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明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等重点任务,都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由此可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还在于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司法必须认真对待民众的司法体验和感受。
目前,国内外这方面的著述并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民众的司法感受缺少具体的、确定的指向,传统的法学规范研究范式和路径,无法对司法感受这样一个涉及司法实践层面甚至社会心理层面的问题作出有力的回应。因此,本文站在实证分析的立场,尝试通过问卷方法,直接调查诉讼参加人对诉讼过程的满意度。这是获取民众对司法评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分析研究民众司法感受可行的方法之一。
本文选取裁判文书满意度这一视角来分析民众的司法感受的原因在于:首先,法官审理案件后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反映案件争议和诉讼请求、记载司法审判活动过程、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产品*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所以,裁判文书承载了司法活动和行为,在记录法官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的同时,也是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最终体现;其次,裁判文书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格局,反映了诉讼过程的全貌,诉讼参加人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直接影响他们对司法的评价,因此裁判文书满意度是民众司法感受的集中体现;再次,大部分公众主要是通过裁判文书来了解法院的工作状况的,他们对裁判文书的意见,直接反映了对整个法院和司法过程的意见。在裁判过程中作出民众接受度高的裁判文书,才能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本文以裁判文书满意度为切入点,展开对民众司法感受的研究。
诉讼参加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本次调查问卷发放的对象是参与B市某基层法院(Y法院)[注]B市Y区法院是位于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家基层法院,每年受理案件5万件以上,总体而言,诉讼参加人对法律比较了解,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如果能够抽样调查不同地区的不同层级法院,可能更具代表性。但同时在不同法院之间发放问卷本身可控性更差,有可能使结论产生偏差。而在现有条件下,Y区法院的380份问卷已经能够较好地说明本文讨论的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1.选择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调查对象的原因。之所以选择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调查对象,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是法院受理的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从数量上来说,占据绝对优势。2016年B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5.16万件,其中民事案件42.14万件,占所有受理案件的64.7%,占所有非执行案件的85.15%[注]杨万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1月18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日报》2017年2月7日,第3版。(执行案与其他案件审理性质差异较大,制作文书也不是执行工作的核心内容);二是民事诉讼是常见的、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案件类型,无论是离婚纠纷、借款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它们大都是民众日常接触多、直接影响普通民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因此最能真实反映民众的司法感受;三是民事诉讼双方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仅调查一方当事人的感受和满意度结果可能会产生偏差,因此通过调查民事诉讼中平等双方、胜败诉双方对裁判文书的意见,更加客观和真实[注]下文的裁判文书、诉讼参加人如不加特别说明均仅指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和诉讼参加人。。
2.选择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的原因。之所以将调查对象集中在基层法院,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页。。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2300多万件,审结、执结1900多万件,其中85%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法院[注]《201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目前,全国法院数量共计3520余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仅400余家,基层法院3100余家,占法院总数的88%以上。因此,无论是从法院数量还是审理的案件数量看,基层法院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二是在中国,中级以上法院主要审理的是二审、再审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及重大的涉外一审案件,这些案件往往都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对这些诉讼参加人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代表性不强。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更为广泛,当事人的身份更为多样化,调查反映出的民众满意度更加客观全面。三是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对普通民众的利益影响最大,最能够体现民众的司法感受。综上,对基层法院裁判文书满意度的调查更具有代表性。
