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基础也越来越受到认同。在这个理念的驱使下,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呼声高涨,如今,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死刑。
被害的母女
在发达国家当中,日本是为数不多的一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但日本判决及执行死刑是极为谨慎的,在过去十几年的日本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受害者人数为一人的杀人案罪犯被判处了死刑,通常必须达到三人以上。而且,如果罪犯是未成年人,审判会更加宽容,因为日本对成年人的法律认定标准是年满20周岁。
日本对待死刑慎之又慎的处理方式本是对生命的一种负责,但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却是一种难以释怀的伤害。因此,在日本有过许多引起讨论和争执的案例,其中最著名的当数山口县光市的一起18岁少年杀害一对母女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件。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它曲折的庭审过程撼动了日本的司法与政坛,引发了三项法案的修正,被害人丈夫长达九年的上诉过程被写成了纪实文学——《与绝望抗争:寻求正义的3300个日夜》,以该事件为原型也拍摄了多版影视剧。因为此案对日本死刑存废有着重大意义,所以它也成为后来所有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参考。
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冲田公寓外,一名身穿供水公司维修工制服的年轻人挨家挨户敲门询问,他实际上并不是来维修水管的,在他的身上还随身携带着胶布、美工刀和绳子等工具,他是来寻找“猎物”的。当他按响七栋401室的门铃后,一名年轻的女子毫无戒备地将他引入家中,而当他发现家里只有这名女子和一个不满一岁的婴儿时,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当天晚上7点左右,23岁的本村洋下班回到家,发现家门没锁,他疑惑地进入家中,发现妻子本村弥生和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不见了踪影。家中物品一片凌乱,本村洋惊慌地在家里四处寻找,房子并不是很大,很快,他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发现了妻子半裸且已经变得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立刻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进行搜查后,在收纳柜的顶端又发现了用塑料袋包裹着的夕夏的尸体。
仅四天之后,光市警察局就逮捕了案犯福田孝行,当时他刚刚年满18岁零一个月,由于少年法的保护,警方没有披露任何侦破案件的细节,但福田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福田孝行承认,案发当天,他的目的就是寻找一个强奸对象,当本村弥生开门让他进入家门后,他当即从背后抱住了这名比自己大不了几岁的女子,但遭到了她的激烈反抗。于是福田动手掐住弥生的脖子,令她窒息而死。随后,他用胶带将弥生的双手捆绑起来,并把她的眼睛和口鼻也贴上了胶带,对死去的弥生尸体进行了奸污。
在这个过程中,弥生11个月大的女儿在旁边哭泣不止,福田感到十分心烦,抓起孩子将她扔了出去。夕夏当场被摔得昏厥过去,但不久她又醒过来,并哭喊着爬向妈妈的尸体。此时兽性大发的福田心生焦躁,他怕夕夏的哭声引起邻居的注意破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夕夏又重重摔在地上几次,然后用自己带来的细绳勒在她的脖子上,没用多少力气就勒死了这个婴儿。
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
面对自己亲手杀死的这一对母女,福田并未显示出悔意,随后,他把弥生的尸体搬进柜子里,又用塑料袋包裹起夕夏的尸体藏在柜子的顶端,还翻箱倒柜地拿走了一些财物,才开门扬长而去。
被害人弥生的丈夫本村洋面对这个结果近乎崩溃,他与弥生同年,当时也只有23岁,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三口无端遭受灭顶之灾,人亡家毁,本村洋心中的悲愤无以复加,现在无论如何也弥补不了,但至少将凶手绳之以法判处死刑是对他的不幸最基本的安慰。
然而他没有想到,日本的司法连他这个简单的权利都未给予保障,当他得知罪犯的年龄只有18岁时,心中就有不好的预感,因为基于日本少年法的保护,这个罪犯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他的这个预感不幸应验了。
虽然罪犯的年龄未满20岁,但由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山口县少年法庭决定将此案移交山口县地检署审理。从案件侦破开始,罪犯因受少年法保护,国家有义务为他提供辩护律师,费用由国家支出。而他的个人信息则是禁忌,若媒体不慎说出姓名,会面临名誉毁谤的控告。在少年法庭高墙的封锁下,外界无法知晓福田的犯罪动机等具体情形。
与对罪犯的多重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村一家三口的所有信息包括住址随即被媒体公之于众,引来无数围观和评论。而且,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村洋,最初连旁听的资格都没有,后来虽被允许旁听,但在一审时,当他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时,却被法官渡边阻止了,理由是被害人遗照会影响被告少年的心理和情绪。并且在此类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是没有进行意见陈述的权利的,只能作为证人接受问询。
事实上,本村洋与本案发生之前的多数被害人一样,一直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中。他们既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因为无法为亲人讨回公道而备受煎熬。法律虽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提供了相关保障,却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当时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被害者权利”一词。在本村洋的多次争取下,法官才允许他带着妻女的遗照进入法庭,但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
相反,当天被告人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进入了法庭,他的律师推了推他的手暗示,他才对着被害人家属方向鞠了一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犯罪人福田孝行
在2000年3月公布的一审判决中,山口地方法院的渡边法官宣布判处罪犯福田孝行无期徒刑,理由有四:一是罪犯作案时只有18岁,心理层面未成熟,尚有矫正的可能;二是母亲自杀等复杂的家庭环境因素,可能对被告的性格与行为倾向形成了影响;三是根据福田“流下眼泪之模样”和那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认定福田已萌生深切的反省之意;四是在“量刑基准主义”原则下,受“永山标准”影响,认定被告不宜判处死刑。
可实际上,日本并没有真正的无期徒刑,尤其是对有着少年法保护的被告,按惯例顶多判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假释出狱。
