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和模式分析及完善建议

2018-10-09 06:38任智刚曾明荣金龙哲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8年9期
关键词:伤亡事故报表事故

任智刚,何 奕,曾明荣,金龙哲

(1.北京科技大学 土木与资源工程学院,北京 100083;2.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0 引言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相关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1-3]。2016年新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借鉴了相关领域经验[4-5],推进了事故直报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从大的发展趋势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合分析现有的统计制度及具体工作,其在系统性、细节性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需要改进和优化的方面,因此,本文对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体系及部分工作进行总结,进而深入分析现有统计模式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现有事故统计制度和工作的建议。在即将成文之际,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部分改革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希望本文能够为改革过程中涉及事故统计工作的内容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

1 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构成与特点

1.1 事故统计法规及报表制度构成

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法规制度体系,可以总结为:以2007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以2016年发布的《办法》和《报表制度》为核心,以各相关领域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为补充,如表1所示。

《报表制度》中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从形式上,《报表制度》对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委《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农业安全监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民航安全监管等领域的事故直报进行了规定,提高了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统计与信息发布的协同性。

1.2 统计制度主要特点

1.2.1 对统计工作本身的关注度经历了起伏

从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原名称(1956年1月劳动部下发试用的为《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规程草案》)及具体内容可以看出[1],其立法过程中对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调查、报告”同等重视。在同年国务院审议发布时,名称确定为《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但其中核心内容对“登记和统计”的关注没有变化。1991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和第四条再次明确提出了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目的和原则,并在第十一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

但在2007年《条例》中却未再提及有关事故统计的内容,甚至没有出现过“统计”一词。这实际上导致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提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求,缺乏了国务院法规层面的支撑和约束,容易使得企业和地方政府忽视事故统计工作,带来安监部门进行协同统计的难度,进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改进和科学决策。

1.2.2 对统计数据的应用目的表述有所变化

1956年的《规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1991年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而在2007年的《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立法目的表述层面弱化了对事故的“了解和研究”“统计”要求,且事故“报告”的规定更多体现“及时”“应急”要求。

这间接使得地方政府和企业重视死亡、重伤事故的报告,但轻视甚至不登记、不报告只有轻伤的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冰山理论来看,大量轻伤事故及其原因未被进行统计分析,错失了用员工生命和健康换来的在更大范围内完善安全生产系统的机会,不利于采用更加客观衡量安全生产水平的指标(如:百万工时损工事故率等)。

1.2.3 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更为匹配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推进,“管理分类”项的统计变化对条线统计数据的分析影响最大,其经历了“有—无—有—无”的反复过程,特别是2001年来的管理分类的统计口径充分体现了监管工作思路的变化(如表2所示)。最终实现了目前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本趋同的统计行业划分。同时,表2能够为不同管理分类下的事故统计信息的查询和对比提供先导性参考[6-7]。具体变化分析如下。

表1 我国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相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列表Table 1 List of current departmental regulation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about work safety accidents statistics in China

表1(续)

表1(续)

注:1)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3)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

6)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件信息管理。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8)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9)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表2 2001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类的演变过程Table 2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in China since 2001

注:1)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5-2015年每年发布的事故统计报告中,既有工矿商贸总体情况分析,也有每个统计分类下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分析,多数统计分类下还有事故类型、事故原因、省份分布、时间分布等的细化统计分析。同时,2005年增加“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分析;2006年增加“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2008年增加“冶金等8个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2014-2015年取消“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分析。

2)2002年,非矿山企业细分20个行业进行了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

3)2003年,工商企业分20个行业进行了死亡人数占比统计。

4)2004-2006年起,在年度事故统计报告中,对工矿商贸事故按照统计分类和主管行业分类2个维度分别进行统计。2004年对“工商贸企业”分16个行业(机械、化工、轻工、建材、电力、冶金、贸易、纺织、石油、有色、医药、电信、林业、邮政、旅游、烟草)进行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统计分析;2005-2006年,对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20个行业(煤炭、电信、轻工、化工、医药、建材、冶金、有色、机械、建筑、旅游、林业、纺织、烟草、石油、电力、燃气、贸易、邮政、其它行业)进行了全口径(与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统计分类起数和死亡人数相同)统计分析;从具体数据看,其中:煤炭与煤矿一致,建筑与建筑业数据一致。

5)自2007年起,在年度事故统计报告中,不再进行与“统计分类”并列的“主管行业分类”统计,而是只按照“统计分类”统计,且不同年份分别有所差异。同时,需要注意虽然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烟花爆竹事故可能出现于多个行业(制造业、运输业、仓储业、生产使用过程)中,但此期间依然将其作为单独行业统计分类。

