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志
借车出行酿事故
上大学时,李峰常坐同学家的豪华轿车外出,没多久,他便自学成才掌握了驾驶技术。李峰多次要求父母买车,但父母一直没答应。大学毕业后,李峰顺利通过招录考试,成为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工作中,热心肠的李峰常帮同事王华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加之两人年龄相仿,很快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2017年十一长假前夕,李峰听说王华不准备开车旅游,便说:“哥,我想跟女友走亲戚,到时借你家的车一用呗!”
“行,来开吧!”前年,王华的母亲花13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王华经常开着上下班。几天前,李峰还借车练手。这次李峰又借车,王华很豪爽地答应了。
10月4日一大早,李峰便驾车带着女友行驶在乡间公路上,两人一边听着音乐,一边聊天,十分惬意。突然,前面的面包车减速停车,李峰赶忙急刹车,但因车速快,车距小,撞在面包车的尾部。丰田车雾灯玻璃罩被撞碎,保险杠上刮花了大约20公分长的漆。而面包车后侧被撞瘪了一大块,好在不是很严重,李峰赔给对方800元,才算了事。
风头还没出反而撞坏了王华家的车,李峰很郁闷。女友安慰他说:“回去请王华吃顿饭,再把车修好,就没事了。”
当晚8点多回到东海,李峰将车钥匙递给王华,不好意思地说:“哥,车被‘强吻了一下,雾灯坏了……后天中午我请你吃饭。”
王华嘴上没说什么,但心里很不高兴。当王华母亲得知爱车被撞时很气愤,但念在李峰跟儿子关系要好,且李峰常为她家的事跑前跑后,也不好说什么。她心痛之余,忽然想起这辆车的交强险已过期,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损失了。她决定赶紧补交保险费,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酒驾撞人“逃”回家
2017年10月6日一大早,王华母亲就到保险公司办交强险。王华母亲缴了965元并在保险单上签了字。工作人员交给她一份单据,上面清晰地写着:“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投保确认时间10月6日9时58分。”王华母亲放心地回了家。
中午,王华驾车如约来到一家酒店。李峰跟女友已在雅间等候多时。席间,王华和李峰喝了一瓶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已是下午3点,三人又兴致勃勃地来到一家KTV唱歌,直到晚上9点多吃过饭才分开。李峰豪爽地结账后,对王华说:“哥,车我先开走,明天修一下。”
王华将车钥匙递给了满脸酡红的李峰。李峰熟练地一踩油门,瞬间消失在王华的视野中。晚饭三人虽然没有喝酒,但在中午的白酒和下午的啤酒混合作用下,李峰还是头晕晕的。将女友送回家后,李峰驾车行驶到一交叉路口时,眼前突然闪现一个过马路的老人。李峰急刹车,仍撞倒了老人。他急忙跳下车,搀扶起老人,可任凭他怎样呼喊,老人都没有任何反应。李峰顿时惊慌失措,赶紧上车朝家的方向驶去。
李峰跌跌撞撞地跑进家门,满脸惊慌并带着哭腔说:“妈,我开车撞伤了过马路的老头……”
李峰母亲意识到儿子闯下大祸,20分钟后,就和儿子赶到车祸现场,只见倒地老人的身边围满了群众,两名交警正在处理事故。李峰母子见状,“扑通”双双跪在交警和伤者面前,恳请宽恕和谅解。遗憾的是,老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东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峰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10月22日,东海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了李峰。
谁该为车祸买单
被害人亲属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还提出31.2万元的民事赔偿,并要求王华负连带责任。王华感到冤枉:“我不知道李峰没有驾驶证,而且喝完酒后他主动要求修车……本是他撞坏的车,理所应当由他修理。这场车祸与我无关!”
东海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峰涉嫌交通肇事罪,李峰表示认罪。但对于“李峰开车撞伤老人后,既不报警也不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驾车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辩护人辩称:李峰因手机欠费而误以为无法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才开车回家,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与母亲一起赶到现场,向交警和死者下跪认罪,这种行为不是逃逸而是自首。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赔偿。理由是:一是这起事故发生在10月6日晚上10点20分,不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车主是在当日上午缴费,按公司规定,保险合同是在第二天凌晨后生效。二是肇事司机系无证醉酒驾车并逃逸,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三是案发后,投保户未及时向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出险情况。
辩护人反驳:这份保险合同“零时生效”属于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所有车主必须投保的一种险种,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險制度。2009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所以,车主于10月6日9时58分补交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拖延承保。
在最后陈述时,李峰痛哭流涕,懊悔不已,恳请法官从轻处理。鉴于这起交通肇事案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日公开宣判。
庭下,几经交涉,王华与受害方家属签下调解协议:由王华承担此次事故的20%民事责任,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万元。在法官主持下,李峰与被害人亲属也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峰赔偿经济损失15.2万元。
2017年12月26日,江苏省东海县法院判决:李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赔被害人亲属损失12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等均无上诉。
【以案说法】
当下,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私家车。是否该借车给朋友使用,该案有一定指导性。王华负有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华虽然不是车主,但属于丰田车管理者,当他借车给朋友时,对使用对象具有审查义务。王华却不知李峰是否有驾驶证,且明知其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借出,其行为间接导致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有过错的王华理应承担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编辑 吴忞忞 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