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
梅雨潇萧很喜欢户外自助游探险,且户外旅行经验丰富。2016年7月5日,她在网上发帖,召集网友前往新疆天山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并详细附注列举了注意安全事项和旅游路线。最终,该次活动共有20人参加,其中包括多次参加活动的张敏佳。然而,他们在途经一山谷时突发山洪,19名驴友脱险后发现张敏佳失踪,立即报警。随后,救援队在河谷下游发现了张敏佳的遗体。
梅雨潇萧和其他驴友共向张敏佳的家属捐赠了一万元慰问金,但张敏佳的父母并不买账,将梅雨潇萧及其他驴友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梅雨潇萧作为活动发起人和组织者,收取活动经费,与驴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应对张敏佳的死亡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同行驴友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者父母62万元。在法庭上,梅雨潇萧提出事先有免责声明,表示此次活动的参与者均要责任自负。
答:无效。
自助游的组织者通常都会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声明就不管用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声明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使有免责声明,组织者也要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作为团队的成员,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
答:不承担。
驴头梅雨潇萧收取的为驴友平均分担的活动经费,并未从中赚钱。驴头和驢友是临时的结伴关系,彼此是平等的个体;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因而,自助游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也不属于旅游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责任。
自助游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甘愿承担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害后果,如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于这类活动。同样的,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也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敏佳作为成年人,多次参加户外活动,对户外自助游的风险是明知的。而在自助游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同行的驴友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轻,并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同行的驴友在自己的安全同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自顾不暇,没有过错,并且众驴友及时报警、积极寻找,也尽到了救助义务。
张敏佳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支付了慰问款,因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对于哪些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实践中救援费用通常都由政府来买单,但这与国际惯例不符。现在,一些省市已经陆续出台了因个人冒险旅行所应承担救助费用的细化规则,有了可实际操作的依据。
驴友不能只顾着时尚和潇洒,如何保障安全才是大问题。不仅需要驴友本人提高安全意识,更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活动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户外运动的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