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江苏省苏州市的调查

2018-11-08 06:06王志斌程培堽殷志扬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19期
关键词:大户农场效益

王志斌, 程培堽, 殷志扬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 215008)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到城市工作和定居,乡村日益空心化,农业经营后继乏力,农民增收日益困难。在此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成为我国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的新生力量。国家也十分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自2012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1],在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关于鼓励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表述。如2013年明确提出要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2014年明确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2015年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2016年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2017年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201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总体要求、政策引导作用的发挥、政策支持体系的建设和政策落实机制的健全作出了详细规定。另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3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新形势下,农业主要矛盾已经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至此,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被提上日程,并最终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形式予以明确。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有效供给,要让农民和市民都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就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组织和服务功能,运用新科技、新技术带领广大农户生产出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因此,在当前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主体,是通过产业融合进而带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领头雁”[2]。因此,很有必要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影响因素,这有助于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内生动力,为进一步提升其经营效益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可以据此制定更加有效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的作用。

1 文献回顾

就现有文献来看,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研究较少,大多数有关经营效益的研究都是穿插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中。如黄祖辉等以浙江省332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研究样本,从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资金来源,销售渠道、品牌建设等方面分析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其中盈利能力分析是对经营主体的人均农业净收益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同时还对经营者的特征和差异进行分析,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土地、政策和人才方面面临发展约束,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3]。徐辉以湖北省200个家庭农场为研究样本,从农户基本情况、农场主基本情况、土地流转、雇工、经营产业与收支等方面分析了发展现状,其中收支情况分析结果显示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整体效益很好[4]。蒋和胜等在对成都平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研究中通过简单描述统计分析发现,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经营业绩差异较大[5]。郑风田等以山东省496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调查样本,分类型分析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其中包括对成本收益的简单描述统计分析[6]。可见,现有文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研究都是通过简单的描述统计来实现的,虽然也有学者得出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存在差异的结论,但并没有作进一步的统计检验,也没有进一步分析经营效益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影响程度如何。

但现有文献对农民收入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多,国外学者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政府政策、人力资本、农业发展模式创新、自然与气候条件、人口流动等是影响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而国内学者以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为背景,从土地制度、财政支农、人力资本、农村金融、城镇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探寻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因素[7-8]。深入阅读这些文献可以发现很多文献都是利用宏观统计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并没有从微观角度进行研究。本研究从微观角度出发,以经营数据为分析对象,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主要体现为经营收入的增长情况,因此可以借鉴农民收入影响因素的研究方法来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影响因素。

2 研究假设及模型设计

2.1 研究假设

参考农民收入影响因素研究成果,将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因素主要分为4类:经营者特征因素、经营投资因素、政府支持因素、科技投入因素。其中,经营者特征因素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务农时间和非农工作经历等。一般认为,经营者务农时间越长,其农业管理经验就越丰富,经营效益就越好,而非农工作经历有助于经营者开拓管理视角、整合社会人际资源,进而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因此提出假设1和假设2:假设1,经营者务农时间越长,经营效益越好;假设2,经营者的非农工作经历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经营投资因素主要包括2个方面,分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和注册商标。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其机械化生产能力就越强,可以节约一定的劳动力成本,进而提高经营效益,而注册商标有助于提高经营主体的社会知名度,增加品牌价值,为经营者带来额外收益,也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因此提出假设3和假设4:假设3,固定资产投资额越大,经营效益越好;假设4,注册商标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政府支持因素主要包括政府补贴、信贷支持和农业保险。一般认为,政府支持力度越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价格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进而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益,因此提出假设5:政府支持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科技投入因素主要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应用。一般认为,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的采用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整产业结构,节约成本,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益,因此提出假设6:科技投入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2.2 变量设计和模型构建

综上假设,本研究变量设计见表1,其中因变量为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以农业净收益除以土地面积表示。

根据以上变量,构建如下统计模型。其中:y表示因变量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x1~x12表示各自变量;ε表示残差项。

y=a0+a1x1+a2x2+a3x3+a4x4+a5x5+a6x6+a7x7+a8x8+a9x9+a10x10+a11x11+a12x12+ε。

3 数据来源

江苏省苏州市于2014年被列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城镇化水平较高,城乡差距较小,其农村是我国发达地区农村的典型代表。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苏州市乡镇企业的发展,不少农民进厂当工人就逐渐自发形成了很多种田专业大户。进入21世纪后,苏州市农村顺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大力推进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三大合作”改革,为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本研究选择苏州市下辖的农业经济规模相对较大的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调查对象,于2016年7—8月采用实地访谈和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田野调查。共发放问卷402份(专业大户150份,家庭农场112份,农民专业合作社140份),共回收问卷320份(专业大户107份,家庭农场91份,农民专业合作社122份)。该调查问卷中经营效益指标有2个,分别是农业总收入和总成本,其中农业总收入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提供服务的收入;农业总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机械作业、排灌、雇佣劳动力工资等,不包括折旧和提供服务的成本。由于部分问卷经营效益指标数据缺失,最终可用问卷为216份(专业大户80份,家庭农场56份,农民专业合作社80份)。