信度(Reliability)在社会学中是衡量测量方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即对同一现象进行重复观察是否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它代表着调查的可信度[注]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43页。。为了保证该调查问卷的信度,笔者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为保证问卷信度,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80份,回收有效问卷320份,有效回收率达84.2%[注]“比起低回收率来,较高的问卷回收率,偏误也较小。问卷回收率至少要50%才是足够的;要至少达到60%才算是好的;而达到70%就非常好。”参见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262页。。第二,调查过程的客观性。如上文所述,调查对象是调查期间内在Y法院签收裁判文书的所有诉讼参加人,其中既有代理人,也有当事人。既有胜诉方,也有败诉方,从而避免了抽样中可能出现的片面性。第三,匿名性。调查问卷要求被访者匿名填写问卷,最大限度保证调查问卷结果的客观性。第四,消除主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虽然法官是裁判文书制作者,通过裁判文书优劣能够评判其工作的良莠,但是调查问卷不透露法官姓名、案号等内容,也不涉及对个案和具体法官的评价,法官不存在干预的动机;另一方面,受访者是已经签收裁判文书的诉讼参加人,即意味着本阶段诉讼已经结束,不必担心问卷填写影响裁判结果。
调查问卷根据李克特量表将诉讼参加人对于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满意的整体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好说”“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类。其中,回答“非常满意”的119人,回答“满意”的148人,合计占83.5%,回答“不好说”的49人,占15.3%,而回答“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的各1人,各占0.3%,另有2人未填写(见图1)。从这一结果看,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总体满意度较高。
图1 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接受度的整体满意度
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是由证据认定、裁判说理等多个部分组成的。为全面了解诉讼参加人对裁判文书各个方面的意见,问卷设置了裁判文书通俗性、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意见归纳、证据认定、文书查明事实部分、文书说理部分、法律的适用、诉讼费用、文书格式、错别字现象等九个指标,不同指标均设置好或较好、一般、较差或较差三个选项。从调查结果看,公众对裁判文书这九个方面的满意度存在较大差异。满意度最高的是裁判文书的通俗性,高达98.5%;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公众的满意度最低,仅为69.7%。而其他七项内容满意度从高到低分别是错别字现象、当事人意见归纳、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查明事实部分、诉讼费用和文书格式(见表1)。
表1受访者对裁判文书评价分项排序
在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调查中,认为完全支持己方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的受访者117人,占36.6%;认为己方请求或者意见得到法院部分支持的147人,占45.9%;认为完全没有得到支持的35人,占10.9%;认为不好说的21人,占6.6%。
在对是否上诉的调查中,受访者中表示上诉的21人,占6.6%,表示不会上诉的178人,占55.6%,需要考虑后再决定的121人,占37.8%。
受访者对裁判文书及各项指标的满意度仅仅是了解民众司法感受的开端,而找到影响司法满意度的诸多因素,则要进一步对相关变量进行分析。
调查表明,对诉讼参加人裁判文书满意度影响较大的身份因素有年龄、学历、收入和职业等,这些因素的影响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而受访者的性别和籍贯因素对裁判文书满意度的影响较小。
图2 不同年龄调查对象的满意度变化
第二,学历因素。受访者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总体上随着学历的提升而上升。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只有66.7%,高中学历者的满意度提高到77.3%,大专学历者为80.4%,本科学历者为90.4%,是所有学历中满意度最高的,而硕士及以上学历者为85.7%,也高于平均满意度。可见,学历与满意度大体上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见图3)。
图3 不同学历调查对象满意度变化
图4 不同收入者对裁判文书满意度变化
第四,职业因素。职业直接体现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状况,是人们最重要的社会结构特征之一。根据统计,职业因素对裁判文书满意度的影响也非常显著。满意度从高到低的职业分别是政府工作人员(100%)、社会团体工作人员(100%)和学生(100%),自由职业者(89.3%)、其他职业者(87.0%)、企业职工(86.9%)、个体工商户(79.5%)、待业人员(76.5%)、事业单位人员(75.9%)、农民(40.0%)。从数据可以看出,不同职业的受访者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差异明显。调查显示,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具有稳定收入和较高社会定位的人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较高,而社会保障较弱、地位不高的个体工商户、待业人员、农民等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则排在倒数几位(见图5)。
图5 不同职业者对裁判文书满意度对比图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不同,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相差较大。同时也反映出年长者、低学历者、低收入者和农民等弱势群体对于裁判文书不满意程度较高。这一现象说明,首先,这些群体的非理性思维特征较为明显,容易产生心理失衡,产生厌恶、对抗社会的心态,甚至做出一些偏激行为[注]马继前、王民:《弱势群体的心理困境》,《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17期。,他们对法律也较为陌生甚至敌视,对法律和裁判文书的认同度低。其次,这些群体往往诉讼能力、收集证据能力低下,通过法律和诉讼程序赢得诉讼的概率较低。60岁以上的老人、初中以下学历者、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以及农民的胜诉率分别只有18.2%、25.0%、32.3%和26.7%,都远低于36.6%的平均胜诉率。这同时也反映出,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比较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这与年长者、低学历者、低收入者或者社会地位较低的职业者所理解和认同的情理差距较大,难以获得这些弱势群体的认可。
调查发现,受访者的满意度与他/她的法律知识背景具有一定的关联度。第一,律师、代理人的满意度更高。普通当事人的对裁判文书的总体满意度为79.5%,代理人的满意度为89.9%,其中专业律师的满意度为91.1%(见表2)。第二,参与诉讼次数越多的受访者满意度越高。参与过一次诉讼的受访者满意度为77.2%,参与过两次诉讼的受访者满意度上升到87.1%,参与过三次诉讼的受访者满意度为94.1%,参与过四次以上诉讼的受访者总体满意度为89.8%。可见,满意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频次整体上呈现正相关关系。第三,法律的熟识程度越高的受访者对裁判文书满意度越高。认为自己对法律了解或者很了解的受访者裁判文书满意度为91.8%,对法律一般了解的受访者的裁判文书满意度为88.1%,而对法律不了解的受访者裁判文书满意度仅为59.4%(见图6)。
