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文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广信公司是黑龙江地区官商合办的清末第一家具有近代银行性质的民族金融机构。其发行的官帖是一种以制钱为基础,以吊为单位的纸币,因属官方发行,故称“官帖”。官帖是广信公司创立后的首发纸币,从1904年也就是广信公司创立的当年开始发行,至1932年被伪满中央银行以伪满币清理回收,流通历时27年。作为区域性货币,广信公司官帖对促进黑龙江地方经济发展,抵制外币入侵等作用不可忽视。本文依据相关资料试就广信公司官帖发行流通及收回等问题进行考证。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加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程度加深。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向清政府索要巨额资金,财政困难的清政府筹措资金的唯一办法就是举借外债。四年间7次向外借债,仅向俄、法、英、德四国借款总额就多达3亿两白银。为偿还巨额外债和满足各项费用开销,清政府向地方进行大肆摊派,索取资金,各省负担沉重。
当时黑龙江与内地省份相比,情况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清政府对黑龙江的长期封禁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
出于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需要,清政府对黑龙江地区实行了近两个半世纪的封禁。在政治上,清朝统治者认为东北是“龙兴之地”,“祖宗肇迹兴王之所”,应保存满族骑射风俗,以维护其统治地位。顺治帝曾说过:“我朝以武功开国,频命征讨不臣,所至克捷,皆恃骑射”[1]。在经济上,清朝统治者认为“东三省地方,为满洲根本重地,原不准流寓民人杂处其间,私垦地亩,致碍旗人生计”[2]。所以,清政府一直把大片土地“留作本地官兵及京旗官兵随缺地亩之用”或“以备退革兵丁恒产之用”[3],还圈占了大批牧场和围场,独占参、貂等名贵特产,以满足其最高统治者及宗室、贵族的享用。封禁造成黑龙江地区人口稀少,劳动力匮乏,土地等物质资源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利用,从而导致经济困难,财政拮据。
2.金属货币短缺和私帖滥发有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清政府实行银铜并行的复本位货币制度,而黑龙江地区银铜资源极缺,所以也没有条件设局铸造货币,所需金属货币来自奉吉两省及关内地区,且多流通于通都大邑,腹地及乡镇很少见。曾任东三省总督的徐世昌在其《东三省政略》一书中写道:“兵燹后(光绪二十六年即1900年,笔者注)商市现银日绌,制钱名存实亡,市面赖以周转者,各省输入之小银元而已”。由于金属货币短缺,流通手段不足,使商贾往来不能即时结算。于是,他们大多采取相互记账的办法,到每年的端午、中秋、年关三大节期再进行清结。届时,彼此抵消后的差额部分由债务方出给欠据,这种欠据最初由具有付现能力的殷实商家签发,故也称私帖。初期私帖信用良好,可转让流通,商民乐意接受。后来受利益驱使,奸商滥发私帖,信用尽失,贻害商民。有资料记载:“江省各城开出纸币不下数百家,各商不量资本,随意自开凭帖,每家以五万吊计之,共出纸币四、五千万吊。因有射利之徒,以换帖为名,而乘机网利,始虽支持,渐至拥挤,终必荒毕,以至倾家荡产,而帖债仍未付清。以此自累,又以此累人”[4]。更有奸商勾结官府开出无本私帖,欺诈商民,使众商受累,有冤莫诉。
3.“羌帖”大肆入侵使中国货币主权和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我国民间把沙俄卢布纸币称为“羌帖”。早在19世纪60年代初,沙俄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中国东北边境免税贸易特权,那时“羌帖”(罗曼诺夫票)就开始流入黑龙江境内,到光绪初年已有数百万之多。1898年,华俄道胜银行在哈尔滨建立支行,成为推行“羌帖”的重要机构。它通过修筑中东铁路和直接投资开办工商企业,为黑龙江地区尤其是哈尔滨的俄国移民投资办厂或从事商业提供贷款等途径,大肆推行“羌帖”。此外,当时的中东铁路公司除经营铁路外,也投资兴办各种实业。这样,“羌帖”如潮水般涌入了以哈尔滨为中心的黑龙江地区。从1898年中东铁路动工到1903年全线通车,仅五年间“羌帖”在黑龙江地区的货币中就占据了统治地位,如文献所载:“1903 年底卢布成为满洲占支配地位的通货”[5]。“羌帖”在黑龙江地区泛滥,严重践踏了中国货币主权,排挤了民族货币,使民族货币利权丧失。而沙俄经营者们却以“羌帖”作为资本进行广泛投资,使黑龙江的铁路、航运、矿产、工业、商业、外贸等都被沙俄控制,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压制排挤了黑龙江的相关民族企业。正如佟灿章在《东三省金融币制论》中所指出的,“发行流通于外之多额羌帖,是收无偿之资以生利”。