①2007-2008年,“工商贸其它”项下列明:轻工、石油、机械、电力、有色、化工、建材、冶金、纺织、其它等10个行业。

②2009-2012年,“工商贸其它”项下列明:石油、电力、化工等3个行业情况;对“冶金机械等8行业”与煤矿等行业等同进行独立详细分析。

6)自2013年起,危险化学品及冶金等8行业的统计发生变化。

①2013-2015年,化工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列为一个统计分类,并在项下设“危险化学品”小项进行统计。

②2013年,“工商贸其它”项下设:“冶金机械等8行业”、“石油”、“电力”等行业;对“冶金机械等8行业”与煤矿等行业等同进行独立详细分析。

③2014-2015年,“工商贸其它”项下设:“冶金机械等8行业”;对“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情况进行独立详细分析。

7)自2010年起,在年度事故统计报告中,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结果中可区分“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但在“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过程中,依然采用总体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行汇总。

8)自2011年起,在年度事故统计报告中,消防火灾统计结果中可区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但2011-2012年在“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过程中,依然采用总体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行汇总;2013年起,采用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数据(该年度内消防火灾一般性事故和生产经营性事故及生产经营性火灾财产损失统计今年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汇总进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2014年起只统计“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数据。

1)第一次“有”

1951-1959年的统计报表中以“领导机构”、“领导部门”、“直接主管部门”等表述对“管理分类”予以体现;1960-1992年在企业原始报表中仍然以“直接主管部门”的表述予以体现,但在劳动部门形成的综合月报表中,出现了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系统分组”的描述,分为“冶金、煤炭、粮食、农垦”等17个分类,即为管理分类的雏形。

2)第一次“无”

在1993-2003年的统计报表中,不再具有管理分类的描述(即便2002-2003年的单起事故报表中也是如此),而是用“国民经济行业”项对“管理分类”予以体现。在1984年国家已经发布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199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调整原综合表中的部门分组为行业分组”,原因为:“由于‘部门’的划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的,受机构变动影响很大,因此部门分组是一种不稳定的、上下不一致的、不能全口径统计的非标准分组。行业分组是一种不受机构变动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分组,现在在国家和各部委的正规统计中,几乎全部采用行业分组作为优先级标准分组。因此,伤亡事故统计也应以行业分组为其标准分组”。

3)第二次“有”

从2004年起,2004-2008年,增加了单起事故的“统计类别”,即“石油、冶金、有色”等21个行业分类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危险品种类分类;2009-2016年,“统计类别”更改为“管理分类”,且具体的分类内容由21类调整为20类,删除了“轻工”类。由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部部门设定及其履责需求,实际上在各种发布数据和统计数据中,“管理分类”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管理分类”的非标性,使得部分企业所属“管理分类”的判断容易出现偏差,且与1992年所提倡的“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一致性”的思想得不到体现。在有关的统计报告中,虽然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计数据,但只到门类,没有更细分类别(如大类、中类)的统计数据,使得各细分行业的伤亡率、趋势等的计算受限,难以为各细分行业的事故预防提供支撑作用。查看发达国家的事故统计数据可以发现[8],其发布的最终数据能够到行业细分组分,便于事故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撑。

4)第二次“趋近无”

从2016年10月发布的《报表制度》起,“管理分类”内容调整为“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其他”等8个分类,且在《报表制度》中说明,“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2014年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中B1表甲栏中的统计分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特别设置了管理分类,这一栏目用于新旧报表统计数据的转换、对比”。在2017年发布的《2016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中摒弃了以往按照管理分类进行编排的模式,采用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匹配的形式。由此可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延续可比需求的减弱,“管理分类”的统计项最终会从基础报表中删除,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判断困惑、重复统计,实现与国际社会统计惯例的一致和可比[9-11]。

2 现有统计模式存在的不足分析

2.1 事故统计的实际协同性依然不足

从现有制度比对和实际调研情况看,部分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的协同性存在较大差距[7,12],使得事故统计的精准度受到影响。

以建筑业为例,按照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范围包括:房屋建筑业,节能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业等11类。从现有的事故统计制度看,“节能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业”等行业的受伤事故就难以进行有效统计(死亡事故瞒报的可能性较低)。因为住建部门只监督统计“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节能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业”等的行业主管部门难以确定,会客观带来事故统计的偏差。

以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为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均涵盖有对行车事故的统计,但统计的口径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轻微事故(1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都进行统计,而交通运输部门的行车事故只统计“1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这会带来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的较大偏差。

由于各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系统性不足,使得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统计工作难以推进,也对“事故起数”确定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系列统计分析工作产生影响。

