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区域贸易协定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应对贸易争端,解决问题问题的有效机制。当前,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进行贸易保护,提升贸易安全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本文分析了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分析了当今主要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并以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为案例,探究我国在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需要完善的方面,为促进我国贸易争端解决,促进贸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多边贸易自由化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现有的区域贸易安排中,存在一定的歧视性元素,真正的关税同盟国和自由贸易区及其非歧视性原则是相互统一的。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世贸组织中的大多数成员国都参加了一个或是多个区域贸易组织,针对这些区域贸易组织构建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避免分歧和矛盾的发生,实现贸易同盟国之间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区域贸易合作中可能遇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相关成员国在贸易交往中保障自身利益,减少风险和危机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今主要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
1.欧盟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是经济一体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性贸易组织,欧盟作为全球最具代表性的区域贸易组织,其发展起步较早,内部的结构也比较完善,其中,欧洲法院作为一所超越了国家权限的司法机构,能够对于成员国的相关贸易司法行为进行审判,各成员国必须服从审判,欧洲法院也是解决欧盟成员国区域贸易组织中争端问题的权威司法机构。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成员国让渡一部分国家主权基础上的,这是其他区域贸易组织无法实现的。具体的法院管辖权按照直接和间接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种。而其中,直接管辖权按照被告的差别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欧盟组织机构为被告的诉讼,一种是以成员国为被告的诉讼,法院对于这两种诉讼行为执行其管辖权。间接管辖权的重点部分是先行裁决程序,诉讼的成员国争议涉及到欧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性,这时成员国的法院就能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欧洲法院对于申请进行裁决,与此同时,原成员国的诉讼应该宣告终止,这种裁决法对于提出申請的成员国的组稿法律存在一定的制约。
这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立是建立在一定的主权出让基础上的,对于其成员国的主权显示也比较高。
2.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已经建立起来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止一套,但这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大多是依靠协商和调停的方法实现争端解决的。如果这两种方法实施后依然无法解决争端,则再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继续进行争端解决。具体来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六种,这六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针对贸易争端性质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例如,针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因为投资引发的贸易争端主要采取的是仲裁方式进行争端解决;对于缔结方之间因为司法解释和适用性等问题引发的贸易争端,首先采取贸易委员会的协商调停,如果仍然无法解决争端问题,再交由专家组进行仲裁;对于劳工方面引发的纠纷,在专家委员会评审无果的情况下,可交由专家组进行财局;对于反倾销、反补贴及采取相关保障措施的贸易争端问题直接交由专家组进行裁决。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相对比较完善,针对成员国贸易中经常出现的几类问题进行了比较完善的应对措施制定,能够促进成员国之间正常的贸易活动的进行。
3.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主要的争端解决方法就是斡旋、调停,当这些方法不能奏效时,再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高级经济官员会议专家组对于争端进行裁决,原诉方如果对于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请求,此时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部长们会对争端事件作最终的判决。实际上,东盟自由贸易区体现了“自由”二字,即贸易区的组织相对比较涣散,在解决区域内的贸易争端中很难建立一个权威的机构对于相关争端涉及的司法问题进行调节,确保相关成员国之间能够切实履行好裁决决定,这其中成员国之间的自觉自愿可能直接影响争端的有效解决。换言之,如果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成员国不履行协议内容,东盟不会对其采取惩罚措施,而是通过重新谈判的方法来实现争端调解。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建议
1.增设专属管辖制度
东盟自由贸易区亟待增设专属管辖制度,仅仅依靠一套没有执行标准和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无法为成员国构建比较公平公正的贸易问题解决途径的。因此,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效仿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针对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问题,制定相应的专属管辖制度,为潜在的贸易争端和矛盾的有效解决提供依据,防止在矛盾和争端出现时,无法及时寻求帮助,导致更大的矛盾和争端,影响成员国之间的有效贸易合作和国家间的和平稳定发展。
2.建立常设机构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执行需要有一个权威的常设机构进行监督和执行,这与欧盟的欧洲法院功能类似,为了确保成员国之间在贸易交往中出现争端时,能够为贸易双方提供一个权威的司法机构,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常设机构至关重要。东盟自由贸易区要改变现在松散的组织结构,弥补现阶段贸易组织内部机构的缺乏问题,可能东盟自由贸易区还不具备建立超国家主权的司法机构,但是在组织内部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常设司法机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为确保这一常设司法机构在执行相关贸易争端问题的裁决时能够公平公正,建议机构的内部审判人员由所有成员国人民担任,每个成员国入选的内审人员都具有发言权,这样就能避免在执行某个贸易争端问题的裁决时,保证裁决的公平公正,让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顺利解决,促进成员国之间高效的贸易交往。
四、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对于我国贸易发展的作用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我国要确保社会和谐、经济稳定发展,又要保持与世界接轨,融入到全球化浪潮中,建立与相关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增强经济的互补性,就必须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中,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频繁,那么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就越多,构建制度化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在双边贸易中出现的争端问题,大大提升双边贸易的合作效率,降低贸易成本,让贸易争端一旦出现,就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这对于提升我国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合作中,维护自身的贸易权益,实现高效的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中国“入世”后,与美国的贸易往来中经常出现摩擦,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出现的频率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中美贸易摩擦提示,要想减少贸易摩擦,必须首先提升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完善贸易制度,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完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帮助我国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中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建立于合作国家间的长期、稳定、互信、互利的贸易合作关系,推动我国对外经济长效发展。“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一带一路”建设亟需加强法治建设,特别是多元化国际与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包括国际司法援助与合作机制、国际仲裁机制、国际调解机制等。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对于解决中国与国际投资争端问题、香港在中国与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角色、中国与国际海洋争端问题、中国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问题、中国与国际刑事争端解决问题、中国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问题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五、结论
當前,国际贸易交往日趋频繁,我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迅速,要实现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形势,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促进成员国之间争端解决机制有效执行,为贸易成员国利益的维护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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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科鹏(1973- ),男,甘肃泾川人,经济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