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谈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2018-11-05 10:14张莉敏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依法行政法治

摘 要:听证制度的独有优势是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合理、防患于未然的救济性以及公正,透明的参与机制。然而,听证制度并非源于我国,是舶来品。我国确立听证制度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没有系统的立法和制度完善。要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而听证制度正是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但是我们对于听证制度还是比较陌生,它的优势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正因为如此,本文从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与完善途径进行说明。

关键词:听证制度;依法行政;适用范围;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81-02

作者简介:张莉敏(1993-),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听证制度不仅是将政府和公民联系起来的桥梁,而且也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标志着中国行政行为方式转变的春天的到来。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也因此赋予了重要意义。首先,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在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时,遵循公正合理的流程就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听证制度的出现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这一要求。同时政府行政权力的公正行使的程序保障也是听证制度。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从而向实现直接民主迈进。目前,现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作出體现出以行政决策者为中心的特点。但是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该更多的体现出公民的意愿。因为只有公民才是这些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者。为了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和行政决策的需要,在决策过程应该有政府,公民,专家学者的参与。人民的事情应该由人民自己决定,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听证制度,从而保证了公民的参与权。

最后,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置表面上增加了行政负担,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公民参与到行政听证制度中不仅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且增强了对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理解和认知。因此公民参与到行政听证制度之中,不仅行使了当事人应有的行政救济权利,而且使行政效率大大提高。行政机关作业作出一个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事前救济,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导致国家赔偿,增加更多的不必要的成本。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从听证范围、听证程序以及处罚条款三个角度规定了听证制度。只有三种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听证制度,由此可见,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此外,行政拘留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竟然排除在了听证制度之外,令人匪夷所思。这个关于行政拘留排除在听证制度之外的规定显然也是不合逻辑的。这样看来,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并且确立了诸多原则。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作出规定,并不是按照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中不难发现其缺陷。很多事项因为属于国家秘密而不能举行听证,为秘密举行听证提供了较多借口,从而违背了听证制度的公开原则。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但是听证制度的确立真正的为行政管理方面加入了公正程序。

(二)价格法中的规定

我国的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是仍然存在漏洞。其中对于价格法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采用列举式的方法,使得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很多行业借此漏洞对公众要求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推脱,可见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还是比较狭隘,不能够包含各行各业以及各种状况。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考虑随着实践的发展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改变列举的方法所带来的不足。在价格法中听证会的组织主持人也值得我们深思。听证会的支持人必须保持中立,并且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高水准的业务素质。主持人既是裁判者也是利益相关者,试问可以保持中立和独立吗?听证笔录作为价格决策依据也难以保证其全面,客观,真实。因此改革有关主持人制度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价格听证会也会少些质疑。听证会的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代表比例以及标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规定,使得价格听证会并没有真真正正的为群众谋取到应有的利益,并且使听证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环境法中的规定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环境听证制度以及听证程序。行政听证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体现,已经成为行政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制度。环境听证制度在享有行政听证制度的共性的同时,也有其独有的特性,因此我们对环境听证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根据其特性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只有公开制度才可以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让公众了解到有关环境听证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了解听证信息,并且表达自己的诉求,才能真正发挥环境听证制度的作用。

(四)立法法中的规定

立法听证被视为是听证家族中的新成员,同时也是近年来立法活动中最引人瞩目的亮点,受到人们的的热烈讨论和研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已经将立法听证作为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法案都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但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即使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常委会主持的立法活动也应该听取人民的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既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也可以巩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从而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

虽然在行政许可法中,听证制度较之前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先进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制度仍然有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包括法定听证,职权听证和申请听证三大类。一是法定听证。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法律、法規、规章都可以规定听证制度。由于听证制度是舶来品,对于我们来说比较陌生,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较少。二是职权听证。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该举行听证。这项关于听证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和不明确,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解释“公共利益”和“重大”,使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三是申请听证。申请听证在行政许可法中只有一种单一情形,申请听证必须直接涉及本人与其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由此可见,对于公共利益只有职权听证,而不允许申请听证。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仍然举步维艰。第二、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对于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应给予高度的评价,是对行政处罚法的飞跃式发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案卷排他制度,另一方面促进了行政程序的发展。行政许可法还有许多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它的规定主要还是一些“宣示性条款”,需要我们以后将它细化,不再流于形式。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但是,行政听证制度在先天畸形和后天营养不良的环境下发展,导致它的重要价值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听证制度作出完善。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

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行政听证制度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为使用行政听证制度的行政行为的范围略显狭窄,听证会支持人的地位不独立以及资格不明确以及我国没有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未确定案卷排他制度。这一现象导致听证会只是听听,走走过场,或者说只是作秀而已,作出行政决定并没有参考听证笔录。但是,没有对听证笔录的具体包括的内容作出规定,同时行政相对人的素质过低,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在有关公民的权益,政府的科学民主行政方面有重要作用。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是比起英美国家完善的听证制度,我国仍然望尘莫及,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将听证的范围扩大到其他行政行为以及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具有民主性上的缺陷,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是行政程序法的发挥趋势。

第二,明确听证会主持人的中立性。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仍然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中的回避规则,可以借鉴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此外将主持人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为听证之前、听证之中和听证之后。

第三,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确定案卷排他制度。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获得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行政听证制度的设计是将行政行为的公平性高于行政行为的效率,我们不应该白白牺牲了效率也没有追求到公平。因此,作为高成本的听证制度只有真正发挥价值才会有生命力,而听证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案卷排他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小结

美国一位法官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政府的理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公民的地位上升,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听证制度应运而生。程序公正将成为我国行政现代化的发展的动力,从而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公正的实现,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构建法治社会。

[ 参 考 文 献 ]

[1]詹瑞明.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0(2).

[2]樊迪.论正当法律程序与听证制度——中美行政听证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法学研究,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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