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及影响

2018-10-19 18:51李菀忻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李菀忻

【摘 要】在千年华夏史中,中国的科技经历了繁荣兴盛、登峰造极、没落再到重燃生机,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兴盛又衰败之?笔者带着这个疑问就清末民初这段时期知识产权法的变更带来的影响为切入点,不仅仅分析了科技的兴衰,亦有对于文化著作和经济发展的思考。

【關键词】清末民初;知识产权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我们以学术界的“李约瑟难题”开篇: 在近代以前的十四个世纪里,中国对于自然现象的认识和用以造福人类的知识和技术远胜欧洲,但是为什么在近代科学,经得起世界考验并得到普遍赞扬的伽利略、哈维、维萨笛斯、格斯纳、牛顿的思想都产生于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在中国或亚洲任何其他地方没有发展起来? [1]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在世界科技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始于远古时代,奠基于春秋战国,两汉、宋元时期高潮迭起,经魏晋南北朝的充实,隋唐五代的进一步发展……至于明朝万历年间比较于同一时期的西方却已然大为落后。在别的国家飞速发展的时候,倘若我们仍然进步缓慢,甚至停滞不前,那么相对来说,其实就是我们的退步。

百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科技水平正逐渐上升,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科研事业中,向世界展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21新世纪的中国面貌。在千年华夏史中,中国的科技经历了繁荣兴盛、登峰造极、没落再到重燃生机,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兴盛又衰败之?原因必然是多样化的,政府的内因、国际局势的风云幻化以及知识产权的西法东渐。

因此,笔者带着这个疑问就清末民初这段时期知识产权法的变更带来的影响为切入点,不仅仅分析了科技的兴衰,亦有对于文化著作和经济发展的思考。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知识产权法的缩影

知识产权并不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而产生,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诞生也仅是偶然,最初的时候,并不存在过多的利益争夺与剽窃,那一时期交通闭塞,资讯匮乏,信息流通极度不畅,发明创造没有保护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必要。对药方的记录成册是为了便后世所需,对青铜铁器的锻造是为了减轻劳力负担,提高劳动效率。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才衍生发明创造,也与此同时衍生了剽窃行为,暴露了人性的弱点。我国古代实行中央集权专制,但并不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行为并不存在,或许保护的行为是出于别的考虑,并不是为了知识产权的维护,相对来说化于片面。

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品经济。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就客观存在。[2]

(二)清末民初前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接续前一节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才衍生发明创造,也与此同时衍生了剽窃行为,暴露了人性的弱点,具体的行为是什么样的?下文中,笔者将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古代对之的保护措施。

1.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七百多年。文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情况有了微妙的变化。北宋时期,中国的印刷业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蓬勃发展。

版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从历史书籍文献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文人很早就有了支付稿酬的现象。早期的文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耻于言利,并没有稿费的。而历史上关于稿费的最早记载,始于西汉汉武帝时期。早年被汉武帝“金屋藏娇”皇后陈阿娇,随着后宫美女增多而日渐失宠。于是有人献计:让才子司马相如写篇文章打动汉武帝。阿娇事先付给司马相如百金作为报酬,司马相如就为阿娇写了篇《长门赋》。

2.商标权

据史诗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比如龙门镖局,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增多,一些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北宋时期,济南有家姓刘的针铺店,以白兔为商标,颇负盛名。同样的,拥有商标不意味着对商标有保护意识。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法律制度的单面性使得商标保护缺乏必要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当时调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仁义礼智信。因此,信用则相当于中国古代商人商标权益保护的“知识产权”,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虽然没有成熟法律文件,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实际有效的保护。

三、清末民初我国的知识产权法

(一)清末民初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国际环境

19世纪后半叶,工业革命的爆发带来了蝴蝶效应般的影响,交通飞速发展,科技迅速进步,人员跨国流动空前频繁,使得知识流动和传播的速度大大增加,各类智力成果在其诞生国之外被侵权、盗版的情况非常严重,知识产权问题开始跨越国界,要求国家之间合作解决。于是分别在1883年和1886年欧美国家经过谈判协商先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4]各国间初步地建立和修补了国际流通性知识产权的空缺。

(二)清末民初知识产权法的产生

1.著作权

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我国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大陆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专利权

1859年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总管朝政后,在《资政新篇》中提出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十年专利。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日渐增多。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帝于1898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由于顽固派极力反对,改良派主张的兴专利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专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国建立和发展。1912年12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成为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因素。

四、清末民初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现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影响

(一)清末民初著作权法对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

清末立法体现了法律文化的价值,以及法律适用的历史惯性。以《大清著作权律》与民国著作权法条款进行比较。从通则来看,《大清著作权律》第一章通则,共4个条文,规定了该律的主导原则、核心制度。如著作权含义、著作物的范围及著作物的登记。民国的两部著作权法也照此体制,不同的是将通则改成总纲,著作权属性明确为可转让他人,登记机关变为:北洋为内务部;国民政府为内政部。[5]

(二)清末民初著作权法对新中国著作权法的影响

197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国家方略上,提出了改革开放、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并举。中国的对外交流空前发达,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西方法律,包括思想、制度、原则、体系,均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百年前不同的是,对于西方固有的法律文献,吸收对中国法治建设有益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例如《大清著作权律》约90%的内容移植于日本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著作权法。

【参考文献】

[1]李约瑟(J. Needham 1900 - 1995) . 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 1954

[2]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历程 熊洁

[4]王兰萍. 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1903-1910).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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