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华 翟爱萍
俗话说:“建业千日功,火烧当日穷。”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频繁发生、破坏性巨大的灾害,尤其秋冬季节,天干物燥火灾频发,令人恐惧后怕。因此,我国历朝历代均十分重视火事、火政,采取了诸多防火控灾的措施。
黄帝时,已经有掌管火事的部门。《史记》说,黄帝在安排国计民生时,明确提出要有节制地用火,还设置了专门管理用火安全的官员,叫“火政”。
《甲骨文合集》刊载的第583版、第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仓,这是我国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商朝官员看到火灾的危害,制定了火规,对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复燃后酿成火灾的,要处以断手的刑罚。
据《周礼》记载,周朝设有管理火政的官员:司烜、司爟、宫正。司烜的职责是:“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仲春”即春季第二个月,火星出现,司烜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铃,以提醒人们注意防火,这便是更夫喊小心火烛的由来。司爟负责对在国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灾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宫正为宫中诸官之长,古人以火烛照明,容易失火,尤其是春秋两季,风大物燥,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火灾。宫正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宫中严守火禁,提醒防火。
周朝规定,禁火期不允许做饭,吃冷食用以消防。每年到干燥的仲春,司爟敲打木铎传达命令,禁止生火。可这时正是春耕开始的时候,老百姓必须吃饭,所以禁火期前就得备好足够的干粮。
春秋战国时,管仲说管理好“火”是关系到国家贫富的大事之一,并提出了修订火宪的意见。据《左传》记载,春秋战国时期的宋国人乐喜担任司城,他“知将有火灾,素戒备火之政”,主张在火灾蔓延之前,要拆掉一些小屋,以切断火路,要贮备一定的灭火用水和砂土等等。另据《礼记》记载,春秋时期,夜晚以火把照明,举火者须“不让、不辞、不歌”,做到专心职守、心无旁骛,并用左手举火把,右手捧碗随时接灰烬,以防残火落地乱溅引发火灾,可以说对火的管理达到了一定高度。
汉朝,水火盗贼不分家,统一由武官执金吾负责。“金吾”是两端带鎏金的铜棒,对付难管理的社会问题是很有威慑力的。汉代火政官有:别火、夜士。别火官主要负责宫廷内治火、改火;夜士是汉代掌管皇宫外夜事的差使,主要负责巡夜、管控灯火等事宜,禁止百姓夜间随便在街市动火。
《汉书》中说,西汉长安“每街一亭”,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24街,有24个街亭。街亭又称都亭,和现在的派出所差不多,一般建在城市内的交通枢纽,街亭里有大鼓,有房间,有广场,可以驻扎军警,大的可容纳几千人。东汉史学家荀悦对于火情的看法是“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防患于未然”便是从这儿来的。
唐朝负责治安消防的组织叫“武侯铺”,分布在城市、坊间,这种消防兵的设置,通常大城门100人,大坊30人;小城门20人,小坊5人。武侯铺受左右金吾下属的左右翊府领导,在全城形成一个火情传达及治安消防系统。 唐代开始用皮袋、溅筒灭火。《通典》载:“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据说唐以前都是用这些简单的工具灭火。
到了宋朝,北宋建隆元年(960年),朝廷下令在保卫京师的厢军中抽些军士,成立专业消防队“军巡铺”,用以防火灭火,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支城市消防队,组织形式很像现在的消防队,消防技术及灭火器具也有所进步与发展。负责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叫厢使。据《东京梦华录》记载,汴京城中,“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这些军士都经过严格训练,责任心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夜间巡警”,督促居民按时熄灯,消除火灾隐患。“又有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以及时发现火警。
军巡铺中备有“救火家事”,诸如大小水桶、洒子、水袋、水囊、麻搭、斧锯、火叉、大索、铁锚爪等比较先进的灭火工具。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军士便立即携带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点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报告失火地段的军政长官厢使、开封府尹及负责京都卫戍的马步军殿前三衙,“各领军级扑灭”。在扑救中,各支部队配合密切,有的警戒弹压,维持秩序;有的救护安置受伤居民;有的抢救财产;有的运水灭火,丝毫不乱。故而“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不劳百姓”。