就是在上述背景下,为了筹措资金兴办实业,促进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抵制外币“羌帖”,维护货币金融主权,黑龙江官商两界仿效吉林和奉天开设官帖局的做法,动议并筹建黑龙江广信公司。1904年12月,广信公司在黑龙江省省城齐齐哈尔成立,其后开始发行官帖。
广信公司成立后,公司商董杨文新即赴上海与彩文印书局订立印制官帖合同,并于公司开业前将印完的官帖运抵齐齐哈尔,开业之时便开始发行流通。
1.官帖的发行及其票面特征
1904年12月23日,黑龙江将军衙门向全省发出布告:“江省钱法壅滞,不能流通。是以官商合股开设广信公司官钱局,缘为疏通钱法。现已由沪购齐帖纸,定于十一月十八日(公历12月24日,笔者注)开市。凡应纳官款、大租、厘税,一切均准以此项官帖交纳,以期流通。再省属行使各省银元,向以2吊200文作价,嗣后不准稍有涨落”。[6]此布告既明确了官帖的发行日期,也为其使用流通做了说明。为使官帖发行及流通顺畅,1905年1月5日,黑龙江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再次签发布告:“江省向来现钱缺少,自兵燹后地方更受其累。前经本署将军、副都统设法官商集股开设广信公司,专为疏通钱法,便商便民起见。该公司业于11月18日开办,曾经出示晓谕在案。自开办后,所有大小租钱,各项捐税,本应专收官帖,不准搀使银钱以归一律。惟念开办伊始,各外城难于流通,不得不稍宽时日,以示体恤。应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始,省城所有收纳各项官款,姑准银元、官帖听其自便。至三十一年二月初一日以后,凡所属各城商民应交官款,即一律交纳官帖,以资周转”[7]。
官帖以吊为单位,面值分为九等即一吊、二吊、三吊、五吊、十吊、二十吊、三十吊、五十吊、一百吊(图1-9)。其票式为长方形,分色彩印。票券正面四周饰以山水、人物花纹;横额依不同时期及面值印有“江省卜魁广信公司”“广信公司”“黑龙江广信公司”“黑龙江省卜魁广信公司”“黑龙江省广信公司”字样;右竖行为官帖号码,有押字写号和阿拉伯数字编码两种;左竖行为发行时间;正中间竖印“凭帖取银元钱××吊整”或“凭帖取钱××吊整”。票券背面四周饰以图案,正中有“帖到公司概以银元宝银照数给付”等文字说明。官帖票幅早期较大,后随着改版相对变小。以面值十吊和一百吊的官帖为例,十吊面值官帖票幅1906年为116×215(mm),1907年为92×174(mm),1918年为74×132(mm)。面值一百吊的官帖,其票幅1904年为130×231(mm),1918年缩小为95×175(mm),1924年与1918年相仿,为97×176(mm)。
(4)人力资本存量(A4)是指其自身拥有的、先天和后天积累的知识素养等能力的总和,包括性别(x11)、年龄(x12)、教育(x13)、健康(x14)、技能(x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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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帖发行数量逐年递增,其总量居广信公司纸币之首。公司成立当年(1904年)发行286.6万吊,次年为488.2万吊。 1907年黑龙江建省以后,兴新政需要大量资金,主要靠发行官帖接济,1908年累计发行额已达4 812.9万吊。民国时期,官帖发行量显著增加。据资料记载,从1917年至1921年,发行额度至少为1.53亿吊、1.91亿吊、1.12亿吊、1亿吊、4.9亿吊。[8]官帖数量剧增时期是广信公司兼并黑龙江官银号之后(即1920年以后),年增发少则几亿吊,多则一二十亿吊。据资料所记,1927年,官帖发行总额达77亿多吊,1929年,增加至近84亿吊,官帖前后发行共计118.7亿吊。如此巨量官帖,除满足各项正常费用需求外,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作军政费用垫款,属于财政性发行。其结果是严重违背了纸币流通规律,造成官帖大幅贬值,危害经济社会,给商民带来重大损失。这也是官帖发行流通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2.官帖流通中的价值跌落及其管理
