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起源于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但不同法治资源与学术传统供给下,环境法具有不同的实践与学术样态;中国的环境法学应植根于中国已有、既定的法治发展土壤,高度重视科学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共建,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目的的形态塑造,以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环境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环境权益的有效保障等为直接目标,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促进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学术品性的提升。
——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吕忠梅
前环境法时代的立法实践与环境问题的应对经验以及在环境危机爆发时代多学科学者的说理跟进与学科研究,协同促成了学科体制意义上的环境法学的产生。然而,环境法学诞生所具有的职业型学科属性注定了其无法亦步亦趋因循传统法学发展的节奏。从法学学科内部的比较与参照就能暴露出环境法学轮廓难以描绘、范围难以确定、保护法益尚未形成等诸多问题。在学科内部自我优化意义上,作为方法论色彩浓厚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自身的独到贡献,以扬己之长推动目的论与方法论融合,实现促进研究范式优化和在方法学上聚焦于妥善配置多学科共同参与环境问题的应对,并通过夯实基础理论补足“两张皮”现象的短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宪法的规定,也需要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系统、全面的保障。按照主客观一致、以主观为主导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等客观条件,在主观方面,法学家们也普遍认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初步形成由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综合性法律、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的法律等为主体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未来,需要根据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可分性、整体性,将被肢解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进行体系化整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
探寻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学科体系、立法理念、制度建构与实践路径等方面均具有现实意义。法发生学逻辑喻示两法产生时便独立,两法不尽相同的理念和价值令尝试寻找它们互相包含的理论路径陷于困境。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财产权化的努力与环境容量准物权构造的配套设计令两法的价值取向得以互渗,并以同为生态法益保障基础的形式融入生态整体主义语境下的生态法体系。在此意义上,保持两法独立性并将其理念与功能统一于生态法项下,以促成其制度与价值的有机融合,便成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顶层立法布局与预制生态法典体系基础的理想选择。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