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琳
近期,很多商标注册人都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由于在先商标数量庞大,很多新商标的申请人都会利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设置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条款,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以便为其在后申请的商标留出空间。为了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注册人需要积极应对,向商标局提交自己过去三年内使用所持有商标的证据。
实践中,经常发生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与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符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权利人应如何提交使用证据,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以往曾经发生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涉及的商品与注册证核定商品不符,从而被认定为商标未使用的案例。比如,第1129187号“GN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非医用营养鱼油”,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其在“蜂蜜”上使用“GNC”商标的证据。“蜂蜜”和“非医用营养鱼油”虽然均属于3005类似群组,但法院认为,相关商标在“蜂蜜”上的使用并非是在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最终,该商标在“蜂蜜”上的使用证据没有被采纳。通过此案可以得出结论: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注册证上没有该类似商品的,则不能视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或许有人要问: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千差万别、包罗万象,很多新生事物是《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无法囊括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由于实际使用商标的产品不是《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而无法精准注册,只能挑选区分表中相近的规范商品取得注册证的,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笔者近期承办了一个属于上述情况的典型案例:“S**”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是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调压器,稳压电源,放大器,整流器,计算机,电池充电器,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其在“LED驱动控制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证据合格,遂维持注册。但到了商评委阶段,商评委却认为“LED驱动控制器”不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间内进行了使用,遂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实际上,“LED驱动控制器”虽然不是规范的商品名称,但是它在形态上的确属于“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起到的功能是为LED灯提供供电、稳压、整流,亦即类同于“调压器,稳压电源,放大器,整流器”的功能。因此,商标注册人不服商评委的撤销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由于“LED驱动控制器”是非规范商品,无法收录进注册证,商标注册人遂从商品的结构、功能、应用等方面划分,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上选用了相近的商品项目“集成电路, 半导体器件,调压器,稳压电源,放大器,整流器”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还通过提交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搜索网站百科解释 、显示“集成电路”的发票、商品实物等证据,来证实“LED驱动控制器”实际就是一种“集成电路”,能起到供电、稳定电压、整流的作用,證明其商标注册证上的“集成电路, 半导体器件,调压器,稳压电源,放大器,整流器”等商品名称描述,就是对“LED驱动控制器”这一非规范商品的规范商品名称描述。
最终,法院考虑这一情况,认定诉争商标在“LED驱动控制器”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认定为是对“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调压器、稳压电源、放大器、整流器”商品的使用,从而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因此,当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不符时,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等因素,判断实际产品是否与注册证核定商品重合。
“S**”商标案件与“GNC”商标案件的区别在于:“GNC”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与蜂蜜不是等同的关系,蜂蜜是被收录进《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而“LED驱动控制器”是非规范商品,并未收录进《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且在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上与“集成电路, 半导体器件,调压器,稳压电源,放大器,整流器”是等同的,因而“LED驱动控制器”的使用证据需要结合商品的形态结构、功能用途,来判断其是对注册证上的哪些具体商品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认定证据是否予以采纳。
考虑到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不规范的问题很难完全杜绝,企业只能尽量规范。一方面,企业的实际产品尽量与注册证记载商品保持一致,企业实际生产什么产品,就注册什么商品,且尽量挑选《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上的规范商品来注册。另一方面,近年来商标局每年都会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做一次修订,一些新生事物会及时收录其中,以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企业要及时关注动向,一旦《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新收录的一些新生事物恰好是自身的产品,要及时补充注册。如果确实是因为商品太过特殊无法注册的,如类似于本文中提到的“S**”商标这种,那么企业在挑选商品时要从形态结构、功能用途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挑选相近的商品项目来注册,以便让自身的产品与注册证记载的商品属于等同的关系,如此,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就可以通过向官方详细比对、解释说明来争取获得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