官帖发行及流通初期,因其可按规定的比价兑现白银,所以信用尚可,市价平稳。到了1906年11月份,公司库存现银仅有13万余两,银元59万余元,借出的200余万元又难以收回。由于银准备不足,商民持帖到公司兑换,十成中只给银元一成,余下的以零帖抵付,官帖兑现性几乎失去,银价上涨,帖价下跌。1908年,省城齐齐哈尔的银元市场价(相对于官帖而言)涨了1.5倍。无奈之下,公司请示省署批准,取消了发行之初规定的2.2吊官帖兑换银元1元的法定比价,改为按市价兑付,实际上就等于宣告官帖成为不兑现的纸币。此后由于官帖发行量不断增加,其市价下跌的幅度也日益加大。资料记载,1910年银元1元可兑换官帖6.4吊,1915年升至15吊136文,1920年达到29吊475文。到1923年,突破百吊,涨到121吊191文,1926年再破二百吊,涨至237吊380文。到1931年6月初,竟突破千吊,涨至1274吊500文[9]。对各官银钱号无节制地发行纸币,以致流通中币值不断跌落。清政府曾力图解决,但由于黑龙江省社会经济状况特殊,广信公司的官帖发行基本没有受到限制。如1909年,度支部就曾发出通知:现在本部筹办划一现行银币,银钱票若发行过多,于划一银币不无妨碍,应限期停发。新任黑龙江巡抚周树模据此通知,下令停发官帖。官帖停发,严重影响了市面周转。后经省民政司会同财政清理局调查认定,并陈请省巡抚批准,将广信公司库存未编号的官帖暂予发行,以济急需。东三省总督和黑龙江巡抚一致认为停发官帖对本就货币缺乏的黑龙江极为不利,而且会更加助长“羌帖”的势头,货币金融的主权和利权丧失将更为严重。故专文向度支部商请续发官帖,并请求“迅来江省分设大清银行”[10],发行国币以满足江省市面周转之需。1910年3月,度支部复文称:“江省两遭兵燹,市场银钱缺乏,实赖钱帖周转,该公司钱帖经此次限制,若无国币为之替代,则俄币势必通行全省,不免坐失主权,拟请于江省分设大清银行发行国币,以图抵制,自应照准”[11]。于是,官帖得以继续发行流通。官帖的滥发和贬值也引起江省商界的强烈不满,陈请省府加以整顿,但整顿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或治标不治本。如1913年5月,黑龙江商会联合会呈请省都督兼民政长宋小濂整顿钱法,呈文写道:“江省钱法之毛,实毛于纸币滥出,失其信用,毫无限制,为厉之阶至于此极,其惟广信公司……整顿钱法,非从取消钱币之名,普遍改用银元入手……”。其后,便实施“改吊为元”,但因市面上银贵钱贱,引发投机,加上银准备不足,难以应付兑现,此币改方案实施不久就宣告失败,官帖的主要货币地位依旧突出。1929年初,江省银元对官帖的市场兑换价超过400吊大关,在召开的省务委员会议上,财政厅厅长庞作屏认为广信公司的印钞机是导致官帖发行过量的主要原因,此看法竟得到多数与会委员的认同。于是,5月初在广信公司上演了一场邀各银行、农商两会及商号代表莅临监视,封闭印钞机以诏大信的闹剧。但一场闹剧性的“治标”形式过后,官帖照发不误。
关于官帖的收回,可以分为清政府整顿币制自主性收回和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三省后为统治货币金融而进行的强制性收回。
1.清政府度支部和中国银行对官帖的收回
宣统元年(1909),度支部拟统一发行银币,指令地方官银钱号停发纸币,并要求将已发行的纸币限期收回,东三省币制自然也在整顿之列。不过,黑龙江情况特殊,始虽按令停发官帖,但后经请示批准,官帖继续发行和流通。至于何时收帖,在1910年3月度支部复东三省总督、黑龙江巡抚咨文中明确指出:“江省分设大清银行发行国币后,再将公司所发钱帖分年收回”[12]。1910年9月大清银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但1911年就爆发了辛亥革命,清政府被推翻,该行也停止了营业,在黑龙江发行国币收回官帖一事也就此中断。民国3年即1914年,中国银行(前身即大清银行)开始在黑龙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发行国币券—中国银行券,并奉令协助江省整顿金融。财政部根据国务会议关于推行中国银行券,收回官银号滥币的决议,简派东三省中国银行正副行长兼任东三省官银号督办和会办,负责收回各官银号发行的官帖。