2.2 将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纳入统计不够合理

从实际执行过程和结果看,《报表制度》将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纳入统计要求的设计缺乏合理性。

1)由于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范围的难以界定性,会带来统计口径和数据以及不同维度比对的极大偏差。现有的“事故起数”中对“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反应度就较差。如:工矿商贸事故有100万元额度的限制,而其他行业领域事故没有额度限制,使得不同行业“事故”的粒度一致性较差。即便是现有的“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某个发电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了设备被烧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就会出现争议,更勿论“是否有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了。

2)人员伤亡事故与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属性不同,将2者加和统计,易形成人的安全健康用经济价值等量统计的误导,影响安全生产决策。

3)由于2014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中对责任事故要给予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最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最低处20万元以上罚款),如果要求对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进行上报统计,会导致企业的主观隐瞒,且监管部门查处隐瞒情形的执法成本过高。同时,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覆盖面过于广泛,统计、核实需要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远远超出现有的行政和社会承受能力。

从现有的事故统计结果并结合与部分基层企业人员座谈调研,可以获知我国现有的“事故起数”计算时,多数为出现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只出现轻伤的事故上报率较低,而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上报率更低。与此同时,轻伤事故和单纯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上报率与各地的政治环境、管理力度等有很大关系,使得各地“事故起数”的误差率过大,且难以进行统计学修正。

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角度考虑,政府不应该也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去统计“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而应该回归“以人为本”,只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才纳入统计。

2.3 现有事故报表对企业的指导作用较弱

2016年的《报表制度》中的基础报表恢复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但其更多的体现了供政府部门使用的意愿。从其发布的电子版格式与政府信息系统的不完全一致性可以看出,在《报表制度》的编制过程中,实际已经弱化了对企业事故事件登记、调查处理闭环管理的指导意愿,这使得企业对大量轻伤事故(多数由企业自行调查分析)的调查处理和登记的方式、格式千差万别。同时,这使得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失去了根源性支撑,因此,建议及时改变这样的制度导向。否则,既与事故直报制度的思路相违背,也不利于大量轻伤事故的闭环管理和分析。

2.4 所有事故基础报表都由基层监管部门填报存在不足

在整个事故统计制度变革过程中,2008年以前基础报表都是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并报送至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2007年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将事故的调查权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是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意味着政府负责所有伤亡事故的调查,则其必然掌握所有伤亡事故的信息。因此,现行《报表制度》中,事故基础报表不再由企业报送,而是完全由基层政府安监部门填写,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事故直报,存在如下不足。

1)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事故没有导致人员死亡,只是出现影响较小的重伤或轻伤事故,部分地方政府基本不会去进行事故调查,这就使得大量的重伤、轻伤事故得不到政府调查和统计汇总,从而使得能够采集到的重伤或轻伤事故较少,而且其偏差情况完全随机不可控。

2)如果地方政府主动严格对轻伤和重伤事故进行核实和采集,一方面会使得其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另一方面需要对数据量庞大的事故信息进行核对录入,这2方面均带来政府部门工作量的急剧增加,因此,其主动作为的可能性较低。反之,如果政府对影响不大的重伤和轻伤事故不进行严格的核实和采集、企业不进行上报,并不会带来更为切实严厉的追责。综上所述,从博弈论的角度考虑,企业不愿上报与政府不愿主动核实达成了利益高度一致性,从而使得轻伤和重伤事故的核实采集度过低。

2.5 事故统计结果发布内容和模式有待提升

事故统计分析及其结果发布的核心目的是为企业预防同类事故、政府采取宏观决策提供良好支撑。《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要求“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基于前述分析的统计范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01年起每年汇总形成了较为简单的《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年报》,2005年后形成了较为正式的《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2007年后更名为《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7],但并未对社会公开正式发布。而地方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的发布内容极为简单,基本上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甚至细分行业的数据都较为缺失,难以起到应有的指导事故预防作用。即便是现有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据,其发布的及时性有限,基本上是季度或年度发布,同时,很多地方还是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发布,阻碍了社会公众的获取。作者在全国31个省份的安监局网站查询其事故历史信息,获取率只有不到10%;市级区域更是少之又少,很多甚至只能从领导的工作讲话中获取零星数据。企业和社会组织要想获取系统性的数据,更是难上加难,实际上间接影响了对安全生产的决策支撑作用;各类机构要想获取每起事故的详细数据信息,几乎没有可能,使得已有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的发挥大大受限。

3 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总结,结合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现实需要,对现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提出如下优化完善建议。

3.1 提高事故统计的实际协同性

1)建议由国家统计局等部门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相关制度从事故范围、内容要素、直报衔接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协调,对相关部门事故信息需求内容进行整合,借助信息系统,实现事故上报的1个进口、多个出口,减少企业和基层部门事故信息报送负担。如:在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中增加“是否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要素。

