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平
摘 要:该文以镇平县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农业新型主体;发展现状;问题;对策;镇平县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15-0022-02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呼唤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要求农业生产者必须面对2个市场和2种资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这一生产组织方式的有效载体[1]。发展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或缺,这一生产方式必然会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抓手。如何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当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此,笔者以镇平县为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镇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予以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对今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的服务现代农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1 发展现状
1.1 增长速度快 新型农业經营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增长,镇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2012年的1117家迅速增长到目前的2464家,增长率达121%,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增加较多,分别为412家和756家,增长率为86%、147.4%。
1.2 质量不断提高 新增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能人聚集、知识聚集、资本聚集的发展趋势,一些农村土专家、返乡创业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逐渐成为经营主体中的佼佼者。从2012年以来,全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增加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2家,市级以上示范社20家、市级以上家庭农场5家(其中省级1家)。
1.3 组织方式呈多元化发展 各类经营主体通过互促互助、融合发展,探索形成了不断的协同发展模式,出现了多种多元组织方式,结成利益链条共同发展。可分为“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如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如彭营镇钰龙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农户”形式,如玉都街道万军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如侯集镇长彦观赏鱼有限公司等。
1.4 产业活力得到激发 在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经营方式迅速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适度的规模经营转变,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了经济效益。目前,全县种粮6~33hm2的有293个,33~67hm2的有32个,67hm2以上的有8个,规模种粮的经营主体粮食产量占到全县粮食总产量的24.5%。同时,在晃陂、贾宋、侯集等乡镇形成了苗木花卉、特色林果、茶叶、金鱼养殖等特色产业,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数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比如,涅阳红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高丘镇承包茶树面积220hm2,建成炒茶厂1座,带动茶农100余户。王岗乡绿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西安农科院合作,引进葡萄新品种,推行葡萄避雨栽培、疏花疏果、人工套袋等关键技术,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葡萄的产量和品质,使该合作社种植的葡萄价格比市场上同期的葡萄多卖出12~20元/kg。
1.5 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一是降低生产成本。一些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生产中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收益,仅化肥一项就比市场价便宜约200元/t。二是拓宽了收入来源。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推动了土地流转,使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可从事二、三产业,获得工资性、经营性收入,留守在家的老弱妇还可到当地经营主体就近打工,成为“农业工人”,带动了农民增收。比如,石佛寺镇赵湾村农民,一家5口人,儿子、儿媳在外打工年收入7万元左右,家里0.4hm2责任田转包给志刚农民专业合作社,租金为7500元/hm2,2位老人在合作社做除草、摘果等临时活,年劳务收入3000多元,家庭收入比种地明显增加。
2 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转变了农业经营方式,激发了农业内生产力,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为现代农业发展壮大提供源动力。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设施用地难、融资筹措难、服务到位难等问题,制约着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
2.1 管理不规范 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有组织无合作、有合作无利益、有利益不规范”现象。相当比例的合作社是由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或农村经纪人转型而来,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很多社员“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与合作社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有的合作社“两眼向上”,仅仅盯着政府手里的一点项目和资金,没有真正把心思用在自身建设与发展上,甚至存在“一块牌子、一个章子、一张桌子”就办起了合作社。
2.2 发展层次低 合作社负责人整体年龄偏大、学历低,造成合作社缺乏长远发展思路,发展层次低。据调查,合作社负责人年龄50岁以上的占90%,中学以下占55%,负责人年龄大,学历水平低的状况,使部分合作社创一流合作社能力欠缺,创办经营实体少,产业附加值低,竞争力不强。全县已登记的创办农资配送、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经营主体的合作社不到100户,主要以农产品种植为主,仅占整个经营主体的4%,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的经营服务组织缺乏,各类主体各自为战,产业链条不健全,产前缺乏市场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对农作物应该“种啥”,主要依据往年农产品价格来确定,种后部分卖家找不到到买家,形成“价高-增产-卖难-价跌-减产-价升”的怪圈。
2.3 设施用地难 虽然国家有文件规定农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农资及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调整指标有限,设施农业用地申报审批手续繁琐,周期过长等制约了部分经营主体的壮大发展。
2.4 融资渠道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質押物进行贷款,但金融机构实际工作中偏于谨慎,积极性不高,同时,部分经营主体流转过来的土地和临时附属设施缺乏物权属性,农业机械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根本没法在银行贷款,只能以个人名义通过抵押房产或联保联贷方式在信贷部门获得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30万元不等,对于实际资金需求只是杯水车薪,经营资金的短缺,制约了部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3 对策建议
3.1 健全完善金融服务 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满足经营主体发展资金需求;通过政府投资担保公司,为涉及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信用社、农发行等加大涉农贷款力度,向经营主体适当倾斜,规范经营主体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配齐财务人员,为银信部门放贷,授信提供依据,切实解决融资难题。
3.2 提高组织化程度,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 加强对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规范合作社健康发展;引导一些发展较为规范的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坚持“扶优、扶强、扶大”原则,突出抓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产业化程度,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3.3 加强政策扶持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经营主体配套附属用地政策,对发展快、后劲足、管理规范的经营主体优先解决用地问题,并予以物质奖励和项目扶持,对小部分长期不从事生产经营、思想动机不纯、不开展服务的经营主体予以规范指导,限期整改,加大土地整理、农综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项目的经营主体倾斜力度,整合各类支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各类经营主体,促使其健康发展。
3.4 完善产业体系 一是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引进农业大企业,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进一步拉长产业链;二是引导和支持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产前、产中、产后各项社会化服务,并通过订单种植、农产品深加工,建设生产基地等,加快形成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生产体系,大力发展“互联网+”,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入驻电商平台,上线发布特色农产品,了解把脉市场需求,同时加强质量监管监督,强化注册认证,提高网销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5 培育职业农民 利用政府举办的人才培训工程,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引领、创办经营主体,或到经营主体就业,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大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对接联合,加快会经营、懂管理的“农二代”人才的培育。
4 结语
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载体和主要抓手,负责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责任,是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因此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桂英.加快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黑龙江日报:2016-01-26(1-6).
(责编:张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