1914年5月,东三省督办处成立,并对广信公司官帖的发行及流通情况进行调查。8月,督办处与黑龙江巡按使朱庆澜商妥,委托中国银行收回广信公司官帖。同月22日,朱巡按使与中国银行订立收帖合同。合同规定:以3年为限,陆续收回公司历年发行的官帖;巡按使将公司截止7月底的库存现金计宝银54万两,龙元3.37万元,吉元10.62万元,铜元158.5万枚,大洋15万元,银元10.8万元,金砂2234两,连同中央拨付的583 510卢布接济款,全部交给中国银行作为代收官帖之准备;中国银行在中央接济款内提出50万元大洋按市价合成小洋交公司作营业资本;中国银行将现金内的银两交奉天造币厂鼓铸三省通用小洋或铜元,运回代收官帖不得挪用;中国银行除提出公司营业资本外,按实际收存现金发行本行小洋兑换券代收官帖,等等。收帖合同内容虽然有19条,但关于收回官帖的价格及具体办法,却没有相应规定。在收回过程中,由于官帖回收价格高于市场价,引发了投机,所以收帖工作并不顺利,市场动荡不定,至1915年3月底,不得不停止收兑,后财政厅奉令续接收帖事宜。1915年4月9日,省财政厅拟订收帖暂行章程并呈报黑龙江巡按使。同年8月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厅长唐宗愈与东三省中国银行经理袁励桢改订收帖合同,进行收帖善后处理。依照上述章程及合同,原交中国银行的中央接济款及财政厅拨交的公债票等,由财政厅改拨广信公司作为收帖准备;前由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代收的8 257 566吊110文官帖,以广信公司所交现银40万两铸成的小银元相抵外,余下小银元暂存中国银行,在必要时购入官帖以平市价。清理工作于本年10月完成,收回的825.7万余吊官帖被当众焚毁,江省收帖事宜也宣告结束。
2.伪满洲国中央银行对官帖的强制性收回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发动武装侵略中国东北的战争,不久便占领了整个东北地区。1932年3月1日,由日本帝国主义扶植并控制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宣布成立,同年7月1日,统治东北金融经济的中枢机关—伪满中央银行组建完毕并正式开业。为实现强行统一币制,独霸东北金融市场的目的,伪满中央银行按先前伪满政府颁布的《旧货币清理办法》之规定,从其开业之日起,至1935年8月末,限期三年,以伪满币1元兑换官帖1 680吊,将官帖尽数收缴。据伪满央行统计,官帖发行总额为8 388 295 737吊,历年收回残损券及公司业务库存211 720 842吊,市场流通额为8 176 574 895吊,按收缴兑换价折合伪满币4 867 008.87元,实际兑付伪满币4 628 202.16元,未收回官帖合伪满币238 806.71元,回收率为95.1%[13]。
[1] 李洵、赵德贵等校点:《八旗通志》卷三十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
[2] 《清仁宗实录》卷一三三,(台湾)华文书局,1985年。
[3] 李桂林:《吉林通志》卷三十一(下),食货志(四)·屯垦。
[4] 齐齐哈尔市志编审委员会编:《齐齐哈尔市志资料》第2辑,1982年印刷,61页。
[5] (苏)阿瓦林著:《帝国主义在满洲》,北京对外贸易学院俄语教研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79页。
[6] 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21全宗2目101卷。
[7] 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20全宗1目95卷。
[8][13]黑龙江金融历史编写组编:《黑龙江广信公司及其发行的货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81-82页。
[9]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黑龙江省志.金融志》,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48-49页。
[10][11][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1002-10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