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限售股税收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在面对限售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否为应税所得、对限售股转让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所得转付给个人时所得税课税主体的问题以及限售股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性质这些疑难问题时,应该秉承实质课税的原则,借助交易定性分析工具和实质课税原理,对关乎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的有无以及税收客体定性等税法评价做出合乎法理的判断。
【关键词】 限售股 股权转让 高送转
近期,沪深交易所多家上市公司因公布高送转方案被交易所问询“是否存在配合董监高及解除限售股东减持的意图”,尤其是紧盯事先发布限售股解禁公告的上市公司。“高送转”近期那么火热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作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直接持有限售股,解禁前送转股要被征税,而解禁后送转部分则不需要被征税,总体上相当于利用规则实现避税;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热衷炒作高送转题材股。这两大因素为“限售股解禁—高送转—减持”套路提供了滋生空间。
一、利用大宗交易平台减持避税
1.通过大宗交易左手倒右手减持
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利用第三方过桥方式以较低价格左手倒右手,解禁的限售股变身为普通流通股,可以大幅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缴纳所得税,尽量降低“限售股转让收人”,即在相对低位找联系好的第三方通过大宗交易进行接盘,比如:夫妻或减持者亲朋好友,成交价格很有可能大幅度低于目前的二级市场价格。转手后的股票以后通过二级市场正常交易,二级市场获利部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获得巨大的避税空间,然后再等合适价格让原接盘者再抛售套现。
2.通过大宗交易价格避税
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显示,大宗交易分两种交易方式。从市场实际成交方式来看,交易双方多数采用协议定价交易方式成交,其中,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在大宗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数量的交易方式。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两种交易方式带给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完全不同的。若按协议交易成交,只要减持出售方愿意,购买方就能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以极低的成本买到股票。然而,盘后定价交易由于受到当日股票市场该股成交数据的影响,留给购买方的获利空间大为减少。因此,大小非解禁股减持时,如果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把解禁股的价格尽量定得低一点,就能实现合理避税。
二、变更注册地及持股公司性质避税
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60%归中央财政支配,40%归地方财政支配。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解禁股前往减持,一般会采取税收返还的政策。一般来说,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会叫停税收优惠政策。而偏远地区,因为地方财政收人不多,便以此来吸引越来越多的解禁限售股前往减持。
如何选择在解禁股减持退税比例高的地区进行减持?流行的操做手法是,大小非机构股东限售股改迁注册地,同时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制企业,个人限售股股东则是人股当地已有的合伙制企业,然后通过合伙制企业实现间接减持。其中,新疆、西藏都是被称为大小非减持的避税天堂的最佳迁址避税地,在这些地方可以直接将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享受当地的税收返还的优惠。而变更为合伙企业的目的,就是可以避免二次缴税。根据现在的税收规定,合伙企业在解禁后减持时,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变更后限售股股东仅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限售股解禁期后大比例送、轉股
高送转是目前唯一一种符合现行规定的限售股转让避税的可行途径,自然人直接持有限售股,限售股解禁前送转股要征税,而解禁后送转则不需要征税。尤其是在大股东解禁之后推出的高送转,往往很可能出现大量减持。根据财税[2009]1167号文件的规定,限售股只有在解禁期前孽生的送、转股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如果限售股在解禁期后送、转股,这些孽生的股份就不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而上市公司实行大比例送、转股后,股票价格会大比例下降,由于此时孽生出来的送、转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期后大比例送、转股,会有效降低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在解禁日后大比例送、转股,10送(转)10,甚至10送(转)20的现象在二级市场上频频出现。
四、司法划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告知了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减持的处理方法,企业因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但是企业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减持限售股用于偿债,其减持收入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划转减持限售股往往相当于低价转让,在实际征税时如果采用司法扣划价格作为收入来计税无疑会节省大笔税额,此时税务机关对减持收入核定的依据成为企业避税意图能够实现的关键。
五、创新式减持避税途径
1.“置换式”的减持。通过“等量代换”的方式将尚处于锁定期间认购的股份变相沽售。
2.券商相互出招吸引减持。“大小非”解禁方在选择某些券商进行减持时,有些券商可以为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手续方便快捷,费用也比较低廉,只要持有股票就可以用股票抵押贷款,便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参考文献】
[1] 林振兴,屈文洲,大股东减持定价与择机——基于沪深股市大宗交易的实证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10):71-77.
[2] 彭莉.基于股改效应的大宗股权转让问题实证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102-106.
作者简介:刘英英(1992),女,汉族,广东南雄,硕士,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