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峰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熟起来,占据着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受到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影响,民商法逐渐出现不足,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1引言
相较于传统的经贸模式,电子商务不仅突破了时间、地域以及空间的限制,而且还极大缩减了交易成本,而这种依靠于互联网的新型贸易模式也更加契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节奏。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以及相应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模式的变化,也让其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出现了变化,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电子商务,我国的民商法就必须要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做出改进。
2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电报开始出现了,人们通过电报进行商务信息的交流,这就是电子商务的最初形式,之后传真机出现,提高了商务信息交流的效率。紧接着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计算机横空出世,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新型的电子传输方式开始出现并且被逐渐应用到了商业中,电子商务初具雏形。对于科学水平与经济水平起步都比较晚的我国来说,电子商务是在1995年之后出现的,在联合国开始实行EDI标准之后,电子商务才开始在外贸交易中得到正式使用。之后,随着全球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快速的进入到了网络社会,电子商务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覆盖了人们的生活,网络交易数量、金额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商务活动,主要就是由于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较,电子商务有以下特点:首先就是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方便快捷,可以说能够在一秒钟内结束交易;其次就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不受地区的限制,有利于顺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最后,电子商务的交易是虚拟化的,交易的双方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这就赋予了交易主体虚拟的特点。
3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快速发展对民商法带来了强烈冲击,需要不断考量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的适用性。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商事主体确认问题,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民商事主体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公司、物流配送公司等。新型主体的出现也引发了新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资格认证,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但在现行民商法中,缺少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主体责任定义不清晰,对民商事主体的资质认证方法仍采取传统物理主体的认证方法,难以对电子商务主体做出有效约束;(2)商务行为问题,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基于互联网实现,签订的是电子合同,并采取电子支付方式,这种虚拟交易行为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作出规定,但在民商法中,仍以传统书面合同形式为主,并以此为基础对各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这使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4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措施
4.1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严重的商务犯罪问题,在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不断的创新。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也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企业,这种企业对于民商法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主体,与传统社会企业具有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民商法的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前民商法对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在纠纷中无法进行有效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重视民商事的新主体,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解决纠纷的有效措施。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必须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进行明确,在注册时建立真实有效的身份,从而保障其合法性。另外,民商法在法律的创新建设中应该将电子商务的虚拟特点进行有效的引入,使民商法能够与微媒体技术有效结合,建立起具有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使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完全建立在电子法律平台上,得到有效的监控。
4.2创新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环境
首先,民商法应对商品交易的合同信息管理范围实行进一步加大和扩充,将电子交易凭证也作为一项有力证据加入到民商法案件凭证处理中。比如,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发现自己在网上所购买到的商品是假货或者质量不合格,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未曾售卖过该类商品为由,拒绝向购买者退货。此时,消费者就可以凭借自己购买商品时所开具的电子交易凭证向卖家进行投诉,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向商家进行立案,对商家实行进行处罚或吊销商家资格。其次,随着民商法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应进一步处理好民法与商法之间的联系,将民商法法律管理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现代进行民商法管理活动中,不仅要完整保留好买家与卖家间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的商品交易凭证,还要对虚拟金融交易流程进行管理,同时可以根据民商法关于新增网上交易凭证内容的规定,明确现代电子商务中交易风险的承担方,为现代交易中剩余交易信息处理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现代电子商务活动中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管理。
4.3售后服务权益的维护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品交易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商务采取虚拟环境进行商品经营,而实体经济则是买卖双方面对面的商品交易,其获得的服务与交易同步。民商法为了能够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到达对电子商务环境有效管理的效果,也应在民商法中加大对虚拟交易服务和权益维护方面的理论依据。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的变化,都是通过虚拟金融环境实现的,为了避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销售与服务脱节,导致电子商务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问题,应在民商法中增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管理连接制度,运用社会法律制度,弥补电子商务发展阶段性缺陷,减少对电子商务结构完整性管理造成直接性冲击。例如:民商法中将电子商务销售服务评价,座位电子商务网络认证的构成部分,如果在某一注册网络经营许可申请店中发现多位消费者存在消费服务投诉问题,执法人员有权驳回其网络注册许可的申请,这种法律的制约,将引导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发挥着管理调节的作用。
4.4践行WTO所制定的平等中立原则
就WTO的完整性来看,其法律体系的建立十分完善,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若想更加壮大和规范,需要建立在网络信息平台上,需要基于电信开放性、自由化的基础,以上事项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在国家公平和良性竞争上。从这一层面来看,民商法就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国内,而是放眼世界,具有全球观念。尤其是当前,国际贸易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促使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国外扩张。为了提高民商法的适用性,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助力,就必须要实现电子商务行为准则创新、安全认证规则创新、单证规则创新的过程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由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创新和国际贸易组织原则的一致,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5结束语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景下对民商法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只有联系实际采取完善措施,才能实现推动民商法完善的目的,实现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希望通过本文论述,为类似研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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