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卞传山
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系统科学有效的监管标准和制度体系,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监督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法务工作和纪检监察的监督工作有效融合是可尝试的途径之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正是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法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是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国有企业应在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健全企业法律工作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完善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持续努力。
因此,如何将企业法务工作和纪检监察的监督工作有效融合,发挥协同监督效应,加强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全面风险防控和推进制度落实,共同促进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将显得很有现实意义。
企业法务通过构建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合规体系建设、重大决策的审核以及融入日常管理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构建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法务的核心要务,法律风险防控对于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否合理的、有效的控制企业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到依法决策、经营,又能保证企业持续、快速的发展,是衡量企业决策、经营水平的重要标志。
合规管理指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内外部规则和准则,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准则、市场惯例、操作常识以及公司内部合规制度及政策等。合规管理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对重大决策的审核是法律三项审核的重要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企业的决策,经过企业法务的决策前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企业决策违法或者失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日常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督。企业未按规定招标投标与采购的,违规订立、履行合同的,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使用、调度、拆借资金的,在投资领域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法务人员应当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指出其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相关行为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是企业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在企业管理中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督促依法依规履职。新形势下,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创新工作方法,明确目标,找准定位,从过去直接参与部门的日常业务检查中脱离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上,按照规章制度找准节点,深挖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纪律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有效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
参与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监督检查。抓住权、钱、人、物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对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管,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度在规范下运作,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重大决策过程、生产经营过程、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企业招投标过程、重要的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监督,防止公权徇私滥用,必须确保行使权力的人守住纪律底线,远离法律“高压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营、服务贸易、工程建设等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廉洁从业风险,除了运用廉政教育、查处惩处等手段强化廉洁从业风险管控外,融合法务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探索构建企业内部协同监督工作格局和运行体系,是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追责)”是企业法务和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共通原则。企业法务工作是企业内部监督的代表,直接服务于企业的公司治理,着眼于法律风险防范,专注于企业目标的完成。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代表,也是企业依纪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督者,纪检监察只有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和生命力。国有企业的法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治国企建设要求,要建立和完善依法治企体系,重点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强化法律监督,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合法化,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经营和决策的合法。
廉洁国企建设要求,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完善纪检监察体系,以企业廉政风险点为核心开展监督,主要通过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做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和用权行为。
现实中,企业法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范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在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以及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三重一大”、公司治理等领域,法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都有涉及,在交叉领域,整合两种监督力量,有利于监督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监督效能的最大发挥。
试行成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整合内部监督力量,构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的效率,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加强监督力量,建立各级监督员队伍,明确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通过监督员的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集中督查与专项督查、现场督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与再监督;把握协同监督重点,将招标与采购、合同管理、干部任命与考核等常规业务纳入重点监控范畴,紧盯管理薄弱点和廉洁风险点,善于发现制约企业发展、存在潜在风险的问题,排查出反腐倡廉建设风险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企业法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各自不同,前者借助于尽职调查、合同审核、重大决策审核、合规管理、诉讼管理以及日常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督等渠道获取众多综合性信息,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信息分析整理出可能的问题清单,通过将这些信息和问题清单分享给纪检监察部门,从而防范系统性廉洁风险的发生。
纪检监察部门则借助于上级纪委监委部门、司法机关、基层调研、群众信访等获取信息,而且是一些倾向于与违纪、违规相关的信息,通过案件审理和纪律审查,可以将群众举报的线索转化为公司促进管理提升的实际动力,为法务判断组织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有效性提供了一手材料,提高全面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针对性。法务和纪检监察在信息和问题清单上实现共享与交流,可以使两个同属企业监督体系的部门拥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优的工作质量。
作为企业内部同属监督体系内的法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虽然各自的任职要求不一样,但在监督要求上,对其人员素质要求有共同之处。
实践中,法务人员的法律专业性往往正是纪检监察人员所需要的,而纪检监察人员把握全局和开拓创新的能力也往往是法务人员所欠缺的,从监督工作需求出发,两者可以互为补充,资源可以相互利用。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者、交易辅助者、战略建议者以及法治思维的引导者,纪检监察人员有较强的政治敏锐力、洞察判断力以及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对一些带倾向性问题反映敏捷,能透过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在组织机构上,可以探索建立协同监督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总法律顾问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中,由法务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在法务队伍中,吸收政治鉴别力强、政治嗅觉敏锐、擅长谈话讯问、线索梳理、证据收集纪检监察人员作为特聘法务监督人员,在纪检监察部门,聘请擅长风险防控、尽职调查、合同审查的法务人员作为特聘监察员,实行法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双向交叉任职,以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法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也可进行人员抽调,取长补短,形成合力,最大程度的发挥监督效能。
法律监督一般通过合同审核、决策审查、商务谈判的前期调查、诉讼案件管理等形式,发现并列出问题清单,但法务监督缺少对问题整改的刚性要求,纪检监察以党纪法规为保证,有效提升了惩处腐败和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提升了企业监督体系的权威性。
在监督结果的运用方面,法务往往缺乏整改执行的刚性,通过与纪检监察监督互通信息甚至移交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问题整改和问责,纪检监察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属于法务职责范围内监督整改的,移交法务部门进行问责处理,在分别履行监督职责发现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可以通过协同督查机制,减少责任重复认定,以融合的方式进行整改追责,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法务与纪检监察的监督融合,可以有效促进内部资源整合,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型,把监督延伸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使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融合监督格局下得到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更好的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实现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领导人员廉政建设的双重监督。坚持把发现和防范企业廉政经营风险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发挥专项检查在督促帮助企业预警和防范风险、健全和完善制度、增强和提高管控能力上的作用,检查的重点始终坚持集团战略落到哪里,监督检查跟进到哪里。
二、把监督检查成果的综合运用作为推进企业廉政建设的主要抓手。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关键要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整改来促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领导人员防范廉政风险。以协同监督为抓手实现监督问题共议监督,信息共享,问题整改共抓,相互交流监督工作经验的机制和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和用权行为。
三、可以推进监督工作转型,进一步加大监督成果的综合运用。法务和纪检监察监督融合后,不再是单纯的业务监督和纪律执行监督,而是整合了监督力量,监督互为交叉、监督信息共享,实现了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由单一监督向综合监督转变,间接监督向直接监督的转变。
四、可以使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把经营活动中的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及经营结果等各个环节联系起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对工作的整体把握,也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真空,也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 推进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行为,把法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打造一个依法、廉洁、高效、健康的企业,把事前防范、事中制约监督和事后检查结合起来,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效益、效率、效果达到最佳的合理状态,保证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的安全。
六、促进刑事合规体系建设,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企业自身不合法的行为、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对企业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或者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通过法务和纪检监察监督的融合,对重大决策交易行为的审查把关,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法律风险。
因此,法务与纪检监察监督融合,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是对当前国有经济内设专门监督力量整合、有效发挥监督效能的初步探索,从长远看,构建融合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法务管理、监事会、职代会于一体的大综合监督平台,将是强化经营风险、廉政风险管控,加强对国有资产有效监管,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