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装卸业务外包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2018-10-08 08:35欧阳锦华
铁道货运 2018年9期
关键词:外包用工铁路

欧阳锦华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货运处,广东 广州 510088)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某项业务的全部或部分事项,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交由承包企业完成,由承包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身从业人员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的经营管理方式。发包方具有监督权和验收权,但无权对外包方的人员安排和现场管理进行控制性干涉。目前的业务外包合同主要指承揽合同。铁路装卸业务外包主要是将人力(含人力辅助)装卸业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完成。由于业务外包不是一种劳动用工模式,因而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5年年底,中国铁路总公司出台《关于规范铁路货物装卸业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1],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迅速推进装卸业务外包招投标工作,开启了铁路装卸业务外包管理新模式。

1 铁路装卸业务外包现状

采用装卸业务外包模式以前,铁路企业在装卸能力不足时,一般委托给非铁路专业队伍承办装卸业务(简称“委外装卸”),委托装卸由亦工亦农、地方专业搬运、其他3部分组成[2]。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2387号),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作为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向委托装卸单位收取组织服务费[3]。

铁路实行业务外包后,中国铁路总公司出台装卸业务外包指导意见,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装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依法合规推进装卸业务外包招标投标工作。要求投标企业是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单位。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装卸费实行收支2条线,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别制定装卸费收取和清算单价,在对外外包招标时,将装卸费清算高低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减少铁路企业成本支出。通过招标优先选择装卸工作业绩好、企业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用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装卸企业承揽装卸业务,逐步淘汰“弱、小、散”的装卸队。

2 铁路装卸业务外包存在的风险

(1)存在连带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协调管理、定期检查的义务。如果承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2)存在装卸车质量风险。业务外包后,由于铁路企业对承包企业只有监督权和验收权,缺乏对承包企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存在装卸车质量风险。一是随着劳动力成本逐年增加,承包企业只配备基本装卸人员,在装卸量波动较大的车站,无法满足装卸车高峰的需要,造成装卸车积压。二是人力装卸工作,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外包装卸熟练工流失严重,人员更替快,来源复杂,综合素质不高,缺少必要的铁路装卸知识,安全管理难度大、服务质量较低、装卸效率低下。三是由于装卸人员的特殊性,缺乏主观能动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容易形成管理真空局面。四是装卸承包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缺乏针对性、实效性的管理方式,装卸作业质量把控不到位[5]。

(3)存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一是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真派遣。法律对于派遣用工越来越严格,铁路企业将装卸业务外包给承包企业后,如果还直接管理承包企业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二是罚款和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铁路企业的业务外包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则铁路企业应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并且可能因为突破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等违法情形,而依法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和连带赔偿民事责任。三是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铁路企业员工与承包企业员工混岗作业,对承包企业员工直接管理,包括考勤、评估、工作成果的认定、直接支付人工费等,当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能认定铁路企业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3 铁路装卸业务外包风险的防范对策

3.1 慎选承包企业规避安全风险

铁路企业应选择承包企业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用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单位承担装卸业务,防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是在装卸业务外包发包过程中,凡外包业务涉及资质要求的,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连带责任。二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企业,一律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铁路企业不得发包给这些企业。三是严格审查装卸承包企业是否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发放到位等。

3.2 监督管理卡控质量风险

一是严把外包资质准入关。对于装卸承包企业所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装卸承包企业队伍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应满足铁路装卸工作要求。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考核。加强对装卸承包企业装卸过程的监控,保证装卸车工作的质量。在监控过程中,铁路企业根据合同中对装卸承包企业工作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监装监卸责任,量化管理人员检查指标,促使装卸承包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完成规定的装卸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发现承包企业在日常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服务质量不达标、装卸效率低下等问题,以下发《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要求其进行有效整改。三是定期开展评估评价。铁路企业与承包企业约定定期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外包单位持续符合准入条件;合同期到期前进行评价,对评价优良的企业,可续签外包合同,作为外包工作的激励措施[6]。

3.3 明晰管理内容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业务外包的法律关系Fig.1 Legal relation of outsourcing

装卸业务一经发包即成为装卸承包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铁路企业不得在管理权限上越权管理,以免外包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发生混同,应严格划分与装卸承包企业方的管理界面,退出相应用的业务管理工作,至少不得参与承包企业以下具体管理工作:装卸承包企业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装卸承包企业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以及员工的奖惩、先进的评选等;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者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铁路企业对装卸外包业务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招标过程严格审查承包企业相应资质,必须是依法合规用工企业,并承诺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督促装卸企业对从业人员登记造册,并报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与装卸承包企业协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装卸质量验收制度,并按照标准对装卸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装卸作业单》;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核定应支付给装 卸承包企业的报酬,违反铁路规章制度或者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向装卸承包企业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与装卸承包企业的沟通联系,就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如装卸承包企业的安排出现混乱或者不合理,导致不能按约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务,应要求其整改等;以外包合同为依据,对装卸外包业务进行监督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4 结束语

业务外包是近年来国外企业改制理论中最有成效的方式之一,也是使企业发生根本变化的最重要动力之一,己经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7]。铁路装卸业务外包具有利用外部资源、降低企业成本的优势,同时也面临风险,分析和防范业务外包风险成为业务外包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业务外包风险,既应从静态的角度予以防范,也应从动态的角度予以关注[8]。在实施装卸业务外包前和装卸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应密切结合铁路企业实际情况,找出原因和有效的控制方法与措施,规避业务外包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铁路装卸业务外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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