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分析

2018-09-19 09:53王冬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摘 要 近些年以来,职务犯罪整体上呈现多样化的趋向,而与之有关的控制方略也在逐步获得完善。相比而言,职务犯罪本身牵涉相对较小的主体范围,然而其却表现为较广的威胁性,同时也将会显著减损公信力。因此可以得知,针对多种多样的职务犯罪都要着眼于全面加以控制,运用可行性较强的控制举措来监控职务犯罪,避免其表现为影响扩大的现象。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具体表现 控制方略

作者简介:王冬梅,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77

在当前刑法现有的各类罪行中,职务犯罪应当构成特殊性较强的一类犯罪。面对市场化与信息化的全新趋势,有关部门亟待从严监管当前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这是因为,职务犯罪与深层次的腐败现象之间具备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其对于现阶段整体上的社会秩序也带来了显著困扰。针对职务犯罪如果不慎予以监管,那么其将会呈现迅速扩大的不良趋向。究其根源,职务犯罪既应当包含微观主体的要素,同时也不能够欠缺宏观性的环境要素。因此在全面监控职务犯罪的具体实践中,对于当前多种类型的职务犯罪都要着手予以从严监管,在此前提下探求适用于职务犯罪的全面控制策略。

一、 职务犯罪具备的根本特征

从本质上来讲,职务犯罪在根本上构成了特定类型的犯罪总称,其指的是当事人施行了涉及到其自身职务的特定类型犯罪,触犯刑法因而有必要受到相应的惩戒。因此可见,职务犯罪本身覆盖于过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的双重类型,其应当限制于拥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与此同时,职务犯罪在客观上不能够脱离特定的职务,整个犯罪过程都与行为人当前所处的岗位及其职务具备内在性的联系。

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指代的是公职人员,其由于忽視了自身现有的各项工作职责,对其无法正确予以履行因而触犯刑法。在另外情况下,某些公职人员凭借自身拥有的职权,对于不法利润进行谋取,因而干扰到了正常开展的职务行为管理,对于政府应有的信赖度进行了减损。作为公职人员来讲,其如果表现为不尽其责、滥用职权或者贪图便利等各种不良行为,以至于触犯了当前现有的国家刑法,那么其必须受到与之有关的职务犯罪处罚。

与此同时,职务犯罪本身也应当包含放弃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多种多样的职务行为。当事人由于表现为上述的不良行为,因此损害了最根本的民众权益,同时也威胁到了廉洁、公正以及高效的政府日常行为。因而从根本上来讲,职务犯罪本身具备突显的危害性,对此如果不去及时予以惩戒那么将会拓宽其现有的威胁范围。

二、探析犯罪根源

从深层次的犯罪成因角度来讲,职务犯罪应当根源于权力双重性以及人性局限性。因此可以得知,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构成了各国都应当关注的一类典型犯罪,其并非单纯局限于特定时代或者特定国度。然而在不同时间段以及不同区域的范围内,职务犯罪又会呈现各异的严重程度以及外在形态。因此经过归纳可知,职务犯罪最为关键的根源仍然需要追溯于权力与人性的层面上。具体来讲,职务犯罪应当包含如下的根本成因:

(一) 宏观性的历史环境

从现状来看,我国整体上处于转型期的特殊时间段,与之有关的体制转轨也呈现更加显著的趋向。近些年以来,各种类型的腐败现象都表现为递增的状态,其深层次的成因也就在于转型期带来的观众影响。因此可见,宏观环境本身应当构成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成因。面对市场化给当前各个行业带来的突显挑战,有关部门亟待着眼于强化整体上的职务犯罪监管,对于某些潜在性的犯罪萌芽予以全面杜绝,避免某些行为人由于自身很难抗拒利润诱惑因而倾向于职务犯罪。

(二)欠缺健全的职务行为监管

职务犯罪之所以呈现频发的趋向,其不仅根源于市场化的现状,同时也决定于当前现有的法律监管状态以及监管力度。在欠缺健全体制的状态下,针对当前现有的犯罪监管体系尚未予以全面理顺,因而其表现为较低的监管效能以及畅通性较差的监督渠道。在情况严重时,负责监管各类职务犯罪的很多机构还将会倾向于形式化。因此可见,职务犯罪在当前阶段表现为猖獗状态,其中不可忽视的根源就在于法网疏漏,具体涉及到执法不严以及廉政机制不够健全等要素。

