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

2018-09-19 09:53张芸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与体系中有针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立法与规定,但就司法实践与社会实践来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也因为相关保护规定的缺失与溃乏,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律主体时相应的法律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进而产生不少社会问题。纵观全球主要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保护,我国法律制度可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个人权益,也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立法保护 制度借鉴

作者简介:张芸薇,云南财经职业学院科研处。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31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文化的发展与交融,世界各国的非法同居现象与婚外情现象也日趋明显,甚至有越来越多的婚姻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随着前述现象而来的就是非婚生子女问题。但,就全球共同社会道德感及人类发展的文明史来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上与婚生子女一直有着实质上的差异,尽管社会群体的包容性越来越大,对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仍存在不少问题。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此次普查的无户口人员达1300多万,其中非婚生子女就占据了最大比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及特征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即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保护现状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继承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可知,当前我国立法中有关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即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与婚生子相同(参照《婚姻法》第2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自此在部分法律意义上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人性与人格权划上等号。2001年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权利平等;未抚养一方生父或生母应辅助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教育权,并在该子女能独立生活前为其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等;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判定与婚生子女相同,即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基础上,保护在社会上相对弱势的女性及子女一方(《婚姻法》第二条);此外的权益也参照现行制度授予婚生子女的权益。据此,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与婚生子女一样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未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地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作出规定。相关的立法仅涉及婚姻法中有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一项的内容。相比较而言,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主要会考虑到该主体的个人愿意(如果有)、生父母当前的家庭情况、生父母配偶对该主体的看法等,综合权衡后确定监护归属。除父母外,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归属也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承担的兄、姐,前述方式无法确定的,可由生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裁定。司法机关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上,会着重强调子女利益最优先原则。通常来说,司法机关应该充分考虑对未成年或虽成年但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的父母人的个人经济、生活环境、文化素养等,在最大化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上决定其抚养归属权;但是,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于被抚养人具有部分独立意识,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了解和考虑被抚养人的个人意愿。

(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于1985年正式施行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即继承法之全部规定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该法,非婚生子女对父母或其它近亲属的继承权应按照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应法律规定之授权而不分性别地享有等额法定继承权,但继承发生后,以明示方式决定放弃继承权的或根据法定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的除外。继承的方式包括遗嘱继承,且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的继承人选之一,所以,纵然是非婚生子女,也应享有遗嘱继承的权利。此外,现行的继承法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若非婚生胎儿的生父母先于胎儿出生前死亡的,也应考虑是否为非婚生胎儿预留。

三、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问题

当前, 我国并未如法国、德国等国家一样颁布施行统一适用民法典,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等各不相隶属,呈现单行法形态,并以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参照基础,辅之以司法解释及各有权机关发布的若干规定及适用办法等。

(一)现行立法的不明确

当前参照适用的《婚姻法》、《继承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涉及的保护对象比较抽象。但分析上述规定后不难发现当前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与实施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如,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包括支付未成年人的医疗支出;而《继承法》针对非婚生子女而罗列的抚养费对治病经费只字未提。由此,在法律适用时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类似争议纠纷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往往因此类不完善或不平等规定而受到冲击与损害。比如,部分因主观意愿或因客观原因不愿或无法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常常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而达到逃脱或逃避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的目的,非婚生子女也因此無法取得相应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受教育保障。

(二)现有立法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内容贫乏

纵观婚姻法与继承法之规定,我国婚姻法共计五十一条但仅有第二十五条,继承法内容中也仅有第2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等对非婚生子女做了特别性规定,其它规定以“共同适用”简而代之。另外,户口登记对我国公民进行法律行为和社会活动至关重要,而我国现行法中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开户“绿色通道”。按照普遍适用的户口登记制度,他们需要提供出生证明及准生证,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取得准生证的前提是孩子生父母的合法婚姻,可他们欠缺的就是这样一纸婚姻证明;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政府上交罚款及各式费用。此外,他们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履行的手续比一般婚生子女履行的手续要更为复杂和繁琐。许多非婚子女的父母反映,他们为非婚生孩子办理户口登记不单单会有大额经济支出,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总是让他们心力憔悴。但是,孩子上学要户口,将来外出要户口甚至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时也需要户口,户口对孩子今后发展的重要性让他们不得不为。即使现有法律规定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彻底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诸如,生父或生母不愿意进行抚养甚至对非婚生子女以精神或肉体虐待,但未成年子女基于情感依赖、金钱依附或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不得不忍受。长此以往,对他们的未来发展也是另一种心灵撞击。

(三)我国缺乏有关非婚生子女准正的立法

现实条件中,有的父母愿意以建立婚姻关系的方式使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身份。但是实践中,有的非婚生子女得不到生父母的准认,既没有物质补偿,也没有心理关爱;也有的生父母事后愿意认回孩子但受各种条件与环境的束缚无法进入准认。而这种限制性因素也体现在我国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上。生父母愿意在合规程序下准认孩子,是作为生父母的绝对权利,非婚生子女能得到生父母的准认也是作为子女的权利。现阶段因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生父母及其子女无法完全有效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此类问题的产生反映了我国类似事项的法律规定已不满足或不适应当前社会实践与现实发展的需要。

四、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

尽管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我国的立法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等 ,各原则从实质上注重遵循宪法基本精神,对立法主体、权限、内容及程序都严格要求,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体现人民意志以追求和保障人民利益。但是,我国并未如法国、德国等国家一样颁布施行统一适用大法典,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等各不相隶属,呈现单行法形态,并以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参照基础,辅之以司法解释及各有权机关发布的若干规定及适用办法等。鉴于非婚生子女在司法实践中的归属问题比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要更复杂,抚养非婚生子女往往影响着其生父母已然组成的新家庭的生活秩序与和睦。因此,在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上,除秉承将子女利益最优化与保护既成家庭原则相结合,不以牺牲其它因婚姻关系而构成的其它人的既有权益外,还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强制认领,即针对意图逃避抚养义务的人,由审判机关以强制力宣告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引进法国设立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认制度,为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提供一个法律依据,同时也避免非婚生子女在强制认领中面临的尴尬局面;提高社会整体素质水平,减缓或消除非婚生子女受到的来自社会环境的压力,不以“有色眼镜”看待和对待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众;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家应强加立法、司法与执法力度,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监管。

综上所述,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都是男女双方结合的产物。无论从人道主义学说还是从社会的道德观来看,非婚生子女都是与独立于父母的个人。因此,他们的出生背景并不能成为社会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的根本原因。而法律作为国家以强制力保障施行的社会规则及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应肩负起保障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的使命,充分展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同时,在制定法律时,也应该正视和坚持事物是变化发展的这一科学理论。当法律不适合社会存在的发展时,应积极、适时地调整法律制度以促进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并行发展。同样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恰当和有效地处理社会中出现的非婚子女问题,因而,明确相关法律术语、细化法律规定、修改或简化不适合的程序,如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问题、提出新的立法,如参考国外先进的准正及认领制度等,从法律上保障非婚生子女的个人权益已发展成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应该得到有关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及社会大众的重视。

注释:

陸建长.试论合宪性原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根本原则——对《立法法》第3至6条之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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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娟.从歧视走向平等.政法论坛.2006(4).

[5]方应权、周红霞.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保护制度.出版信息不详.

[6]曾青.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比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

[7]杨东霞.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