表1 变量设计

4 经营效益现状描述分析

4.1 收入成本分析

4.1.1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农业总收入平均为42.13万元,农业总成本平均为26.81万元,农业净收益平均为15.32万元。就农业总收入来讲,10%的专业大户在10万元以下,25%的专业大户在10万~20万(不含)元,38.8%的专业大户在20万~50万(不含)元,13.7%的专业大户在50万~100万(不含)元,12.5% 的专业大户在100万元及以上。可见,专业大户的农业总收入集中在50万元以下,占比为73.8%。就农业净收益来说,76.3%的专业大户在20万元以下。

4.1.2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农业总收入平均为50.53万元,农业总成本平均为35.24万元,农业净收益平均为15.29万元。就农业总收入来讲,5.4%的家庭农场在10万元以下,16%的家庭农场在10万~20万(不含)元,41.1%的家庭农场在20万~50万(不含)元,26.8%的家庭农场在50万~100万(不含)元,10.7% 的家庭农场在100万元及以上。可见,家庭农场的农业总收入也是集中在50万元以下,占比为62.5%。就农业净收益来讲,78.6%的专业大户的农业净收益在20万元以下。

4.1.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总收入平均为397.28万元,农业总成本平均为280.1万元,农业净收益平均为117.18万元。就农业总收入来讲,17.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50万元以下,16.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50万~100万元(不含),26.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100万~200万元(不含),1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0万~500万元(不含),2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500万元以上。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总收入集中在500万元以下,占比为75%。就农业净收益来讲,72.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净收益在100万元以下。

可见,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平均农业总收入、总成本、净收益相差较小,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普遍较大,所以其平均农业总收入、总成本、净收益要大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4.2 单位面积收益分析

4.2.1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平均为 4.5万元/hm2,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平均为1.89万元/hm2。就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来讲,86.3%的专业大户在 6万元/hm2以下。就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来讲,85%的专业大户在3万元/hm2以下。

4.2.2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平均为 5.84万元/hm2,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平均为1.94万元/hm2。就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来讲,75%的家庭农场在6万元/hm2以下。就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来讲,91.1%的家庭农场在 3万元/hm2以下。

4.2.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平均为10.49万元/hm2,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平均为 2.7万元/hm2。就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来讲,71.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6万元/hm2以下。就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来讲,78.8%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3万元/hm2以下。

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最高,其次是家庭农场,再次是专业大户,而就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而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差别较小。

5 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差异分析

本研究采用分析软件SPSS19.0(下同)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指标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3类经营主体的农业总收入、农业总成本、农业净收益、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平均值在总体上存在显著差异,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平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性(表2)。同时,3类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指标均不具有方差齐性。为进一步验证3类经营主体之间的两两差异,对经营效益指标采用Tamhane’sT2检验法进行后续检验发现,在95%置信水平下,就农业总收入、农业总成本、农业净收益3个指标的平均值来说,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而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原因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土地面积普遍大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如调查样本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土地面积为72.08hm2,而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面积分别仅为12.6、12.9hm2。就单位面积农业总收入平均值来说,只有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他组合都不存在显著差异。就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来说,两两比较都不存在显著差异。本研究还采用Dunnett’sT3和Games-Howell检验法对其进行检验,发现结果一致(表2)。

表2 3类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指标单因素方差分析

注:多重比较检验栏中1、2、3分别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表示在0.05、0.01、0.001水平上差异显著。

6 经营效益影响因素描述性分析

根据样本调查数据分析发现,经营者中男性占比为 82.9%,女性占比为17.1%;40周岁(含)以上的经营者占比为77.8%,40周岁以下的经营者占比为22.2%;经营者中务农时间在10年(含)以上和10年以下的占比各为50%;经营者中有非农工作经历的占比为71.3%,没有非农工作经历的占比为28.7%。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男性占多数,年龄偏大,且大多有非农工作经历。

被调查样本的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值为22.88万元,且70.8%的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2万元以下,25.9%的经营主体注册有自己的商标,25%的经营主体获得过金融信贷支持,35.6%的经营主体获得过政府补贴,77.3%的经营主体参加了农业保险,77.8%的经营主体近3年采用过新品种,67.1%的经营主体近3年采用过新技术,63%的经营主体近3年采用过新模式。

7 回归结果与分析

7.1 总样本回归分析

本研究对总样本进行一般线性回归分析时为了消除复共线性问题,分别对影响因素进行强行进入和逐步回归分析,以期找到最能解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因素。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表4。