表2诉讼参加人身份对裁判文书满意度的影响
图6 调查对象的法律熟悉程度对裁判文书满意度的影响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赢得诉讼,裁判结果显然会深刻影响当事人的满意度。调查也表明,裁判结果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全胜诉方的满意度显著高于部分胜诉方和败诉方。受访者中完全胜诉方对裁判文书的满意率高达92.3%,部分胜诉方对裁判文书满意率为81.6%,而败诉方的满意率仅有57.1%,不同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满意度的影响十分明显(见图7)。同时,调查还表明败诉方对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当事人意见归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满意度也普遍低于胜诉方(见表3)。二是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诉讼费用分担对于裁判文书的满意度的影响也比较显著,对裁判文书中诉讼费用分配很满意的受访者中,95.9%的人对裁判文书表示满意;对诉讼费分配比较满意的受访者中,90.1%的人对裁判文书表示满意;相反,对诉讼费用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分别只有69.4%和41.4%。
具体指标胜诉方满意度败诉方满意度满意度相差百分点当事人意见归纳98.3%82.8%15.5证据认定98.3%88.6%9.7查明事实99.1%60.0%39.1文书说理90.6%34.3%56.3法律适用99.1%65.7%33.4诉讼费用分担88.0%34.3%53.7文书格式96.6%48.6%48.0
可见,裁判结果是影响当事人裁判文书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完全胜诉方当事人对文书的总体满意率高达92.3%,败诉方只有57.1%,胜诉方比败诉方满意度高35.2个百分点,比部分胜诉方满意度高10.7个百分点。同时,调查也表明,上诉率与裁判结果关系紧密,胜诉方、部分胜诉方、败诉方的上诉率分别为2.6%、3.4%和34.3%。由此可见,裁判文书满意度以及上诉率等不仅取决于法官适用法律正确,说理翔实、清晰,文书格式完备等裁判水平和文书质量的影响,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由于司法程序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个裁判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再分配。败诉方由于己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法官支持,更容易对裁判和法官表示不满意。在法律程序吸纳当事人不满情绪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普通民众对司法和法律缺乏崇高信仰的情境下,这种不满在一定程度上会被放大。
调查显示,裁判文书的内容、格式乃至文字都会对裁判文书满意度产生不小的影响。其中,诉讼参加人更加关注的是自己的意见有没有在裁判文书中正确而完整地被归纳、案件的事实是否查证清楚,以及法官对自己提出的证据是否采信等与事实问题相关的内容。认为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意见归纳不准确或不太准确的受访者,对裁判文书的整体满意度仅为21.4%。而认为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意见归纳准确的受访者,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高达86.2%,两者相差64.8个百分点(详见表4)。
表4裁判文书撰写水平对裁判文书满意度影响对比
由上可知,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裁判结果以及文书撰写水平都是诉讼参加人满意度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这种影响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虽然法律是一门专业的学科,但是司法要获得人民的尊重和信任,就不能脱离时代,忽视人民群众的接受度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提高民众的司法满意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法律援助。调查表明,弱势群体的胜诉率比平均胜诉率低很多,他们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也普遍较低。因此,提高其满意度的方式之一是为弱势群体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援助。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困难者,以及要求国家赔偿、抚恤金、救济金等特定诉讼的经济困难当事人[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然而,我国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这些群体在不得不面对诉讼时,由于其经济能力无法支付昂贵的法律服务费用,他们往往选择凭借自己既有的生活常识和经验参加诉讼,这使其在诉讼中处处碰壁,不仅败诉率高,而且对裁判结果的满意度也较低。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增加国家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向更多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诉讼的公平性;第二,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除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外,法律援助还应该包括法律咨询、撰写简单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这样才能使最广泛的当事人在较为平等的条件下进行诉讼,提高其胜诉率和满意度。
2.建立特定案件强制代理制度。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司法满意度显著高于当事人,原因不仅在于他们更有可能赢得诉讼,还在于他们本身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更能够充分地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对司法程序更加熟悉和理解也使得他们对诉讼结果更容易产生合理预期,更加能够接受败诉的结果。因此,可以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强制律师代理的经验,规定在特定诉讼程序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必须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首先尝试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涉外、涉海商事案件中必须聘请律师,然后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以减少因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或者诉讼规则不熟悉而导致败诉的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参加人的满意度。
