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 “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逐步的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当中,企业经济问题不可避免的要成为中国跨国公司必须关注的管理问题之一。沿线国家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进程当中,且大多数国家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呈“倒梯形”的结构特征。因此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责任,能够清晰的为中国跨国企业的经营者提供有效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中国跨国公司 企业社会责任 一带一路
一、前言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4个国家开展海外业务合作项目。如今20个国家已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超过180亿美元,为东道国创造超过10亿美元的税收,超过16万个就业岗位。经济责任伴随着全球化的资源配置、产业结合和文化交融,迫使每个企业必须审时度势地加入推进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大潮中。沿线国家辐射面甚广、涉及国家众多、國家发展层次也不尽相同,如何在这些经济发展各有差异的国家经营成为中国企业踏出国门走向海外亟待研究的问题。
二、经济责任数据与衡量划分
卡罗尔模型中对于经济责任的要求是社会由贫穷变为富裕;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存在和发展,能给他投资者以回报;同时,还要求企业在保证自身生存和盈利的基础上,不断地稳健发展。因此,本文结合相关理论与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数据,选取人均GDP(现价美元)、GDP 增长率(年百分比)作为经济责任的衡量标准。
三、经济责任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经济责任,旨在为中国企业走入国际市场提供指导性意见。依据卡罗尔模型对企业经济责任的划分,对不同经济责任层次的国家提供不同的政策性建议。
(一)增加财富
1.高收入国家。人均GDP都在39718.6美元以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既要为高收入国家赚取利益,又要防止其他有竞争力的企业在经营利益方面挤压;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要保证盈利水平,增加东道国财富。
2.中高收入国家。人均GDP在7900.8美元至39718.6美元之间,人民生活基本富足,企业经营除了赚取持续利润之外,同样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文化、宗教,保证在经济方面足够优势,其他因素不落后于其他企业。
3.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DP在4775.6美元至7900.8美元之间,该类国家的企业最大障碍在于政治方面的不稳定与非正规部门运营,在这类国家投资的企业需要充分赚取经济利益,保证利益是在这类国家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
4.中低等收入国家。人均GDP在2002.1至4775.6美元之间,这些国家仍有贫穷、饥饿等情况发生。这类国家中企业的最大障碍在于过度依赖内部资金。因此,在这类发展层次国家投资的企业就需要采取合理的融资方式。
5.低收入国家。人均GDP在4775.6美元以下的国家,这类国家中企业存在的问题捉襟见肘。政治不稳定、腐败、犯罪、土地获取、资金获得性都是存在问题。中国企业在这类发展层次的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的时候,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带动当地就业。
(二)有效经营
1.高速增长国家。GDP增长率超过5.0%。高增率的国家普遍都是中低收入国家。存在非正式部门的运营、腐败贪污、战争、有知识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中国跨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海外经营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国家核心的滞后问题,集中解决这些尖锐问题就能为该国提升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
2.中高速增长国家。GDP增长率介于3.5%至5.0%之间的国家。该阶段国家处于从中低收入转型到中上收入。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旧是非正式部门的运营、政治的不稳定性等。海外经营的企业应当规避其敏感问题。这类经济体有一定经济基础,稍加完善也可创造收益。
3.中速增长国家。GDP增长率介于2.7%至3.5%之间的国家,该阶段国家已基本上属于中高收入国家。该类国家企业的最大障碍基本一致——公司税收。跨国企业在该经济体国家进行经营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税收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税收水平,使得经营效益稳步提升。
4.低速增长国家。GDP增长率介于1%至2.7%之间的国家,该经济体国家基本上属于高收入国家。因为这类国家的经济体量已经超越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税收问题是这一经济层次发展需要考虑的最主要问题。
5.负增长国家。GDP增长率呈现负数的国家,在统计年度里这类国家的整体经济不仅没有效益,还表现出倒退与衰弱。基础设施的构建、受教育劳动的短缺、腐败、资金的可获得性等问题在这类发展层次国家屡见不鲜。在这些国家进行经营的跨国公司需要优先考虑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该经济体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经营效率。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立足于卡罗尔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依靠综合社会契约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次探讨了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企业经济责任并提出指导性的对策建议。
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东道国,企业经济责任法律比较成熟,对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要求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东道国,相关法律责任多半是原则性规定,零散且可操作性低,对企业经济责任的要求通常流于表面和形式,对违法行为惩戒乏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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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崔新健.跨国公司的概念框架[J].世界经济研究,2007(4).
作者简介:于登玺(1994——)男,汉族,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跨国公司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