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是随着国情与世情的变化进行的。由于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和各项社会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我国正在逐步改变移民输出大国的形象,致力于通过比较发达国家与我国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的差异,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从而不断构建和完善我国移民法律制度体系,助力移民输出与输入平衡,提高解决移民相关事务的效率和能力,构建良好移民秩序,从而吸引优质人才,促进国家发展。因此特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比我国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探索并论述我国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比较分析 移民 移民法律制度 发展趋势
一、我国现阶段移民法律制度体系概述
现阶段,我国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就是移民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党和国家相关部门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与移民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移民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所共同构成:首先是宪法及宪法性移民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其次是行政性移民法律及法规,除了比较突出的《出入境管理法》、《护照法》、《海关法》等行政性移民法律外还包括部分行政性法规、部门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及边境地区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然后是其他基本法律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法律。而我国的移民政策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投资类移民、任职类移民、亲属投靠类移民、特殊贡献类移民。
移民法律制度体系除了现行适用的法律文本及政策外还包括我国移民的体制机构。我国部分地区的移民局仅仅是作为解决国内重大工程或重大自然灾害居民国内移民问题的结构。关于出入境涉及的相关问题则由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管辖,涉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如公安部、边检站、海关部门等机构进行牵头处理,不同移民问题均交由各个机构部门协管。2018年3月党和国家决定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但由于我国国家移民管理局初步构建,因此对相关职能及职权的划分还有待结合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移民局的优势经验进行调整。
二、部分发达国家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简述
(一)加拿大移民法律制度体系
1.加拿大的移民管理制度
加拿大是著名的移民国家,现阶段的加拿大移民法律制度体系是相对较为完备和成熟的。其中比较突出的法律有《1867年宪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等。据了解加拿大在移民的问题上联邦国会和省立法机构上享有共同立法权,但是联邦国会在移民问题上同时享有绝对的权力。省级政府拥有较为自主的充分的管理移民事务的权力,这一项举措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加拿大移民人员与当地社会相融合。同时依据立法措施所构建的这种移民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积极性。
2.加拿大的移民选拔制度
加拿大在移民政策的制定上始终保持“根据本国利益不断调整”的总体原则,包括移民规划制度、移民分类制度、移民计分选拔制度都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据当下国情而不断调整改变的。加拿大每年都要进行移民规划,调整相应的移民数额,在宏观层面总体调整移民比例;同时依据移民人群的分类如难民移民、经济移民等设立相应的移民政策;此外于1967年加拿大实行计分选拔制度即根据申请移民的个人条件进行相应的计分,通过最终计分更加公正、公平地选拔移民,摒弃了种族歧视,通过科学的选拔方式选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移民者。
3.加拿大的移民权利保障机制
加拿大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设置了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制度,其下设立四个法庭即移民法庭、移民上诉法庭、难民法庭、难民上诉法庭,用于处理涉及移民及难民问题的相关事务,是一个拥有部分司法性质的同时又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移民部的特殊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保障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同时可对移民部在移民事务处理中所使用的方式或手段进行审核,极大程度上保障了移民及難民在加拿大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维护人权的同时也在国际移民事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澳大利亚移民法律制度体系
澳大利亚也是传统的移民国家,通过吸引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移民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方面澳大利亚通过国家法律、国家法规、移民部的政策和相关程序规则三级构成。而澳大利亚现行的移民政策也同样采取分类制度,如投资移民、创业移民、技术移民、留学移民及房产、退休等其他途径移民。这些政策和其相对应的程序规则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关于移民的具体政策和流程也是跟随国情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由移民部单独设立和修正,不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
澳大利亚的移民法律体系中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比较注重亲属团聚和血统的原则和侧重于有利于澳大利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移民,通过对支持和鼓励技术人才的移民,推行相应的技术人才移民福利政策,吸引高新技术人才,推动国家发展。
三、我国与发达国家移民法律制度体系比较辩证分析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仍旧不够完善,但是经过长期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已经取得较好的成效。首先我国在移民事务的处理上已经有较为全面的法律文件可供参考,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内法律大多数都已经对移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添加和修订,因此在处理移民相关问题时我国已经具备基础的法律保障,这本身对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是一大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是对我国以往出入境法律法规的重新整合和修订,但其本身并没有突破原有的局限性,基本是对原有法律的整合和修补,很少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移民法的优良之处;同时促进人员出入境而不是管控人员出入境应该是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追求;另外在申请居留证件的材料和申请相应签证的材料也存在许多重合文件。这些弊端也在移民事务处理中造成许多的不便。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并没有出台涵括内容较为全面的专门性移民法律,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是由各种法律中的关于移民事宜的部分条文相互补充、相互利用、相互交叉来处理移民相关问题的,但发达国家已然在总领性的法律下出台较为完备的移民法,内容涵盖国民出入境、外籍人员移民、出入境相关问题等方面,在处理相关的移民问题时,提供全面的指导,促进相关问题处理过程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全面。
