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下专利权能的扩张与限制

2018-09-29 05:46罗勇
中国科技纵横 2018年16期
关键词:限制

罗勇

摘 要:专利权包括其权能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具有扩张的本能。在传统制造模式下,个人消费者通常是通过向专利权人或其竞争者购买零部件进行维修。3D打印技术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简单的下载、扫描或创建CAD文件,并用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打印产品或者零部件。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制造权和消费者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的尖锐。专利权人可能推动扩大专利制造权的保护范围,迫使消费者购买更多的专利产品而不是修理它们。本文提出一个全或无的新标准,使制造权的边界更加清晰,对权利的扩张冲动予以限制。

关键词:制造权;扩张;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16-0237-02

1 3D打印技术下制造权的扩张可能

专利权的建构技术不可谓不高超,但有学者指出,这种看似天衣无缝的建构,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危机[1]。与专利权一样,专利权能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打上了扩张的烙印,正所谓扩张是专利权的本能。一是专利权边界天生的模糊性决定的。在语言从“核心范围”向外扩展的过程中,语言变得越来越不确定,特别是在“边缘地带”,往往是不确定的,这为专利权能的扩张提供了基础条件。二是专利权能确立具有主观性色彩。审查员对一个存在的假设范畴,具有无形、无始无终、无因变化等特征的抽象物,进行主观性判断中存在着分类不准确、不合理、预见性不足等问题,这为专利权能的扩张提供了主观条件[2]。三是专利权能的强烈排他效力。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其它人以各种方式对专利产品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除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限制外,专利权人可以完全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3]。由于禁止性权利和极高的排他效力,使得“虚拟占有”的专利权从消极状态得以转为积极状态,这一特点为专利权能的形式赋予了扩张本能。

一般认为,专利权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权等。其中,制造权是其他权能的基础,是专利权最为核心的一项权能。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制造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D打印技术在专利领域具有颠覆性的潜力,因为它极大地简化了物理的、潜在专利对象的复制。这种颠覆性的潜力与印刷机问世时所带来的震撼类似。印刷术的发明使普通公民能够以之前从未想过的方式获得文本材料,最终导致了版权和其他法律的通过,用以管理出版的材料。类似地,3D打印技术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简单的下载、扫描或创建CAD文件,并用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打印产品或者零部件,从而摆脱了成本高昂,且仅限于高投资制造工厂的制造流程束缚。在传统制造模式下,个人消费者通常是通过专利权人或其竞争者购买零部件进行维修。由于3D打印工序简单,容易操作,运用打印的零部件对专利产品原有的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的行为将更容易发生。比如,一个消费者通过用3D打印机创建一个手柄锁来固定他昂贵的婴儿车,或者在一辆福特卡车上打印了塑料把手,甚至打印了一个新的表盘。同样,消费者也可以很容易地打印出遥控器的电池盖如果原始的部件损坏或丢失。

随着3D打印使更换零件变得更容易和更便宜,消费者可能越来越倾向于3D打印,并立即安装几个替换部件。消费者对传统制造物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少,导致从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处购买零部件数量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制造权扩张和购买者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的尖锐。专利权人很可能会将更换零件的3D打印视为盗版或偷窃而努力限制它,以保护他们的收入流。公司和其他专利权人为了扩张其制造权,可能会尝试对非专利部件施加限制,这实际上就惩罚修理。这样的限制可能包括产品标签,上面写着“只为单一用途”,或某些注册的“不制造”水印的CAD文件。专利权人可能推动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以及一些对专利许可证或专利组合部件保护系统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如果成功的话,专利权的这一次扩张将会迫使消费者购买更多的专利产品而不是修理它们。

2 传统的针对制造权扩张的限制方法

我国专利法虽有对专利权限制的法条规定,但在制造权限制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充分的研究。根据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两种思路予以限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Aro案”标准,即在专利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更换一个非专利零件属于修理范畴,仅当全部技术特征在维修过程中被实现,才属于侵犯专利权人制造权的范畴;二是以德国、英国、日本为代表“实质特征”(essential features)标准,即如果更换的非专利零部件体现了相关专利的技术效果(德国)或发明构思(英国),或实质部分(日本),就侵权了制造权,而非合法的修理[4]。显然,上述“实质特征”标准对专利权人更有利,專利权人不仅获得专利成品市场的利益,而且还获取了零部件市场的利益;而“Aro案”标准则有利于购买者充分实现专利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当在3D打印背景下,适用“实质标准”或“Aro案标准”时,将会出现明显的不适应性。一方面,“实质标准”可能为专利权人的制造权能扩张提供了理论基础。每个零部件对于技术方案的实现都具有固有的作用,在发挥专利产品的功能方面都是不可获取的。“实质标准”其实就是在众多零部件中对所发挥的作用进行重要性区分,这个过程往往依赖每个法官的主观判断,因此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专利权人面对普通大众所具备的制造零部件能力,自然会想方设法扩大具有“实质特征”的零部件主张范围,增加消费者利用3D打印技术进行维修专利产品的侵权风险,抵消技术进步给社会大众带来的福祉。另一方面,虽然“Aro案”标准易于判断和操作,但是仅适用于一次更换一个非专利零部件的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3D打印技术给制造零部件带来了极大便利,一次更换多个非专利零部件的情形会变得非常普遍。有学者认为,这个标准无法对3D打印背景下一次性更换多个零部件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5]。

