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2003年我国试行社区矫正至今,各地区都在逐步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努力发展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并且社会工作力量也逐渐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部分地区构建了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带领的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思想潮流的开放,青少年犯罪正在逐渐增高,由于我国劳教制度的改革,大部分青少年案犯都会进行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但由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也没有明确的针对青少年对象的相关法律的具体解释说明。所以,目前为止,除部分个别试点,其他地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仍然与成人社矫对象一起接受管理教育。本文中,笔者提出了将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分离以及精细化管理和青少年社区矫治专业化队伍的构建,以达到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使青少年矫治对象能够在服刑完毕后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青少年 分离 专业化
一、研究背景
青少年属于一个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特殊群体,思想与行为的成长与身体发育的不匹配,会导致其存在犯罪突发性、盲目性、悔改性强的特点,我国近年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矫正未成年犯的领域作了大量的工作,所以,将青少年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中分离出来能使得青少年社区矫正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
二、目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矫人员的问题
1、青少年社矫人员的问题
本文中所指青少年社矫人员范围并非广义上的14-25岁,而是指14-18岁处于青春期内的社矫人员。其中这部分青少年社矫人员正处在成长发育高峰阶段,心理发展缓慢而无法及时适应,极易收到外界刺激、感染,产生不理智的感情冲动,并且在情绪波动时,由于对于自身心理控制力不足,社会经验尚浅,法律意识淡薄,便会走向极端犯罪。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问题
(二)笔者于A区实习时,共有15名派驻社工,其中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只占一半,剩余工作人员都是其它专业的从业人员。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主体,因此其必须具备相当的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的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技巧。加上青少年社矫人员的心理和心智不成熟,正处于心理快速发展期,情绪不稳定,做事易冲动,极易受外界影响,并且社矫期间重新犯罪率高,这就对社矫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的知识和水平。
(二)社矫制度的问题
1、社区矫正人员配置问题
笔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进行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社矫人员区分化的地区寥寥无几。就笔者了解,以广州市A区为例,要求社工与社矫人员比例为1:17,但实际情况远远高于此比例,A区某一司法所,实际比例高达1:40,不要说将青少年社矫人员精细化管理,甚至有时基本工作指标都无法完成。
2、社区矫正行政化内卷问题
笔者于广州市A区实习期间了解到,15名机构派驻社工都会不同程度接收到司法所的大量行政工作,这一方面内有一部分行政工作是派驻社工所必须要完成,另一部分则属于派驻社工工作范围外的工作,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一是地方司法所对于机构派驻社工的职能范围的了解缺失;二是机构派驻社工没有同司法所领导进行良好的沟通,其双方并不属于传统的领导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三、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中分离的建议
(一)从制度层面。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司法社工实务是在体制内发展的,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将青少年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中分化出来,势必需要建设专业化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期也将冗长。因此,可以借鉴广州市或江苏市的部分模式。政府通过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岗位,即司法局專职社工社会化招聘模式。在此模式下,司法局与社会工作机构双方不作为传统的领导关系,而是转变为平等的合作关系。这种方式有几种优点:一是政府部门主动转移社会管理服务的尝试,充分体现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1];二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与政府的无缝衔接,购买岗位相比于人事派遣增加了更多的积极性、创新性,专业社工机构会主动寻求工作的发展创新,协助政府部门。相比于授权的方式又加强了对于专业社工机构的监管,避免其自主化程度过高。
(二)在工作理念方面。其一,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由于本文中特指14-18岁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因此,进行精细化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走访服务对象的三大支持体系:家庭、学校、社会。以获取社矫对象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以心理成熟度、行为表现、三大支持体系的缺失度等为指标,将社矫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再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式开展小组、个案等治疗手段,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精细化分类并非对服务对象贴标签,而是一方面青少年个体差异化大,不可将所有人统一归类,统一治疗,应当有一定的区分度;其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青少年社矫人员进行分类后,便于档案的整理,更便于工作的开展,“对症下药”;其三,由于目前社会工作者流动性相对较大,将青少年社矫对象精细化分类后,由于档案的完整性、区分型 ,一旦更换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快速的接手工作,尽量减少服务对象可能会出现移情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荣云.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介入研究[D].苏州大学:苏州大学2010.
[2] 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以及补足[C].总共国社会学年会“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治理论坛”论文集.2010.
作者简介:刘洪(1995—),男 ,汉族,山东临沂人,社会工作硕士,甘肃政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