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在港口企业的应用

2018-10-24 15:31孙浩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6期

孙浩

摘 要:现今社会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在港口企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通过调研、调查等形式对港口企业所采用的各类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模板这两种合同进行研究,对比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内容中共同点及其不同点,分析确定这两种合同在港口企业的应用中合同关系契约的本质。

关键词:框架合同;寄售合同;合同特点;合同本质

1 引 言

框架合同是指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同一类型合同(即针对具体交易事项的个别合同)提供基本框架和基本条件的合同[1]。如果签订框架合同,就表示双方之间确立了某种长期合作关系意向,多见于较为稳定的商业关系中。

寄售合同是指寄售人与代销人为了能够使寄售行为得到执行而双方签订的一种书面合同。由于寄售的商品不同,合同有效期及对双方的要求也不同,所以,寄售合同中表示的各种寄售条件也都不一样,然而寄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会表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它必须明确的合同条件。

随着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在港口企业中越来越多地应用,这两种合同的性质及其如何规范使用,在本文中通过法律、经济及社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达到对这两种合同的本质和功能进行确定的目的。

2 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的特点分析

2.1 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相同点分析

通过对各种港口企业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模板进行分析对比,发现这两种合同具备以下共同的特点:

(1)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既在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中,合同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存在的某些合同,其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往往并不是平等的,比如行政管理合同等。然而所有港口企业中的框架合同及寄售合同中都表明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说明在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中,合同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点也符合民事主体法律平等的特征。

(2)合作关系稳定

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往往是为了确定一个稳定的且能够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在此合作关系背景下进行具体的经济活动。在框架合同及寄售合同模板中,大多数合同都存在希望长期合作的意愿表述,这一点充分反映了雙方都对稳定合作关系的期望。

2.2 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不同点分析

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都属于民事经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合同,一般具备以下共同点及不同点:

(1)合作意向明确,但合同约束力度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包含当事人、合同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而在框架合同中首先明确的是合同双方在某经济活动事务上的合作意向,如某港口公司的框架合同模板中提到“双方为业务规划发展,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以下港口、仓库租赁战略合作协议”,所以合作意向是确定的,但是在框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具体的货物数量及租赁时间等内容,属于不完全的合同约束。而寄售合同相对比于前者则在合同履行期限等其它方面有具体的合同约定内容,属于较为完全的合同约束。从这可以看出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具有的合同约束力不同,后者的合同约束力更大。

(2)框架合同期限与寄售合同期限的不同。一般来讲,框架合同的合同期限远大于履约期限。普通经济合同期限包括合同履行开始时间及完成时间,某些还设置一个有总履行合同时间的限制。在这个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需要完成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般框架合同的期限往往是一个非具体限制的的较长时期,这个期限不能针对某个具体合同事项进行期限约束,它是双方合作意向持续时间的一种表达,一般都是长于合同中具体事项的约束时间。而寄售合同则是针对合同中具体的合同事项有一个明确的期限限制,一般寄售合同的合同期限基本等于履约期限,而且大多数更为具体的明确了每批次供应货物设置时间、质量要求等条款,框架合同中则没有这样具体的内容。

(3)合同条款的开放性不同。一般的社会经济合同中,在合同的签订时,参加签订的人员基本包括律师、合同管理人员等,双方在合同签订时都希望能够达到事无巨细,以此来保证合同的严谨性,并且使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能被考虑在内,规避因合同签订时某些内容约定不明确而使合同双方履约困难甚至出现争议的风险。框架合同相比于寄售合同往往要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深度上相差较多,既合同条款的开放性要强的多,这使得框架合同往往更加具有灵活性。合同双方对未来情况的不确定使得其都希望合同能够具有一定可变性,而寄售合同与同一般的社会经济合同相同,都希望在签订合同时把未来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并针对性的做出约定,所以框架合同比之寄售合同更具有开放性。

3 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的本质分析

通过对框架合同及寄售合同的特点分析可知,如果按照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分类,框架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经济合同中的的债权债务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框架合同本身的特性,其并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具体的履约活动是在框架合同之下所再次签订对应的具体合同后才能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与港口企业相关的寄售合同其实就是在框架合同之下签订的个别具体合同。基于框架合同本身的开放性及其合同约束性的不完全等特性,框架合同虽然仍属于债权债务合同但其并不能达到标准契约理论的界定,而寄售合同则完全能够符合标准契约理论的界定。

框架合同的合同期限具有非具体限定性,此类合同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来进行合同内容的具体执行。因为在港口企业经济活动中框架合同内容往往具备单一性,所以如货物贸易类等框架合同本身则与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基本相同。而寄售合同虽然在合同期限上往往有一个较为明确的限定,但其在合同的继续性上与货物贸易类的框架合同较为一致。但相对于某些继续性合同,如供应水电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相比较,由于框架合同之下的每份个别合同又重新具有一个新的非继续性的法律关系,所以框架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继续性合同。

根据框架合同的所具有的特点,即不完全约束性、合同期限长于履行期限、开放性及合作关系稳定这几个特点,与关系契约的开放性、归纳性、个别化、持续性、动态性的特点相类似。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框架合同属于一种关系契约具体表现形式,框架合同的本质其实就是关系契约。关系契约理论表明关系契约本身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是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2]。而寄售合同则是卖方在代理商那里寄存自己的商品,代理商根据卖方的指示或自己的判断为卖方和买方缔结购销合同并把卖方的合同商品付给买方,这种代理商称为寄售代理商。卖方与寄售代理商缔结的合同叫做寄售合同。寄售合同不属于经销合同而属于代理合同的一种,寄售合同在本质上就是委托合同的一种。

4 结 语

现今社会框架合同和寄售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中,本文以港口企业中这两种合同的具体应用为研究对象,分析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即合同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及合作关系稳定的相同点;框架合同与寄售合同的合同约束力度不同、合同期限的不同及合同条款的开放性不同等不同点。并根据现有合同契约理论进行分析,确定框架合同本质上是关系契约中一种非严格意义上继续性合同,而寄售合同在本质上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本文研究对象仅针对港口企业领域内这两种合同的应用,自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对本行业同仁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进.德国法上框架合同理论的演变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3(3):125-136.

[2] Macniel I R. Contract:Adjustment of long-term economic relations under classical,neoclassical and relational contract law[J].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1978(2):3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