在法官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对着旁听席的被害人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这种只维护犯罪者利益,却忽视被害人人权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对被害人的忽视和法庭的冷酷对待让本村洋愤怒至极,他在判决之后召开了记者会,忍不住这样质问:“审判到底是为了谁?又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之后,本村洋走进检察官吉田的办公室。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作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旦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洋的脑海中第一次浮现出“使命”两个字。他决定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公众了解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在司法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当天晚上,本村洋出现在朝日电视台的现场直播新闻节目中,他的脸上已经没有了记者会时的激动,为了不让妻女的生命白白牺牲,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使命,对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害者家属权利保护的缺失提出了控诉。
本村洋的诉求很快得到了当时的首相小渊惠三的正面回应,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但在回应后的第11天,小渊首相因脑梗紧急住院,于5月14日不幸去世。不过在他去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查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其意见。
同时,不服一审判决的检察官向广岛高等裁判所提出上诉。自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历经12次开庭审理,二审终于结束。二审法官重吉宣读的判词相较于一审判决更为严厉,他将福田的罪行描述为“自私自利、卑劣至极、冷酷残虐、践踏生命、尊严的残忍至极的罪行”。但是在少年法的保护之下,难以突破日本的司法习惯,只得维持一审判罚。重吉法官给出的理由包括两点:一是被告人只有强暴计划,没有杀人计划;二是通过被告人的信件,其反省之意虽嫌不足,但确实存在,难保其未有重生之可能。
根据该案写成的纪实文学
判决宣告后,法庭内出现了不可思议的一幕,重吉法官向本村洋低头鞠躬后,才离开法庭。这说明法官虽深刻理解被害者家属的心情,但却无法判处死刑,只得以此告慰家属。
然而,在被告人的信件中,吉田检察官有着与法官不同的理解,他决定重新搜集证据,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
检察官在得知福田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给外面的朋友,于是他挨家挨户地查访,终于找到了信件的收件人,并得到其同意,获得了被告的亲笔信。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案,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地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这些内容让人无法感受到他的悔意。对照一审和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反省之意”的说辞,看看福田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在福田的信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言论,并且还有藐视司法的意思。
二审判决过去了三年左右,最高裁判所下达开庭审理的决定,三审(日本为三审终审制)时间定于2006年3月14日。出乎意外的是,终审的法庭上,福田的两位辩护律师悉数缺席审判,不得已开庭再次延后。
这时,一个民间律师团体自愿出任福田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由两人增加为21人,规模之大,堪称世纪律师团。实际上,这些律师团成员是一些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和任务。
一审、二审时,被告福田对所犯杀人和强奸罪行完全没有否认,但是在终审时,辩护律师团忽然全盘否定了之前的供述。世纪辩护团提出的主张是:由于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由于渴望母爱、渴望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情不自禁地抱紧被害人,最后因为过失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并非出于强奸的目的才进入民宅,而是出于对母爱的渴望。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奸尸的行为,世纪律师团是这样辩解的:被告从一个魔幻小说中学到,将精子送入被害人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在被害人死后,被告对死者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
对于用绳索勒死婴儿的行为,律师团称那也不是心存杀念,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想让她停止哭泣,在她脖子上绑了个蝴蝶结而已。
辩方律师团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方只是因为想让被告判处死刑,才将被告塑造成为十恶不赦的形象。
辩护律师团的这些观点让所有人都震惊了。
通过这些辩护词,丝毫看不出被告的反省之意,相反却看到了被告对罪行的一味开脱,甚至不惜违反常理,不断刺激被害人家属。
2008年4月22日判决当天,广岛高等法院周围人潮涌动,近4000名民众争相申请仅有的26张旁听证,几乎所有的电视台都在法院旁边设置了临时摄影棚进行现场报道。在民意的推动之下,死刑概率明显增加,被告与辩护律师的策略简直是将自己向死刑推进了一步。
在全国瞩目之下,上午12时02分,楢崎法官宣布:“被告人之供述与被害者尸体检查结果并不一致;被告人确认被害者死后的行为可合理推定被告人为了满足性欲遂行奸淫;被告为了减轻自罪,编造虚假陈述,其虽于口头反省及谢罪,但实际上却愚弄和刺激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未能加深心中悔意,相反,其反社会性格不断增长……依据以上种种理由,第一审判决作废。判处被告死刑。”
此时距弥生母女被害已过去了九年。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洋却无任何“胜利”的喜悦,他只淡淡地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早在2002年一审判决后,本村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地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定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无情地夺取他人的生命的确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但是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地体会到,被自己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地无价。很遗憾,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历时九年,在三千多个绝望的日子里,本村洋以一人之力,震动了整个日本社会,日本连续三任首相对此案予以密切关注,日本的司法体系因此案得以修正,三大法律得以修改,他与有过相似经历的人共同成立了“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向忽视被害者权利的体制发起挑战,成为日本家喻户晓的司法英雄。
虽然福田孝行至今仍被关押在广岛拘留所,未执行死刑,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开始写信表达自己的忏悔。可以说,这一“逆转”死刑事件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朝日新闻》在社会评论中写道:“人们似乎又恢复了一些对司法的信赖。”
不过这例案件因其巨大的影响力被误传为日本第一例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案件,但事实并非如此。它的判决所参照的“永山标准”,便是出自1968年一起19岁的未成年人杀害四人的案件,该案的被告永山则夫在1990年被判死刑,且于七年后执行。这也是日本司法史上一起著名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