑法》第七条规定:“……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假定虽作出了规定,但是“但书”中对于例外情形的规定也属于假定的一种,但是该条件的适用又是有其假定条件。故在总则规定后也是仍然存在必须适用其他没有在总则中规定到的假定条件,二要素说的这个修改仍存在问题。

(三)新三要素说

新三要素说在20世纪末被提出,现在为学界主流学说。其内容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是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的适用情况要求,包括主体身份、实施的特殊行为;二是行为的适用情况要求,即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何人发生效力。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人如何活动的部分。法律后果是指行为模式按照或者违反假定时所产生的后果。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

新三要素说直接继承了二要素说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划分标准,但是主张将假定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即新三要素说认为:无论假定是否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并不影响其存在的价值和逻辑关系。比如《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条文中并没有表述出假定条件,但是从逻辑说条文本身就包括了假定条件——夫妻一方死亡并留有财产,如果没有该假定条件,这个法律条款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其次,刚刚在二要素说中已经提到,二要素说中认为假定和行为模式密不可分,故认为假定不是独立的逻辑结构要素。新三要素说说在肯定假定和行为模式之间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强调了行为模式在假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特定法律后果。如果离开特定的假定条件,相同的行为模式很有可能就不会发生预期后果,所以主张假定是逻辑结构中的独立要素。

新三要素说虽是现在学界主流观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三要素说是完美的,它依然存在着问题仍待解决。

1.过分强调“行为”要素

从对新三要素说的三要素的分析来看,三个要素都是基于行为模式产生的——假定是基于行为模式的适用情况、条件;法律后果是基于行为模式的实施产生的。但是,新三要素说的法律规则并不能以“行为调整”涵盖所有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重点均为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而不是行为模式。所以新三要素说的逻辑结构并不适用于全部的法律规则。

2.新三要素说的逻辑构成问题

在新三要素说中,三种要素之间是有一定的递进关系的。比如已满十八周岁(假定)故意杀人的(行为模式)应负刑事责任(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少了任一环节下一环节都不能成立。但是现实法律规则分析时,有的法律规则在这个递进中会无法衔接或断裂。例如刚刚所说的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该条文用新三要素说的逻辑表述时,行为模式变成了资格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这时“逻辑链”就会断裂。这种现象在刑法的条文中更为明显。然而该问题也没有明确解释,如果解释为假定中包括行为模式,这样和三要素相互为独立要素的说法相矛盾。

三、总结

法律规则作为一项基本的理论研究。法律规则的内涵也比我们想象的大的多,多个法律条文才能构成一个法律规则的现象非常常见,这也代表了我们对法律规则的研究还并不能一步到位。现行的新三要素说并不是完美的,它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演变过程中,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么从哈特的规则说的基本思路中,从生活出发是否能将新三要素说进一步完善或者如何完善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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