在体制机构建设方面,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备,在日常工作中以出入境管理局为主要依托,没有较为创新的机构设置,国家移民局处于初步构建的阶段,还未能承担起所有的关于移民事务的责任,且在职权职能划分上还有待完善。因此我国在处理移民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并非只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牵头处理,而是依据不同问题的不同性质交由不同的职能机构进行处理,因此总体呈现出比较交叉的处理模式。
在国家政策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的移民政策在总体上趋向于一致,多以吸收较高资金持有者、较高专业技术人员、高素质人员为主,以亲属移民为辅助。但我国移民政策的变动却很小,自形成之后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变动和调整,而上述发达国家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不断调整本国的移民政策,以吸引国家所需的人才。
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现行比较完备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可借鉴其制度体系,构建管理、选拔、维权等制度,从上至下建立相对独立的移民事务处理机构;构建比较全面且分工明确的移民法律体系,颁布较为全面系统的移民法典,对现有移民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调整;借鉴有关处理非法移民及难民等相关问题的措施,同时依据国情调整移民政策及待遇,促进人才吸引。
四、比较法视角下我国移民法律制度体系发展趋势论述
(一)法律法规方面
法律法规是移民法律制度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移民事务相关问题的具体依据。现下我国移民法律法规的颁布种类较多,涵盖面较为广泛,但相互交叉力度较大,造成条块分割严重、立法层次不一的局面,导致相关问题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而难以果断决策。因此对比上述发达国家的移民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移民法律法规方面的下一步应当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整合,提高移民立法的水平和技术,出台较为全面的综合性的移民立法,方便广大群众便捷的全面的了解我国移民相关事务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同时针对我国国情和世情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人口输出大于人口输入,因此我国移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集中在加强出入境管理、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缺少对华裔华侨以及现有移民人员的管理问题和权益维护等问题,因此下一步的移民立法方面应当会突破原有的狭窄的范围,系统全面的进行相应的立法,避免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处理上的矛盾。
(二)体制机构方面
我国已经决定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隶属于公安部管辖。但对其职能及职权划分上还处于基础阶段,对比发达國家的移民机构,我国的移民机构设置还不够成熟。下阶段我国移民体制机构方面首先应当科学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国内的移民机构进行整合或者职能划分,同时探索国家移民管理局所应当具备的职能及职权。通过相关专家研讨和社会学者及人民群众的公开征集意见,从中央到地方对相关的移民机构进行全面深化职能改革,同时依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工作及职能在其下设立不同的下属机构,分管移民事务中的不同工作,力争分工明确、高效运转,积极加强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和增强在移民事务中的服务职能。自上而下构建与国家移民管理局相对应的移民管理下属机构机构,便于上传下达和职能职权的明确划分,便于移民相关事务管理和服务。
(三)国家政策方面
我国移民政策是在致力于吸引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同时包含人道主义亲属移民的政策。但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能够吸引优质人才的优势并不突出,所以我国在此移民政策制度下的成效并不明显。如何改善这样的局面,一方面需要依靠国家各方面的不断发展、移民环境的不断改善、移民人员权益维护的不断保障、社会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从客观条件上改变我国现有的不足,用以吸引更多优质人才移民我国;另一方面针对国家移民政策,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提出对于高新专业技术人员及人才移民我国的一些优惠政策,如设立适当的福利补贴等,通过政策变化从主观上致使高素质人才愿意移民我国。依据国家需要合理制定和修订我国移民政策,通过开明而独具优势的移民政策吸引我国所需的人才,同时提升我国在国际移民中的良好形象。
此外针对难民管理及非法移民、“三非”人员的管理除了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规治外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并颁布实施的形式予以严格的管理,通过政策宣传使广大难民清晰我国人道主义救助的措施,同时也使非法移民及“三非”人员及具有通过非法途径入境我国意识的人群认识到我国针对此类人群的打击及管制决心和具体举措。合理利用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落实从而改善当下我国非正规移民现象比较多发的局面,构建良好的移民管理秩序。
(四)制度体系方面
我国移民法律制度目前没有较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社会需求和国情世情变化,未来我国必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移民法律制度。针对移民事务中的不同方面建立不同的制度体系,如移民事务处理制度、境内移民管理制度、移民权益维护制度、难民管理制度、出入境方向违法犯罪事件处理制度等,不同的事务在不同的制度下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依据法定的制度体系推进我国移民事务管理的合法化、合规化、科学化。同时系统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能够推进移民事务处理中相关程序的简化、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加便捷地服务移民群体及个人,助力科学的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作者简介:郝王旭,现就读于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论文研究方向为移民法律制度体系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