1.加强法官的释明工作。当下社会变革迅速,贫富差距较大,公众的诉讼能力、法律知识千差万别,如果法官机械地“平等”“中立”地对待各种各样的诉讼参加人,有些诉讼参加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甚至伪造证据,而另一些诉讼能力较低的诉讼参加人因不了解法律运作的程序、诉讼技巧,不会收集和保全证据,难以赢得诉讼。他们对裁判文书当然会心生不满,长此以往,他们对法院和法律也会丧失信心。因此,针对多数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聘请律师比例较低的现状,法官在坚持审判中立、遵守宪法法律的基础上,应当积极能动司法,扩大释明权适用范围。除了在当事人举证、拟制自认、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释明外,还应就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当事人诉讼行为明显不当、当事人忽视法律观点、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标的不适当等[注]王松:《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加强释明,使得诉讼双方能够在更加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这样才能消除弱势群体对诉讼和法院的误解,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2.重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查表明,诉讼结果对于诉讼参加人的满意度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胜诉方的整体满意度比败诉方高35.2个百分点。如果通过诉讼,特别是判决方式解决纠纷,败诉方对于裁判文书以及法院的满意度自然不会很高。因此,为提高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笔者建议:一方面,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理念,加大法院调解的力度。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理性地取舍,优先以和解方式解决诉讼,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大力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在司法救济途径之外,扩展司法所、街乡办事处、仲裁机构、工会、行政部门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能,将这些部门的调解作为特定纠纷,如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前置程序,并逐步推动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
3.增强诉讼程序的亲和力。部分社会群体对裁判文书认可度低也反映了另一种倾向,即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大多是从西方直接移植过来的,无论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法官的消极中立理念,还是法庭上的诉辩对抗等,都是舶来品,虽然这些“正当程序理论”在中国法律界已经耳熟能详,甚至不容置辩,但是这些刚性程序和要求对于平时远离法庭、不熟悉法律的普通当事人来说,仍然是陌生乃至“不可理喻”的。因此,为提高公众满意度,应该在现代法治程序中适当寻找一些能够与民间传统的情理相勾连的因素,使我们的各项诉讼制度、措施具有易接近性和可操作性,“在程序上,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不采取有辱人格的强制措施”[注]唐磊、汪启和:《论司法权应具亲和力的十大理由》,《中国司法》2005年第9期。。通过具体措施提高裁判文书和诉讼程序的亲和力,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使不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民众也能够理解和正确地评价法律和法院的裁判文书。
4.进行裁判文书改革。由于裁判文书的撰写方式和内容会深刻影响诉讼参与人的满意度,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裁判文书撰写进行改革。第一,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对裁判文书说理不认同是诉讼参加人对裁判文书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不满的理由又以“文书说理过于简单,没展开说明”的占大多数。可见,当事人对文书说理部分的不满主要是说理过于简单。因此,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提高公众满意度的途径之一。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并把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内容,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改变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应当写明具体内容或主要内容,因此,建议在裁判文书中不仅应当列明涉及的法律条文,还应列明法条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法条进行说理,这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裁判过程和结果的认同和理解。
1.加强社会的同质化建设。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公众的地位分化比较明显,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5,显著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注]《统计局局长就2016年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1701/t20170120_1456268.html, 访问日期:2017年7月3日。。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严重,不同阶层对同一事物的看法差距也越来越大,甚至存在阶层固化的危险。体现在司法中,则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公众对判决的认同度大相径庭,这就难以产生令所有人甚至大多数人都满意的判决。因此,为提高公众满意度,有必要加强社会同质化建设,缩小社会各阶层差距。
2.提高民众对诉讼程序的认知水平。调查显示,对法律不了解或仅一般了解的受访者比例高达53.2%,而这部分人对法律和裁判文书的认同度普遍较低。因此,应当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和对司法的了解程度。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增强司法透明度,通过公开裁判文书,主动在门户网站公开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审判事务信息、庭审信息、审判流程信息等,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民众的互动,通过视频庭审直播、网上接访、网上开庭、微博、微信等方式,拉近与民众的距离,以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满足公众多元司法需求,赢得公众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