3 3D打印技术下新限制标准的提出

3D打印技术最大的优点之一是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打印对象。这可能会导致现有产品的零部件制造市场的出现。例如,3D打印公司Kazzata的商业模式正是基于从用户中获取所需备件的CAD文件(以及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测量),打印出对象并将它们发送回用户。鉴于3D打印所提供能够准确快速地替换零配件的巨大优势,有理由相信这些业务在不久的将来会增加。尽管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当然应该被视为一个机会,但它也可能是一个对保护产品的权利持有人的挑战,至于哪些部分可能被更换:在什么程度上,若有的话,客户可以声称他正在更换部件而不是在制造现有的保护产品。正如之前所分析的,“修理”和“制造”专利产品相关的问题仍不清楚,因此,对这种诉讼策略的追求可能对专利人带来过高的风险。这一点尤其正确,因为3D打印允许易于实现的数字更改(对CAD文件),这可能会导致重大的物理修改(一旦产品打印出来)。这样的背景可能会使“制造”和“修复”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甚至可能需要更多的解释性的指导方针,因为通常难以确定一个产品的CAD文件侵犯了专利发明。

本文提出的建议是一个全或无的标准,即如果没有复制整个设备,就不是再造。如果一个消费者显示一个被创建的对象(可能是一个3D打印机)导致对专利组合的任何一种特殊的改变,那么该行为的性质就是修理,除非专利持有人能证明消费者复制了设备的所有方面。使用遥控器假设,如果消费者改变了塑料外壳的形状,以适应消费者的手,或使橡胶按钮更厚,消费者更换的多个部分将自动下降为允许的维修。

Aro案中法院认为,专利装置在一个非专利部分或不同部位的顺序更换是允许的修复。本文所提出的“全或无”的标准则更进一步,认为对非专利的任何部分的组合替代,依次或一次,只要对象的某些方面与以前相比,用途不同即可。Husky案也为这一想法提供了一些支持。2002年,Husky Injection Molding Systems Ltd.v.R &D; Tool & Engineering Co.一案中,聯邦巡回法院认为,更换一系列废零件以使专利对象履行与原先预期用途不同的任何功能,被视为允许的修理。同时进一步指出,如果所更换的部分是“易于更换”,无论是报废的还是仍然可用的,都是修理。

约翰·洛克的劳动力混合原则也支持这一框架。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财产,所以任何来自身体的劳动和“手的劳动”都是那个人拥有的财产。当一个人把劳动与某物混在一起时,他就把它从自然状态中去除,并获得了所有权。洛克的财产理论可以应用于专利,因为专利是一种财产。利用洛克的理论框架,当消费者将自己的劳动与专利对象混合起来,以某种方式修改专利对象时,消费者不应承担再造的责任,因为消费者将获得对新的、不同的对象的所有权利益。在3D打印和远程控制的假设下,如果消费者改变遥控器塑料外壳的形状或增加按钮的厚度,消费者通过3D打印过程进行劳动,并将该工作附加到远程控制。消费者一般不会获得整个新产品的专利权,但将获得对该特定遥控器的所有权利益,而不必担心对再造负有责任。

当然,这一标准可能会因不当得利问题而受到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3D打印技术修改专利项目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那么个人就不必承担再造责任。尽管这种“全有或全无”的标准可能会妨碍垄断专利持有者通过延长允许修理的额度而享有专利权,但专利权人仍然对专利组合拥有完全垄断权。如果一个3D打印机可以重新制造和更换几个部件到一个专利组合,那么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他与对象混合了劳动并改变了整个部分,那么他将逃避责任。这一框架比现行的模糊标准更可取,因为它将使法律的适用更加一致,使专利持有者和消费者更具确定性,并鼓励进一步的创新。

参考文献

[1]谢晓尧,吴楚敏.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J].知识产权,2016,(7):3-24.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徐海燕.中国近现代专利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吴广海.3D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标准[J].知识产权,2017,(3):43-49.

[5]KB Wilbanks. The Challenges of 3D Printing to the Repair-Reconstruction Doctrine in Patent Law [J].George Mason Law Review, 2013,(20):1147,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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