2)建议逐步删除《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管理分类”的统计项,减少上报判定误差,严格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单位行业属性判断,并要求至少保证准确到行业中类,以实现与从业人员数量等形成相对指标,供可比分析。

3)建议逐步删除现有的对“单纯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列入统计的要求(或者只限定于各领域自行统计),只统计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各行业领域事故情况的可比性和统计协同性。

4)逐步确保事故直报行业领域覆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领域(军队除外),如:医院、体育运动场所等。

3.2 优化事故登记表内容,增强对企业事故管理指导作用

1)建议在现有《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提出的改进措施”、“改进措施完成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等项目,形成供企业使用的登记表,并以AQ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指导企业形成规范化的事故登记档案和事故跟踪闭环处理机制,为监管执法、事故整改情况评估等提供支撑。

2)建议恢复对“损失工作日”的统计,以实现对伤害严重程度相对公正的对比判断,因为歇工天数与人员体质、单位管理、主观意愿等有密切关系,不利于客观统计分析。

3)建议在《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中恢复对事故原因的条目化统计,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有关准则,填写深入到二级或三级类目,以便进行更为深入的统计分析。

4)建议探索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在登记表中设置更多条目化内容,如:人员培训时间、再培训周期等,为基于信息化支撑开展大数据量化统计分析提供元数据支撑。

5)建议加强事故登记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为抽样调查等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数据保障。

3.3 改进事故信息报送和调查修正机制

1)建议将事故信息直报主体恢复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政府各层级只进行汇总;对于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单位,可由其委托第三方实施。

2)建议建立事故信息最终入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签字制度”,依托独立的第三方从入库源头提高数据可信度、内容准确度。

3)建议将现有的事故直报平台端口向企业延伸,并开发移动终端系统,为事故发生单位直报提供便利。

4)建议采取奖惩措施,提高伤亡事故,特别是受伤事故的上报率。如:建立工伤保险支付与事故报告联动制度、保险机构对人员就医记录查询制度、从业人员医院就医是否工伤的抽检制度、受伤事故上报免于处罚但不报严惩制度。

5)建议尽快建立事故抽样调查机制,对有关数据进行及时修正。如:可以借鉴美国[13]等国家的做法,将人员伤亡事故的普查修正纳入人口普查内容,结合人口普查过程形成人员伤亡数据的定期修正机制。

3.4 提升统计结果发布的主动性

1)建议从统计数据发布内容、数据颗粒度、初期发布与修正发布等方面进行规范,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发布统计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建议基于大数据战略,在对事故单位名称和人员具体姓名等进行技术处理基础上,通过政府网站和专栏,集中公布每起事故的登记表详细信息,供有关企业、研究学者等进行更多维度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应用。

3)建议恢复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结果中属于职业伤亡的人员统计信息向国际劳动组织通报,使得《国际劳动统计年鉴》中的“China”栏尽快再次出现。

4)建议结合ISO45001中提出“考虑到更大的社会期许”、“企业自身的工作会在周围对相邻的邻居造成怎样的影响”理念,将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统计信息(包括非职业伤亡的人员统计信息)主动报送国际劳工组织,展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自信,引领推动国际劳工组织事故统计标准的改革。

3.5 制修订相关支撑性法规标准

1)建议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再次授权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统计及最终的统一归口统计,实现与《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衔接。

2)建议删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判定标准,只以人员伤亡数量作为划分标准,且明确最低为1人受伤或歇工3天以上。

3)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企业事故登记表的留存格式、期限等要求,确保在政府机构改革推进过程中,事故基础数据不遗失,为抽样调查和事故研究提供基础保障。

4)建议尽快组织修订完善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为企业开展事故事件调查、登记提供支撑。

5)建议开展已有50个国家加入的国际劳工统计公约(160号)中有关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统计要求的可行性分析,尽快批准加入。

4 结论

1)总结梳理了我国1个通用、12个相关行业领域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法规及其支撑性规范文件;并以2016年制修订的《办法》和《报表制度》为核心,从对统计工作本身的关注度、对统计数据的应用目的、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匹配情况3个方面分析了现行统计制度与历史制度相比的变化特点。

2)从事故统计的实际协同性、单纯直接经济事故的统计口径、事故报表对企业的指导作用、基层报表的填报主体、事故统计结果的发布内容和模式5个方面对现有统计模式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

3)从提高事故统计的实际协同性、优化事故登记表内容、改进事故信息报送和调查修正机制、提升统计结果发布的主动性、制修订相关支撑性法规标准5方面提出23项具体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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