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定位

2018-10-19 03:39孙虹雨
卷宗 2018年21期
关键词:竞争法定位

孙虹雨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其定位,不管是建立新的制度,完善法律或者是法律适用第一步都要进行定位。而这些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例如国内外的理论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差异等多个方面来进行。但是现实情况中,长期以来立法的曲折变化以及情况的复杂性让这些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又面临新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网络时代的来临很大程度的推动了世界范围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改革。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变化,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新的定位非常有必要。为了适应现在的形式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已经开始修订。本文主要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定位以及相关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

1 现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定位的变化

整体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在其制度设计中有很多都保留着较为传统的部分。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不断变化,现在的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以及本质特征,也同时发生了改变,在很多方面已经更新换代,重新焕发活力。

1.1 不同国家对于到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每个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由于本国的国情不同而不同,因此也就产生了不同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每个国家的法律及其模式都是由其特定国情所决定的,历史传统十分明显。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之后。当时的工业革命在欧洲兴起,为了维护商业的公平秩序和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些国家很快的就认为应该引入某一种模式的规则,但是每一个国家所选择的方式却不同,因此在19世纪末期,基本上形成了几种模式。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概念范围越来越大,加入了很多与知识产权没有联系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没有达到像巴黎公约如此的共识程度,因此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解决方案。综合来讲,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保护作用也在随之不断减少。而竞争法的功能在不断提高。

1.2 知识产权辅助保护法,向非知识产权的改变

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是服务于工业革命之后的商标法以及专利法,以此来保护知识产权所受到损害的人。再后来,此法律又被纳入巴黎公约中,也由此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实际上讲,防止不正当竞争只是对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同时也可以称为工业产权的外层保护。对于其他的核心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更灵活的手段,以此来提高保护效果。

笔者认为,最开始巴黎公约把不正当竞争保护法纳入其中,这并不代表任何的不正当竞争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部分,这些更多的是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为了避免一些不正当竞争。这其中带有很多实用与权益的色彩在理论上并没有思考其关联性。

2 由经营者保护到“三叠加保护”

在市场中,参与者并不只有经营者,同时还有消费者,两者都会受到竞争行为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发展过程中的保护对象逐渐从经营者向消费者转变。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把消费者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成为其现代化的一项关键标准。

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开始是为了保护正当经营者们的利益,社会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都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也可以说是一个副产品。

但是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这一法律的基础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一些工业化国家都开始考虑是否保护公众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之上,消費者利益就被不同程度的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德国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把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条。西班牙,卢森堡等国家也同样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方在法律当中。在以往保护竞争者利益的基础上加入保护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这种方式就让反不正当法的性质以及范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第一是不再强制性要求竞争关系的产生,市场中任何不公平的现象都可以是其保护范围,不再分是消费者还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产生不公平现象,都是属于其中。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改变了其执行的步骤,其中一些国家甚至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放在反垄断的行政机构保护之中。

我国在建立相关法律的同时,借鉴了大量的外国经验,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目标也非常的多元化,不仅仅限于竞争者,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人性化。在我国现阶段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通常会包含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等多个方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叠加保护目标,其中对于保护公共利益是通过保护未受扭曲的竞争来达到目标的。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兼顾到很多方面。

3 由市场竞争法到市场行为法

正当行为只是一种称谓,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使用这种称谓,除了不正当竞争,这种叫法还有不公平商业行为或者不公平市场行为等这些概念在法律范围内,大概属于一种。这类概念在最开始的时候只是描述一类涉及到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而商业行为的概念非常大,商业行为最开始的标准只是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竞争关系的存在。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会发现这种标准的划分会非常狭隘,在使用这种标准的时候,同时也排除了不正当竞争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没有重视到一般人民在竞争中的个人利益。换句话说,商业竞争在最开始的时候还并不是很激烈,每个行业中有非常清晰的界限,市场竞争之间只是同一个领域之间的竞争,但是随着时代与行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市场竞争不仅仅包含同一行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同业竞争这一概念已经不适合当时的市场实践。所以很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不仅会指向狭义的不公平竞争,而是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范围。

4 公平竞争到创新竞争的转变

在以往很长一段时期,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很强的保护主义,特别是在欧洲大陆国家。在市场竞争中,仅仅是模仿金融产品的外形也会被制止,不能用更好的待遇来挖走员工。所有这类行为的基础就是归属于产生它的企业。这类行为与观念注重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平,关键的点在于维护道德上的社会和谐。但是,在20世纪40年代左右欧美国家渐渐抛弃这种行为与观念,旨在提高市场效率,而不是维护是社会和谐。在当时社会也不再特别追求保护消费者或者公众的利益,强调市场与社会都优胜略汰,其产品能够赢得消费者以及广大市场就是一个成功的产品。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高经济效率,也是现今的主流观点,推崇动态的竞争。在现在这个时代,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十分密切。有很多经济专家认为,创新是最能够提高社会福利的一个方式。例如在我国采用的是非公益不干扰的原则,更加注重一种精彩见证,但是这种做法会在实际上减弱市场创新的作用,对于公平与效率,一直是两难的问题,这同样也是法律定位的一个关键侧面。

5 总结语

总体来说,经历几百年来的发展与进步,现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体上,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竞争法的功能和色彩渐渐提高,开始不断向一般市场行为法进行转变。保护的利益集团越来越多元化,并逐渐偏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更加看重效率,并且维护竞争自由,重视创新,随着创新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更加看重促进市场的科技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杨思斌;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1:23-25.

[2]汪发元;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11):12-26.

[3]循序渐进 抓点带面 努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J];工商行政管理;2012年(Z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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