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永军
【摘要】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始于2005年,其为丰富国内投资渠道,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然而这些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鉴于此,人民银行与银监会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业内称资管新规),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范围、规避金融风险、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将结合资管新政,对于理财产品要求,并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提出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 理财产品 现状 建议
据201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5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数9.35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49万亿元。可见,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呈如火如荼的势态增长。然而,资管新规推出以来,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增长的背后,就其本身的现状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有很好的对其解决,才能能够促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健康成长。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
1.从业理财产品业务的机构众多。理财产品对于银行来说可以说是其创造利润的一项较为重要的业务,其可以通过对外募集的方式取得投资者的投入,然后去投资一些金融产品,从中获取利润。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理财产品可以在表外列示,可以规避上级监管。有了上述的优点,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可以说是趋之若鹜。以中农工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为例,其拥有着大量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国内的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也开展着投资理财的业务,可以说都在抢着做这块“蛋糕”的生意。
2.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兴趣较为浓厚。从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行情以及金融产品来看,坦率地讲我国的金融投资渠道还是较少的。而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来看,呈现出利率较高,并且保本保息的产品较多的特点。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大多资金闲置人的投资能力较差等特点,使得许多投资者愿意将其资金交给投资专业性更强的信托投资机构管理,为其赚取利润。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很多投资人利用互联网+开展一些理财业务。比如,B2B网贷平台业务,其为拥有闲置资金却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的人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让其可以将资金借度予资金需求者,从而赚取一定的利息。初此之外,还有诸如余额宝以及理财通等产品,都属于理财产品的范畴,虽然其不是出自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1.理财产品存款化较为严重。理财产品之所以销售的好,究其原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期限较短。目前很多理财产品的期限大多在1-3个月之间,如此短期限有揽储的嫌疑;其二,保本产品较多。由于商业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理财产品,往往承诺投资者保本、保息。这样一来,许多投资者都愿意将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然而,问题是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其是具备一定风险性的特性的,但是银行多半以保本的形式销售理财产品的假象,给许多人造成理财产品等同于存款的假象。而一旦由于投资市场出现较大变化,使得投资的产品无法到期按事先承诺的那样还本付息,应很容易给银行的信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许多银行迫于无奈而不得不采取滚动发行等办法,从而最终将投资的风险转嫁给了国有资产。
2.资产管理经验缺乏。资管新规出台以来,要求商业银行本身成立独立其之外的资产管理机构。多数银行按规定设立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90 天以内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过渡期限内将逐渐由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代替。这意味着,银行资管子公司将与有多年操作经验的公募基金业者直接交锋,银行自身的投、研能力和净值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待加强,初期的胜算不大。因而,对于银行的资管机构来说,由于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后,需要其独闯江湖了,在其缺乏相关的资产管理经验的前提下,如何能够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并为投资者赚取一定的利润。
二、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的建议
资管新规在2017年年末推出以来,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起到规范的作用。其中要求封闭式管理资产的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非保本银行产品归类于资管项目、要杜绝滚动发行、以及提高刚性兑付能力,同时须按照市值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的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要求,鉴于上述的管理要求,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产品来说,应该从提升自身的资管效率及经验、加强对于理财产品的披露、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等方面做起。
首先,提高其资产管理经验。资管新规强调银行要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所掌管的理財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并获取收益。这样一来,其要面对来自于各类基金投资机构的挑战,其能否在纷繁复杂、竞争激烈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中站稳跟并取得胜利,对其来说是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因而,资产管理机构应该提高自身投资管理经验,有效规避投资风险,为投资人及商业银行赚取更多的利润。
其次,有效界定理财产品性质。资管机构在对外出售理财产品时,应该对于投资人加强其投资风险提示。首要问题是要界定理财产品性质,让投资人深刻的感受到理财不同于储蓄存款,其是有着一定的风险性的。另外,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将改为开放性、公募性产品,其与原先的理财产品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样一来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业绩有可能会有一定的下滑。同时,新规要求银行高净值客户要与私募产品直接对接,这样一来从客观上将提升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门槛。新规要求500万元的“金融资产”的合格拥有者将逐渐变为现实。同时,资管公司还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以起到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风险投资的意识,要让其清醒的认识到理财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其具备一定的风险性。要让其切实的感受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危机意识。
最后,加强保本理财产品的表内披露。资管新规实施以后,对于商业银行下属子公司的资管公司保本类理财产品的对外披露将更加规范。这是因为,在以前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没有严格的要求,一般都是在表外披露。这样一来给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容易出现因为监管不力增加金融风险发生的机率。未来的趋势将一些指数或与其他标的相挂钩的结构式产品,将以结构式银行存款的形式在财务报表内披露,从而将其视为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及保险金的范围管理。
参考文献
[1]徐国泽.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7.
[2]程鹏亮.监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基于理财业务盈利模式的实证研究[J].上海金融,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