表3 总样本回归模型的整体检验结果分析

注:*、**分别表示P<0.1、P<0.01。

表4 总样本回归系数与复共线性分析

注:*、**、***分别表示在0.1、0.01、0.001显著。表5、表6同。

由表3可知,不论是强行进入还是逐步回归分析,整体回归模型的F值都达到显著。因强行进入法有12个变量,所以其R与R2都较逐步回归法高,但调整自变量各数值的影响后,由调整后的R2与F值可知,因12个变量间有复共线性存在,所以去除复共线性的影响,逐步回归法的回归模型比强制进入法的回归模型更具有解释力。

由表4可知,强行进入法中,变量x6(注册商标)和x9(农业保险)的t值达显著水平。而变量x10(新产品)、x11(新技术)、x12(新模式)的容忍度较小,可以判断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通过查看这些变量的特征值和条件指数也可以发现存在复共线性问题。由标准化的回归系数可知,变量x6(注册商标)对经营效益有显著正向影响,即注册商标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这验证了假设4,而变量x9(农业保险)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即参加农业保险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益,这与本研究的假设相反,其原因可能在于投保农业保险后经营者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影响路径有待进一步探讨。由表4还可知,逐步回归法中,进入模型的自变量只有x9(农业保险),且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其他变量都排除在回归模型之外。

因此对于总样本而言整体模型通过了实证检验,但只有假设4得到验证,其他几个假设都没有得到验证,且得出农业保险对经营效益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的结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特征、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支持、政府补贴、科技投入等因素对经营效益的影响不显著。

7.2 分类型样本回归分析

7.2.1 自变量强行进入回归分析 本研究将总样本分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3类,分别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表5)。可见对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样本而言,整体回归模型的F值是显著的,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样本整体回归模型的F值不显著。就自变量而言,专业大户样本中变量x6(注册商标)对经营效益有显著正向影响,这也验证了假设4;变量x9(农业保险)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与总样本回归结果一致。家庭农场样本中变量x3(务农时间)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这与预期结果相反;变量x6(注册商标)对经营效益有显著正向影响,与总样本回归结果一致;变量x9(农业保险)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这与总样本回归结果一致;变量x10(新品种)对经营效益有显著正向影响,这验证了假设6,但变量x11(新技术)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与预期结果相反,原因有待进一步探讨。

7.2.2 自变量逐步回归分析 由表6可知,专业大户样本进入模型的变量是x6(注册商标)和x9(农业保险),且x6(注册商标)对经营效益有显著正向影响,x9(农业保险)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家庭农场样本进入模型的变量是x3(务农时间),且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进入模型的变量是x8(政府补贴),且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

8 稳健性检验

本研究将农业总收入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对上述模型进行总样本和分类型样本的回归分析发现,总样本、专业大户样本、家庭农场样本整体回归模型的F值是显著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整体回归模型的F值不显著,限于篇幅原因,具体分析表格不再列出。

9 结论与建议

9.1 主要结论

本研究对苏州市21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现阶段苏州市专业大户的平均农业总收入约为40万元,家庭农场的平均农业总收入约为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农业总收入约为400万元。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平均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约为1.9万元/hm2,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为2.7万元/hm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总收入、总成本、净收益平均值显著大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而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之间这3个指标的平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普遍大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有规模效应,而专业大户一般与家庭农场的规模相当。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平均值显著大于专业大户,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收效应强于专业大户,而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单位面积农业净收益平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

表5 分类型自变量强行进入回归分析

表6 分类型自变量逐步回归分析

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就总样本而言,整体回归模型的F值是显著的,即通过整体F检验,就单个影响因素而言,注册商标对经营效益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农业保险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在逐步回归分析中进入模型的影响因素只有农业保险,且对经营效益有显著负向影响,而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显著。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经营效益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注册商标和农业保险,且注册商标有正向影响,农业保险有负向影响;对于家庭农场而言,经营效益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经营者务农时间,且是负向影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经营效益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政府补贴,且是负向影响。

9.2 政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农村的主要市场主体,其在解决谁来种地、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上述对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现状和影响因素的结论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进一步扩大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现阶段苏州市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普遍较小,导致其农业总收入上不来,不能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另根据刘守英对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调查,如果家庭农场规模提至 23.345hm2,即便没有补贴,农民也会有一份体面的收入[9]。第二,进一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或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走品牌化道路才可以不断提升农产品的品牌价值,重点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第三,进一步创新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资产,一般很难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因此,政府应支持银行增加涉农贷款业务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商业银行重视农村信贷业务的开展,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把业务重点放在农村农业上。鼓励银行创新涉农信贷产品,如开发农地、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合作社联保贷款、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农业供应链贷款等信贷产品,从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第四,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农业补贴政策事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发放方式的不同会影响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农业补贴是现代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一项支持政策,但补贴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补贴对象上可以适当细化,如可以设置养地轮作补贴、优质品种补贴、新技术补贴等,发放方式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使得农业补贴更具针对性,充分发挥其政策激励作用。第五,进一步优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现有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很多,关键是如何真正有效地推广到农业生产一线,给农民带来实惠。这就有赖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该服务可以由政府主导,也可以由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企业主导,通过各种途径将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出去,应该把农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要切实保障农民收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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