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才秀敏/
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立足于我国核电长远发展,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凝聚共识,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一套自主、统一、协调、先进,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我国核电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的1~6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共38台,装机容量达到3693.316万千瓦。各商运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继续保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上半年,38台商运核电机组继续保持安全稳定运行。核能累计发电量为1299.94亿千瓦时,比2017年同期上升了12.52%。累计上网电量为1219.47亿千瓦时,比2017年同期上升了12.88%。1~6月,核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为3546.59小时,设备平均利用率为81.64%。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红沿河核电厂、昌江核电厂仍存在消纳问题。但今年年初,通过大力推进电力市场交易,辽宁红沿河核电实现了3台机组满发,有效促进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
今年上半年核电项目进展顺利,EPR全球首堆广东台山核电1号机组首次并网发电成功、AP1000全球首堆浙江三门核电1号机组首次并网成功、华龙一号穹顶吊装成功、中俄签署迄今最大核能合作项目……上半年我国核电取得新成效,也为下半年核电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各运行核电厂在严格控制机组运行风险,继续保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38台在运核电机组的核电设备利用情况也出现小幅回升。
我国自主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将全面支撑我国核电安全高效发展和国际合作。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立足于我国核电长远发展,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凝聚共识,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一套自主、统一、协调、先进,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我国核电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近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从背景、意义、原则、重点工作及政策部署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解读,强调核电行业快速发展,核电标准化工作也迎来了重要机遇期和关键窗口期。
负责人指出,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标准化工作是促进核电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核电运行规模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世界第一,按照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在建、在运装机规模将达到8800万千瓦。
近年来,我国核电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发布核电标准900余项,基本形成了覆盖核电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标准体系。此外,核安全相关标准认可和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持续推进,“华龙一号”国家重大工程标准化示范顺利开展,核电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推进,不断推动我国自主核电品牌建设。
但在新形势下,核电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不足。一是核电标准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多堆型、多技术路线并存,客观上增加了制定自主统一核电标准的难度,特别是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核岛机械设备领域,分别参考法国和美国标准制定了两套标准,没有形成自主统一的核岛机械设备标准。二是核电标准应用不理想。由于现有标准在完整配套、协调自洽等方面仍有不足,工程建设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采用我国自主核电标准的局面。三是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不够。国际上,核电领域普遍使用ISO、IEC以及美国、法国的标准,我国核电标准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还有待提升。基于此,结合当前核电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在谈到《指导意见》中我国核电标准具有哪些特点时,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核电标准建设要在现有核电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自主、统一、协调、先进,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其中“自主”是指要与我国的工业基础相结合,把我国多年的核电建设工程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系统的反映到标准中,提升我国核电标准与我国工业基础的匹配度。“统一”是指能够覆盖我国当前各主要压水堆核电机型的技术需求,同时兼顾其他核电堆型,解决目前多套标准并存的问题。“协调”是指要做好核电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一方面避免标准技术内容的交叉、重复,另一方面各类标准之间可以形成良好的配套和衔接,确保安全性,提高经济性,进一步提升核电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是指标准自主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不独立于国际主流标准,也不排斥其他核电标准和国际贸易伙伴。同时,我国良好的工程实践经验还可以通过自主核电标准(核电标准是公开出版物)与国际核电同行共享,为世界民用核能的安全利用和技术发展做出贡献。
《指导意见》立足国内核电技术水平,以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考虑标准对国内自主核电工程的支撑作用,兼顾核电工程和装备出口的现实需求,以推动核电标准的实施应用、促进核电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通过工程的应用反馈提升自主标准的质量水平,使标准更好的适应设计、制造、监管等各环节的应用需求。鉴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类共11项重点工作:一是优化完善核电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核岛机械设备标准技术路线统一,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标准质量。二是推动核电标准实施应用。积极完善与核安全相关标准的认可制度,健全实施反馈机制,实现标准实施-反馈-提升的良性循环。三是扩大核电标准国际影响。推动与核电贸易国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与核电强国的标准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标准互认、标准共建及技术交流等合作。四是强化核电标准能力建设。建立核电标准信息化工作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核电标准长远发展。五是提升标准自主创新水平。全面开展标准化科研,加强科研成果转化,适时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核电标准工作涉及各方面,负责人强调将从以下四方面切实保障核电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是建立核电标准化领导协调机制。在政策引导、资源保障、协同推进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二是政府引导,形成政策合力。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财政部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政策,组织推动行业形成核电标准化工作合力。三是企业配套,提升行业能力。核电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要将核电标准化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四是资金支持,保障工作开展。多渠道落实经费,形成对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将通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核电标准化工作,加快形成自主先进的核电标准,有力支撑我国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的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