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2018-10-19 18:51龚晴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困境

龚晴

【摘 要】当代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传统乡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权力为本位,影响现代乡村治理理念的传播;二是村委选举贿选仍然存在,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自治机构权威降低,推进农村治理日渐式微;三是村官腐败对村民自治的完善产生了不利影响。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困境

党的十九大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就当代乡村治理而言,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交融,各种矛盾依然存在,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正视乡村治理中面临的文化冲突、村治权威降低、村官腐败等各种问题。

一、传统乡土文化与现代乡村治理理念存在冲突

一方面,传统乡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由于人际资源的贫乏,农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依赖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以血缘为基础,形成一个有亲疏远近关系的伦理圈,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差序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家庭和宗族往往居于核心。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近年来,对农村影响比较大的是宗族势力有抬头的倾向,不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之相关。

另一方面,传统乡土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由此,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强调权力而忽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仍然存在。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似乎能通过对村干部的“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村民委员会决策和影响村民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了,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相符合。就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党支部干部而言,他们出生于农村,有着浓厚的封建家长制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强调皇权至上,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宗族首长通过特权支配着农民的一切行为。当前农村村干部来源于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影响搞家长制,搞“一言堂”,践踏民主,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村民自治机构权威降低,推进农村治理日渐式微

村民自治是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出的自治机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村重大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治理模式,它是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实施村民自治以来,由于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徘徊于国家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在农村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乡村有序治理效果也不明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重而道远。现有村民自治对推进农村法治现代化日渐式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村委选举贿选仍然存在。所谓贿选,即通过各种方式将选民手中的民主选举权利“购买”,使选举失去原有的公正性,贿选是民主政治的畸形产物,与选举相伴相随。当前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主要表现为买选票、换选票、拉选票。当前的贿选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贿选的形式越来越隐蔽。除了贿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也还存在其它一些非正规的操作,比如非法操纵选举、宗族势力干扰民主选举、派系斗争破坏选举等。

二是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各地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的期限及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各省、市一级的法规还对公开的形式、地点、程序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即使这样,一些村庄的村务公开没有真正的搞下去,有的尽管每年都搞,但是离规定的次数有差距,内容上有不少“水分”,尤其以群众最为关心的财务收支情况为甚。村务公开的责任者是村民委员会,在一些村,村集体帐目不健全致使村务特别是财务公开无法实现。民政部门尽管每年都组织对辖区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但由于种种原因,督查也只是一般地问问村干部,走走过场,真正的村务公开并未实现。

三、个别村官不廉洁,严重影响村民自治

村官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参与者,是村里的“当家人”,是党和政府传达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为保障上下政令畅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三农”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村官”虽小,面广量大,一旦蜕变,危害不小。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村官腐败”现象己经成为农村“内伤”,制约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给正在发展中的村民自治蒙上了一层阴影。

一方面,村官腐败为农村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随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不断发展,村级干部在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的带头作用也越发地显露出来,村官为官行为如何,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形象。人们有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认为村官的管辖范围很小,公共事务简单,其权力有限,可用于寻租的资源相对贫乏,所以产生严重性腐败的空间不大。实际上,村官的正式权力虽小,但代表着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手里握有公共资源,在缺乏有效监督与制衡的情况下,再小的权力也能够自我膨胀、自我扩张,形成一种虽无名份却能量巨大的“隐权力”。而在当前市场化与城镇化的转型进程中,农村土地的附加值大增,村官能够支配的公共资源数量较多,一些村官腐败案件浮出水面,使得部分农民对党和政府在基层的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信心动摇,这些很可能会成为农村中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到和谐农村的建设。

另一方面,村官腐败对村民自治的完善产生了不利影响。村民自治在我国的发展己有30年的历史,这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党和政府把村民自治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历来是给予大力支持的,并制定了相应的方针、政策来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村民自治的实施,主要靠的是基层干部的积极配合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带头人,村干部行为得好坏、得失,将直接影響着党和政府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情况和村民对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响应态度。自实施村民自治以来,我国出现了一大批的村干部精英,带领着自己的村民走上了小康之路,反过来,在强大经济实力的支持下,这些富裕村的村民自治能力又有了新的提高,新的模式。不可否认的是,另一方面的村官腐败现象,又给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抹上了一层阴影,使得部分社会力量对村自治能否继续进行下去产生了怀疑,无疑这些情况的存在,对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

[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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