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君
南昌大学
未成年心智尚不成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往往有程度不同的逆反心理、求胜心理、好奇心理和自我中心意识;再加上未成年文化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容易意气用事,走向歧途。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的成长至关重要。通过对沈阳等5市近年来办理的200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抽样调查,家庭结构不完整、关系不和谐以及教育方法不当、父母有不良行为等是部分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个别学校在学生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办学理念存在偏差,重考分、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又如学校周边环境较差,网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进入的娱乐场所随处可见;再如部分学校对在校学生监管不严,缺乏与家长的把药联系和沟通,尤其是个别教师习惯于对成绩较差、处于逆反期的未成年持放任态度,疏于管教,造成学生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当前,影响未成年健康成长并导致违法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不可忽视,例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挂念,唯利是图、坑蒙拐骗等现象以及暴力色情因素蔓延等。据抽样调查,在未成年犯罪中,经常去网吧上网的约占百分之七十,在世俗强奸犯罪的未成年罪犯中,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看过淫秽色情产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定代理人出庭率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部分法定代理人为规避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拒绝出庭;二是相当一部分法定代理人因路途遥远或者经济困难而无法出庭。
各地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往往注重如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如何帮教未成年罪犯,而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抚、疏导和自我保护教育不够,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
缓刑的适用比例最高,而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率相对较低。
进一步强化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配足配强少年法庭法官,为提升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水平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将通过调研论证,适时制定未成年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建立少年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并对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程序进行规范,为实现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科学化,规范化打下基础。
将通过与团委、妇联、关工委、教委等社会相关部分组建心理评估队伍,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使庭审和帮教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有效衔接,以保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连续性,巩固发展“政法一条龙”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丰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
在理念指导之下,少年司法制度也在蓬勃发展。少年司法制度脱胎于成人司法制度,然而随着其逐步充实于发展,又与成年司法制度逐渐产生了重大的区别。其演进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性的制度变革,就是少年法庭工作的发端。
在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的同时,少年司法特色制度也在逐渐地发展。1988年,上海长宁区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细则》。对收案范围、开庭前调查内容、庭审程序、处罚方法、回访考察等做出了规定。这是较早期的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制度文件。30多年来,最高法院先后推动了多次试点改革,如1996年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试点、2006年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等,在历次试点改革中,全国有关试点的法院,甚至一些非试点法院均在力图推陈出新,对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审理、圆桌审判、独任审判、指定管辖、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援助等制度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形成了大量的制度性文件。部分试点工作对我国的立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各地试点之后,全国人大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将这一制度上升到立法。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30多年的发展成果,在《少年犯》这部电影拍摄时。都是不可想象的。电影将当时社会对少年犯的想法用方刚和暴连星的嘴说了出来:“像我这样的人,反正一辈子就这样了”,“别忘了,咱们是劳动犯,没人把咱们当人。”即使到现在,罪犯去标签化得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却至少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使罪错少年对将来的生活充满希望。
少年强则中国强。我国未成年人数量巨大,其健康成长关乎祖国的未来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党和国家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我们相信,随着少年司法的深入发展完善,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置亦将更具人性化和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