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时,重视消防队伍的建设。他派人制造了许多防火器具,还成立了官方消防队(潜火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消防体系。在每坊巷三百步左右,他派驻一个潜火小队,5名队员,夜间巡逻,防范火灾;又在高处砖砌瞭望塔,塔上有人瞭望;下有数栋房子,屯驻消防兵100多人,备有消防器具: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云梯、火叉、火钩、大索、铁猫儿、火笼、火背心之类。每当发现火灾,立即出动灭火。《淳韦占临安志》卷六《军营》载:“辇下繁盛,火政当严……增置潜火军兵总为十二隅七队,皆就禁军数内抽拔。”
到了南宋,这一消防制度又有了更趋完善的补充。临安“官府坊巷,近二百步,置一军巡铺”,主要街道均设有“防隅官房”,全城的“防隅巡警”达2 300多人,建立望火楼20多处。有士兵日夜轮流值班,发现有火灾发生立刻发出警报,白天用旗帜指明方向,晚上则用灯来代替。旗帜或者灯的数目多少则表示火灾发生的相应单位。政府出资配备了“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一旦火灾发生,消防士兵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扑灭大火。
有趣的是,两宋时期消防队除了防火救火之外,还负责社会治安,“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即巡夜,相当于现在的夜间巡警。南宋临安城就设有灯火管制措施,宵禁以后巡逻的军巡铺发现有人家还在点灯,便会在这家人的门上留下记号,第二天早上他们便会被衙门传讯,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就要受到处罚。
明朝皇宫消防工作由禁卫军兼管,朝廷有五城兵马指挥司负责京城火盗事宜,京城设有“红铺”112处,每铺有火丁官军10人。地方基层政权设有总甲负责火盗,据《宛署杂记》记载,当时,北京宛平县城内设有坊、铺等居民组织,每铺设铺头、火夫三五人,统由总甲负责管理。他们轮流值夜,击柝振铃,提醒人们注意火盗。
明朝,一些城市组建了火兵,主要是防御敌军火攻引起的火灾及防范其他火患。火兵驻扎在城中心或建筑密集、人员流动多的地方,配有水桶、藤斗、麻搭、唧筒、竹梯、斧、锯等救火器具。皇帝的东西是不能有闪失的,盛放銮驾仪仗等器物的仓库除沿护城河设置外,还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其实是每隔7间房屋空出的一间房,无门无窗,里面都是夯实的土,厚度达5米。有的隔火墙用拱形瓦和飞檐瓦压顶,有分离火势方向的作用。另外,居民的白壁青瓦马头墙有防火和防风双重作用;寺庙、祠堂等建筑屋脊上怪兽嘴里吐出的曲折铁舌头,防雷火的,也就是避雷针。库房、厨房、作坊的墙上贴有“小心火烛”的宣传标语,告诫人们注意消防,但“火”字一般是倒着写的,旨在引起人们好奇和重视。
清朝,对于消防的管理更科学了。康熙年间,专门开设了防火班(机桶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其人数不下200人。机桶,是当时十分先进的引水灭火工具。这种国产的救火器又称“水龙”,一般放在防火班人员的宿舍里,行动时便于携带。据《大清会典》记载,紫禁城内曾有腹大口收的铜、铁水缸308尊。在宫殿前设置的这些大水缸,称之为门海、吉祥缸、太平缸,每尊可贮水3 000多升,做到天天换水,夏天无异味,冬天不冻结,随时可用于消防灭火。
清朝一些城市有专门的救火兵丁、救火义役、救火夫头。据《康熙仁和县志》记载,当时杭州城内居民住宅稠密,经常发生火灾,由于扑救不力,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为此,总督刘公从守城部队中抽出40名身体强壮、行动敏捷的兵丁组成一支灭火队伍,专门担负城内救火任务。这些救火兵丁身着号衣,头戴号帽。号衣背后缝制一方白布,上面书写“杭协营救火兵丁×××”,字迹粗大明显,并盖以印文。
乾隆八年(1743年),湖南巡抚蒋薄指示各州县组织救火义役,专门负责扑救火灾。这些救火义役都要登记造册,上报官府,由官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银两。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官府颁布的《救火事宜》规定,所有救火义役均需穿戴号衣,其式样为白布缝制的马褂,红布镶边,前后各绘置一圆图,在圆图内书写某县民壮。根据他们在火场上的表现,事后分别奖罚。救火义役都有明确分工,并配备各种灭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时各执其器。
救火夫头是清代负责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救火事宜》中规定,每县须设救火夫头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这些救火夫头各发工食银3钱。他们各佩带一面旗帜和一个灯笼,其颜色和标记各不相同,以便于在火场上指挥自己所管理的水夫供水灭火。发生火灾时,到场的水夫看到指挥自己的救火夫头摇旗或举灯,则应挑水向前。救火夫头见水一担给一支水签,事后见一支水签给一文钱。
同治年间,民间自发成立了救火会、救火社、水会、水局、水龙局、挠钩会等消防组织。挠钩会是清代天津一些救火会附设的组织,该会由若干人组成,配置大小挠钩、铁锚等工具,专门负责在火场上破拆房屋、切断火路、扒火道、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等任务。清代诗人吴东发看了“水龙”表演后,写下“数人并力动枢机,呼吸纵送在复右”的诗句,从中可以看出这种灭火工具确实非同寻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