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基层政府作为主导性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基层政府 农村养老 行为优化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六十五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城市、乡镇和农村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68%,7.97%和10.06%。从数据可以看出,相对于城镇来讲,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年人口多,绝对数量大,老龄化速度快。因此,提供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失范行为
基层政府作为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在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满足农村老龄人口人性化、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很多地方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产业,但由于在服务供给中的观念认识不足, 基层政府出现了行为失范的现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一)相关制度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国还未形成规范的法律制度来明确划分基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所以基层政府包括县、乡级地方人民政府等各级政府之間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对其管辖范围认识不清,完全不利于工作地开展。在养老服务供给中,基层政府不知道哪些是自己该管的范畴,哪些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这样就会造成该发挥效用的时候未能及时履行其职能,该放手由市场来主导的时候却又不舍放手的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导致农村养老相关制度及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基层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观念认识不足。农村养老服务应由基层政府为主导, 并带动社会的其他相关力量配合的一项产业, 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划分权责, 充分整合农村各项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 以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但由于基层政府的管理者对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观念上的认识不全面, 存在 “短视”行为, 没有意识到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将会带动农村经济相关性的整体发展, 反而把老年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首先,缺乏对机构资质的评估。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估与监督却没能紧扣住社会的要求,有一些资质不全、设施陈旧、环境不佳、人员专业化水平缺乏的机构和组织仍然混迹在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当中。其次,缺乏对服务质量的评估。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推进速度和覆盖范围上,行政色彩浓郁,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四)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引导。非营利组织在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直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之外,在政策制定、监督评估、争议仲裁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参与,成为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养老服务中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则明显不足。一方面,基层政府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热情欠缺,导致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各项事务中的非营利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层政府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社会组织参与能力有限,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深度与广度不够。
二、优化基层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行为的对策
(一)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要想使基层政府能够更好的履职尽责,就必须建立一套全面性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健全、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是农村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前行的坚实保障,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中必须做到:首先,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确保农村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次,制定各种相关的政策与规定,包括优惠、鼓励和服务标准等,加强对农村养老养老服务的规范、激励和引导。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采取降低税收、贷款低息的优惠待遇,优先保障其发展所需资金,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投融资的自身稳定和持续性。
(二)树立正确观念,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相关宣传。开展好养老服务工作是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惠及亿万大众的民心工程,它既传承了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又可以减轻当下社会竞争激烈下子女压力。政府要将养老产业列入扶持产业名单 ,积极推动在养老服务产业建立稳定的银行和企业的合作互利机制,鼓励发展养老产业、兴办民营养老机构。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来宣传并普及农村养老服务的有关知识,提升市民的积极性和认识程度。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在各社区宣传公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相关信息。
(三)鼓励培育与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分离的原则,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可以分离出来的服务职责应尽量多的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交给市场和企业。基层政府要积极孵化、规范和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激励引导其实行统一管理与连锁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区应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切入点,成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基地和平台。并且,可以与各大高校社工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社区内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服务。对养老产业、民营养老机构等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细化并严格执行对农村养老服务的监管标准。政府要加强对各家政服务公司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督评估检查,确保各项基础设施达标、服务人员专业素质达标,择优劣汰,确保最有限的资源得到更有效地配置,要与服务提供方签定合同,明确履行职责和违约事项及后果;在服务提供过程,要实时监控调查服务提供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履行合同条约;提供服务结束后,还要对接受服务对象进行访谈调查满意度,并将结果记录备案,作为以后购买服务的参考。这些监督评估措施都将大大提高服务机构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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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艳芳(1992),女,汉族,山东聊城,硕士研究生,青岛大学,政府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