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27 09:31刘童童
大经贸 2018年8期
关键词:众筹投资人股权

股权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一个良好运行的资本市场,离不开信息公平合理的传递,信息披露约公开化、透明化能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特点与优势的发挥,使得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越来越稳健。然而,当下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虚假现象,公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不力等种种因素阻碍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

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现状仍然要值得关注。在实践中对股权众筹平台要求很高,其不仅要详细调查投资者的背景知识,还要依据对风险的认知程度制定信息披露内容。一个发行项目参与的投资者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在实施中如何制定差异化披露制度的确很困难。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基本大体相同,披露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困境,投资者想要做出投资决策还要依赖领投人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

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也不容乐观。首先,对于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仅在第八条平台职责中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确保融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对投资者开展风险警示教育等内容。但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以及以何种方式披露及披露的程度等细节和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教育有没有统一的的行业标准等没有明确规定。

现阶段,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我国在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方面的监管较为局限,主要将信息披露责任主体限定为筹资人。但是,对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这些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并未做出相应的要求,只是让股权众筹平台严格查实用户信息,并尽到保密义务。这样难以有效地提高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全面性,使得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责任难以得到明确.

第二,信息披露的内容明显不合乎规范。我国信息披露的内容并没有详细界定清楚,规范性较低。在哪些信息是必须要披露的、哪些信息是可以披露也可以不披露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等,这些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难以得到有效地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所披露的信息,它的规范性是比较低的,也由此导致了股权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的时候经常会存在故意隐瞒信息尤其是重大信息的情况,也就造成了投资者很难对筹资人的客观真实情况细致全面的了解,因此选择了不正确的投资方式,使利益受损。

第三,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体制缺乏。在我国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方面,缺乏有机统一的信息披露责任承担制度。在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方面,《管理办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在第六章自律管理中的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的规定。由此可见,在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方面,我国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利于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探究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有利于填补股权众筹制度的空白,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类型。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必须在其平台之上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为投资人相互间以及融资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创造必要条件。除了项目展示和筹集资金之外,平台还应提供信息审核、风险控制以及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参与主体的信息只有在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才能够使股权众筹融資活动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融资价值,法律的监管作用随之能够完美的体现。

第二,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披露融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背景、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关键经营员的薪酬等情况;公司的重要情况如公司的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的债务、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公司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管发生变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重大诉讼仲栽案件等情况。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披露投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资人基本信息,比如投资人关注的领域、投资人关注的城市、投资人关注的项目、领投人简介、投资人了解风险并具备承受能力、投资人的教育经历、投资人过往认购的项目以及认购详情、投资人投资理念等情况。除此之外,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不仅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对参与股权众筹所面临的风险、融资项目募集周期、融资项目的退出渠道等原则性信息进行强制披露,而且对于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融资项目的未来前景预期等技术性信息也得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构建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自我监管机制。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传递着具有天然优势,平台应当肩负起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依照监管要求,仔细筛查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的公司资料、财务信息、商业计划及推广方案等,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同意其在平台上进行众筹融资活动。同时,众筹平台是投资者了解融资者信息的最主要途径,这就要求平台对融资者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的审查与披露,将融资者信息放置于平台之上,供所有投资者查阅并下载。另一反面,为了保护投资者,平台也必须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为投资者能够更好的了解我国股权众筹的规则和投资下的风险,我国的众筹平台应该提供实时的教育宣传。

本文对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帮助我国不断提高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水平,从而稳步带动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为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作者简介:刘童童(1993.03),男,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研究生,住天津市宾水西道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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