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在宇
近 些年,国内民营企业不断掀起内部反腐风暴。从披露的案情来看,个别企业高管利欲熏心,涉案金额竟以千万乃至亿元起跳,堪称不折不扣的巨贪。
长期以来,外界对于公权力反腐较为关注,对于民企内部的反腐却知之不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越來越大,与社会公众的关联度也越来越紧密,毫不夸张地说,企业内部的反腐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民企反腐有什么特点,面临哪些挑战,企业反腐与公权力反腐之间如何互动?就这些问题,廉政瞭望记者专访了多名廉政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
廉政瞭望: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权力腐败是侵蚀大众利益,企业尤其是私企的腐败,侵蚀的是企业主的利益。因此,民企反腐主要是老板的事。对此,您怎么认为?
庄德水:民企腐败当然是在侵蚀老板的利益,但同时也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比如当年的“淘宝小二事件”,小二们基于私利,将一些品质低劣的产品推到网站重要位置,众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为这些产品买单。在大多数经济活动中,普通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老板损失的利益,只是被少数员工窃取了,消费者绝对得不到,甚至因为腐败推高了企业成本,消费者最终还要掏钱买单。
廉政瞭望:我国的民企反腐,整体处于怎样的水平?
任建明:中国民企的反腐,应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中小企业的反腐,不仅手段原始落后,甚至逾越了法律红线。之前就有媒体报道过,浙江、山西的个别企业私设刑堂,对涉嫌职务侵占的员工进行人身伤害。企业内的腐败当然要反,但绝不是用这种方式。
一些大型民企在内部反腐方面进行了探索,还设立了诸如审计部、廉正合规部等专门机构,不过依然停留在单打独斗阶段。我听说过一个案例,一名企业高管因为自身问题被开除,很快又到另一家企业任职。新老板其实知道此人以往的劣迹,只不过更看重他手里掌握的销售渠道。当然,要破解单打独斗的困境,绝不是企业自身就能解决的。有些企业建立了反腐败联盟,实行共享黑名单等制度。但这类联盟还属于松散性质,假如一个老板非要聘用黑名单上的人,谁也无法阻拦。国外在这方面有一些成熟经验,对相关人员实行行业禁入,那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哪家企业违反了就是在犯法。有了法律的保障,我刚才举的例子就不会出现。
何增科:国内民企反腐的水平整体不高,但企业人员的贪腐手段与胆量却令人咋舌。因为企业是与钱打交道的组织,个别人员利用职权往往在短时间内聚敛起巨额财富。有些企业高管自己成立公司,承揽利益相关方的工程项目,一年时间获利上亿,还有人在单笔投资中吃回扣高达数千万。毫不夸张地说,在公权力反腐不断深入的今天,恐怕相当级别的官员也没有这样的敛财机会。
廉政瞭望:中国民企开展内部反腐,还有哪些需要加强的环节?
任建明:首先是在立法层面。我国对国企刑法保护的条文数倍于民企,刑法对侵害国有企业和公有经济的行为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渎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设专章规定。但大量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仅仅局限于财产权范围内。同样的违法,由于身份不同,构成的罪名也不同。
比如对民营企业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行为非法获利的,即使获得巨大利益,也难以按刑法定罪,只能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还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庄德水:目前的法律存在“公私有别”的情况,同样是利用职务侵占企业财物,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在国有企业,往往容易处理,就是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发生在民营企业,就只能以职务侵占定罪。不同的定罪,处罚相差很远。也就是说,犯罪成本低了很多。
廉政瞭望:如果说在立法层面“公私有别”,是否也增加了个案调查的难度?
庄德水:是的。国有企业的财产受到侵占时立案和侦查是很简单的。比如说纪委可以查银行账户的往来,公安可以侦查,检察院可以起诉,民营企业就没这个待遇。有时民企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求提供较为充足的证据,否则难以立案,也无法展开侦察。但企业能够掌握的证据又十分有限,他们不能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去银行查证时,银行基于保护客户隐私,提出必须要公安机关的手续,否则不予提供。可如前所说,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本身立案都有问题。这就形成一种悖论,甚至各机构之间相互踢皮球。
任建明:在实践层面,一些规模较大的民企还能受到关照,只要他们去报案,怀疑员工存在贪腐行为,当地司法机关大都会受理,也会展开相应调查。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恐怕连这种待遇也没有,在自身证据不充分时,司法机关是很难受理的。同时,监察体制改革后,民企反腐也面临新课题,以往对于企业内部贪腐,检察院还有调查职能,现在检察院的这部分职能归入纪委监委,而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不包括民企人员。遇到内部贪腐,如今企业只能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廉政瞭望:民企的反腐与公权力之间的反腐,是否具有联动效应?
何增科:民企的反腐能够净化社会环境,对于遏制公权力的腐败也有促进作用。一些管理较为规范,在合规经营方面下过功夫的民企,不仅自身腐败得到一定程度清除,与政府官员打交道时也能守住分寸。举一个例子,许多合规经营的企业,早就废除了收支现金交易,就是说企业收入或支出的每一分钱,都不是使用现金,而是刷卡或银行转账。像这类企业想要行贿,就比一般企业麻烦很多。直接转账给官员,很容易查出来,大概也没有哪个官员敢收。取现后再行贿,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又面临诸多障碍。
庄德水:民企的反腐与公权力反腐之间,是能够相互借鉴的。比如巡视制度,信访举报制度等,许多大企业都在学,尽管名称不一样,但实质上差不多。而民企的一些反腐手段,像使用大数据,建立SOP预警机制等,政府也不妨学习。一些企业建立了完备的SOP流程,一旦有人员的操作违反了SOP,系统立刻自动预警。预警并非意味着绝对有腐败,但起码能够给各方提个醒。据我所知,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有类似系统,比如证照申报,如果总是让市民或企业来回折腾,不能一次搞定,大数据系统也会预警,提示这里面是否有吃拿卡要的现象。
廉政瞭望:对于民企的反腐,政府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任建明:民企内部的反腐,公权力应当适度介入。这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值得借鉴,如今廉政公署查办的案件只有一半是公职人员,其他都是企业机构的。而大陆的纪委监委,目前还没有将这一块纳入。当然,公权力介入要寻找适合的管道,不是大包大揽,更不能干涉企业自身经营。另外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立法“公私有别”的背景下,首先明确企业内部反腐与国家反腐之间的案件移送衔接制度。
何增科:目前关注较多的还是公权力自身的腐败,民企腐败的关注度要低一些,至于中国企业在国外的腐败行为,关注就更少,甚至成为空白地带。随着国力的增长,对外投资越来越多,这方面的短板应补上。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出台《反国外贿赂行为法》,近年来屡屡依法作出处罚。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也应规范自身行为,建议国家可在立法层面做出相应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