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欣瑜
摘 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尤其是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职能的实现,笔者试从个人收收入形式、征管手段、税收执法三方面进行剖析高收入群体逍遥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外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参考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高收入群体;征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从2017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构成来看,工薪收入的占比达65%.上述比例显示工薪阶层外的高收入群体逍遥于纳税主体之外,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征收效果、举措仍急需提高。它一方面影响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公,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笔者对其成因与对策试作探讨。
一、存在的成因
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个人收入的多样化、隐蔽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分配渠道的存在,公民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各种收入,有的收入是分散、分次取得的;有的收入是集中、一次取得的。具体表现在:①收入隐蔽性。很多企业的法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在账面上反映不出其实际收入情况。如家用小轿车挂在企业账面资产上,所需费用列入企业成本,检查中税务机关难以判断公与私。②收入多样化。个人收入有账内的,也有账外的;有现金,也有实物形式、信用卡、购物券、股权、股利等。
(二)征管手段落后,且部门配合不到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①信息化程度低,征管基础性资料匮乏,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共享性差;②不能跨行业、跨部门传递,致使监控不到位。同时,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到位也是导致高收入群体逍遥于纳税主体之外的重要原因。目前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公民纳税自觉性不够高的条件下,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一个人的收入情况,有赖于诸多部门的配合。如要了解演艺界名人收入情况离不开文化管理部门。由于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形成外来信息不畅,出现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真实、不主动申报时,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准确计算,无法准确判断其收入的来龙去脉,有效组织征管,导致出现不少漏洞。
(三)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处罚力度不够
高收入群体往往有着不同一般人所有的关系网,而且头顶着种种光环。目前,税收执法还受着方方面面的干扰,特别是税务机关查处高收入群体税收违法行为时,更要承受各种压力。有的地方领导为了“保护能人”的积极性,或为了请到名人名演员,公然置国家税法于不顾,开条子、打招呼,给偷税行为开绿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对税法执行严厉,违者必究,偷税者要承担重大课罚,甚至于倾家荡产、坐牢,名人、权高者也不例外。在我国个人所税年流失较为严重,而罚款收入相对的比例不高,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被判刑案例很少。那些高收入群体偷税行为不被发现,则溜之大吉,即使被发现,也多是被“淡化”处理,很少被处予重罚,更不用说坐牢。“不小心”被捉,捉了也只是象征性罚款就了事,高收入群体只是承担对已无关痛痒的一点偷税代价,就会“养大”他们偷税的胆,甚至者藐视税法。其原因有两种,一是税法规定对偷取个人所得税处罚力度不够和上下限幅度过宽;另是上述人为干扰因素。
二、治理对策
要治理住高收入群体逍遥于纳税主体之外这一现象是项十分艰巨而迫切的任务。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使个人收入显性化
高收入群体逍遥于纳税主体之外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大量个人隐性收入的存在。而通过个人收入显性化就可以使纳税前提透明、公平,克服税收流失现象。这就要完善相关配套条件,尽早实现个人收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尽快发展和完善信用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多头开户。具体可采取如下几种方法:①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清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③对现金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修改现行的《现金管理条例》,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要求大额的交易不能现金支付,同时逐渐实现支付方式的票据化和个人收入账户化,最终使个人的主要收入纳入金融机构乃至税务机关的监控下。
(二)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征管手段,加强部门配合
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审计、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及向税务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以充分地占有税源信息、实现数据的共享与动态的处理,完成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筛选、判断、汇总、审计和资料统计。通过对个人的收入资料和纳税资料的处理与稽核的专门化、现代化,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大追究力度,让高收入群体为偷税行付出沉重的代价
首先要修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但要加大罚款的比例,减少上下限幅度,更要针对高收入群体制定相应的措施。如:现行法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以上的行为是偷税犯罪行为。如果高收入群体偷税数额十万,而偷税数额未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可以逃避刑事处罚,只付出经济代价,不足以震慑他们。建议可补充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以上的行为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5%以上也是偷税犯罪行为,并处以严厉的刑罚。总之,要制定足以震慑高收入群体的税法,吓破他们“偷税的胆”。其次,要做到执法必严,违者必究,加大职能部门、新闻议论监督,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对阻挠案件者更要严惩。再次,建立”纳税证明”制度,在相关证件中附上纳税诚信记录,要凭证明办理出境、财产赠与、财产登记等制度,凭证明竞选各类代表、委员和评先评优、评模晋级等。
(四)针对各项个人收入所得创新管征新举措
目前,对高收入群体在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管效果均不理想。各级税务机关应群策群力,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并及时交流成功的经验与做法,堵偷反漏。
參考文献:
[1]2014年11月6日,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发布的新闻稿《2014年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
[2]王惠殊.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