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文
摘 要: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法规的发展滞后于P2P平台的发展速度,进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民商法角度出发,针对P2P网贷中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力图为P2P网贷发展提供法律参考。
关键词:P2P网贷;民商法;法律法规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从传统支付业务到存贷业务,再到证券业务,传统的金融模式都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了快速发展,例如余额宝、网利宝以及有利网等。特别是,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在其快速发展的背后,一系列问题不断涌现。本文从民商法角度出发,针对P2P网贷模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力图为促进P2P网贷的规范且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 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及意义
从2007年落地中国后,P2P网贷就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和市场对小额资金的需求,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由于发展初期监管存在漏洞,致使P2P网贷迅速扩张,并诱发了诈骗、跑路等社会问题,受到了大众的怀疑。进入2010年后,为引导网贷平台实现健康发展,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意见,有力约束了P2P网贷的野蛮式生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P2P网贷平台发展秩序依旧混乱,存在着骗资、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此外,由于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以及缺乏完善的法律配套体系,都给P2P平台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而P2P网贷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积极的意义,具体包括:一是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贷款难是阻碍其发展的一大阻力,而P2P网贷是新的贷款渠道;二是随着操作越加透明,P2P网贷将为促进利率的市场化奠定基础;三是由于相对可观的年化收益率,P2P网贷已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新投资领域;四是推动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步伐,同时也为加快我国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奠定基础。
2 P2P网贷中的民商法问题
2.1 资金池问题
从资金池的核心概念来看,P2P网贷平台的确具有资金池特性。这也是一些学者与社会人士认为P2P网贷平台是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投资者与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资金确实在平台上沉淀,这一过程比较容易被定义为非法集资。特别是,该部分资金实际由平台控制,一部分或大部分资金常常被平台占用。如果有第三方,如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管理资金,资金的进出都由投资者直接决定,且资金去向和用途均有明细记录可查,必将显著提高投资者与借款人对平台的信任度。有关部门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必须要有第三方账户。但从现实情况看,很多平台的第三方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仍归平台所有,仅仅是给投资者展现了账户独立的假象,投资者仍承担着巨大风险。
2.2 担保问题
国外征信系统较为完善,可以通过信用评分来判定贷款人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常没有担保服务。而我国征信系统尚不完善,投资者缺少风险意识,所以担保服务便在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兴起。
担保服务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种为由平台本身提供担保,但当平台借款额远远大于平台自身能承受的限额时,容易出现平台破产或携款私逃现象;第二种为第三方担保公司进驻平台并提供担保服务,即担保公司通过风险评估来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借款资格,进行选择性借款,可以减少借款人违约情况发生。此模式下担保公司又可分为有担保牌照和无担保拍照两种类型,前者是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与10倍杠杆率的限制下,相对后者可信度较高;第三种是为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即平台从每笔借款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存入固定账户,出现坏帳时作为保证金使用,但风险保证金容易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
2.3 债权转让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有两种债权转让方式。第一种为债权传递转让,是指投资者从将资金借出后到借款人还款前,在平台上与第三方进行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
第二种为债权拆分转让,即借款人获得的资金来自于平台,平台获得债权后,将长期借款拆分为几段时间的短期借款,或将大额借款拆分为几笔小额借款分放给投资者,但无论是按期限拆分还是按金额拆分,都存在着较大风险。因为按期限拆分,资金流动性大,一旦资金在拆分过程中出现缺口,则会使前期借款承诺无法兑现,而金额拆分常常是平台掩盖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与资产证券化有很多相似之处,行走在法律的边缘,风险极大。《证券法》中对“证券”的定义十分明确且范围狭小,唯有权威部门能界定概念范围。而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债权金额拆分向投资者出售的债权凭证,并不在“证券”概念范围内,所以不受《证券法》保护。虽然这种债权凭证定义模糊,看似处于法律空白地带,但并不意味着平台经营者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此等债权凭证为“证券”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3 P2P网贷中民商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运用居间服务
金融本质上属于服务。P2P网贷所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的主要范围是:借助这一平台,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发布、收集以及审核考察,进而提供划款平台,并承担着相应的催收放款服务。《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以及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居间人报酬问题,如规定不明确,抑或是没有进行规定的,且根据本法第61条依旧无法确定的,则按照居间人的劳务进行合理确定。也就意味着,当居间人提供相应服务,并且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能够收取相应的报酬。在P2P网贷场景下,平台管理费及服务咨询费等费用都属于合理报酬。另一方面,对于居间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而在P2P网贷场景下,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借款人又极为分散,P2P网贷平台需向投资者如实告知借款人的信息。此外,P2P平台也要针对借款人的日常收入、资产和信贷情况进行主动调查,最小化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一旦这一职责落实不到位,根据合同法要求,平台无法取得相应报酬,并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总体而言,若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行为过失,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加强担保形式
第三方担保是P2P网贷的主要担保方式,也是当前防控风险的有效手段。结合当前《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而第三方担保机构是由P2P平台选择与确定的,通常情况下是平台的长期合作对象。因此,关于第三方担保方是否具备担保资质与能力,是P2P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当担保方出现任何问题时,P2P网贷平台需及时告知投资者,否则可视为违约。按照规定,P2P网贷平台应设置风险准备金,因此需要严格审核合同中关于风险准备、第三方托管、准备金是否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的约定,同时还应对平台是否对资金控制权进行了托管限制予以高度重视。如此,多管齐下共同约束P2P网贷平台行为,确保责任清晰,避免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隐患。
3.3 制定债权转让合同
在传统债权转让场景中,合同中关于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债权标的等内容约定较为明确。而基于P2P网贷平台下,关于转让标的,往往存在约定不清的问题:平台主要标注了对价和本息,但却未全部透明化的告知投资者债权明细等内容。这就意味着,相应的合同内容无法将受让人的意愿真实的表达出来。基于此,在制定债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针对多笔分拆受让的债权,需要针对每个债权标的信息,进行完善的披露,进而才能够将受让人的真实意思全面的披露出来。而对于债权拆分转让的份额问题,很多P2P平台会将大额债权,进行数次拆分,以满足小额的投资需求,进而借助息差的扩大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而在《合同法》中也并未对此行为进行明确。对于这一金融行为,相应的监管部门需要对此加大监管力度,以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约束,确保相应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针对当前网贷市场监管尚不完备的现状,应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出发,实现对行业发展的有效规范。针对P2P平台而言,则可从居间服务模式的有效运用、投资担保形式的进一步加強、债权转让合同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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