(三) 行为人的心理失衡以及价值错位

行为人自身如果出现了程度较重的心理失衡,那么将会由此而引发价值错位,最终导致职务犯罪。因此,行为人自身持有的基本观念与基本价值应当构成滋生各类职务犯罪的源头,具体应当包含如下的心理失衡因素:

首先是补偿自身的某种亏欠。作为公职人员来讲,某些行为人倾向于凭借自身地位来捞取财富,尤其是在察觉到其他人能够凭借自身权位而谋求利润的趋向之后。受到上述心态的驱动,某些公职人员经常会觉得如果不去捞取财富,那么自身将会处于“吃亏”的地位上,因此倾向于趁机谋取利润。在这部分公职人员看来,其职位仅仅构成了捞取财富必不可少的工具。

其次是侥幸心态的驱动。腐败分子通常来讲都怀有较强的侥幸心态,其认为法不责众,因而对于自身在平日里从事的各类职务不法行为都能寻找到心里保护层。由于受到侥幸心态带来的驱动效应,腐败分子倾向于自我安慰,认为自己即便从事了特定类型的职务犯罪,那么也并不会遭受惩戒。

再次是碍于情面的心态驱动。某些犯罪分子将职务犯罪视作人之常情,因此碍于熟人对其进行的反复恳求,逐渐失掉了应有的警戒防线。这部分犯罪人通常都会觉得情面难却,因此认为只要是出于公事,那么自然就会免除自身的某些罪过。因此可见,人情社会很可能间接促成了较多的职务犯罪,行为人由于无法摆脱情面的困扰因而被迫从事了特定种类的职务犯罪。

三、控制职务犯罪的方略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职务犯罪通常来讲都会涉及到复杂性较强的犯罪成因,上述现状也在客观上加大了查处与惩戒职务犯罪的整体难度。有关部门如果要从源头入手来消除职务犯罪,那么必须凭借多层面的举措来监控犯罪行为,其中包含道德控制、司法控制以及社会控制等。具体在现阶段的犯罪控制实践中,针对职务犯罪还需着眼于如下的控制举措:

(一)强化法律具备的震慑力

有关部门如果要在根源上防控当前的职务犯罪,那么关键仍需落实于司法控制。这是由于,司法本身构成了防控各类犯罪的最后防线,同时也是威慑力最高的一类防控手段。强化法律控制以及司法控制,其根本宗旨就在于突显法律本身具备的震慑效应,从而让某些潜在性的行为人由于惧怕惩戒而不再敢去触碰职务犯罪。因此可见,司法控制应当侧重于震慑某些潜在的犯罪人,确保能够激发其惧怕遭受惩戒的心理,进而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目前的状况下,立法机构正在着眼于健全涉及到职务犯罪的各项有关法規,司法机构也在逐步强化针对上述犯罪的全面查处力度。因此通过运用法律规制的举措,应当能够让更多的潜在行为人意识到自身很难逃脱法网,从而自觉放弃了即将从事犯罪的不良念头。相比于事后的犯罪惩戒而言,事前防控职务犯罪的举措具备更加突显的价值与意义,对于当前现有的司法资源能够全面进行节省,在此前提下显著优化了犯罪防控的综合效果。

(二)全面优化社会环境

在当前状况下,市场化正在全面融入各个行业。面对市场化的全新时期背景,某些职务犯罪人倾向于追逐利益,因而不惜借助职务便利来谋求自身希望拥有的利润,上述行为减损了国家机构应有的权威性。因此为了着手改进现状,针对当前市场化的整体社会环境就要着眼于全面进行优化。具体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当前现有的犯罪防控机制,通过健全现有的各项机制来全面监管职务犯罪,对于犯罪控制涉及到的整体环境应当致力于全面优化。作为监督机构而言,自身也应当突显更高层次的监督职能,运用信息化手段来提升监管犯罪的力度。

近些年来,有关部门正在尝试全面引进信息化手段用来开展实时性的职务犯罪监控。通过运用实时性的信息化手段,针对职务犯罪的很多苗头就能予以及时察觉,确保将其消除于萌芽状态中。开展全方位的信息化犯罪监控,此项举措应当能够显著减少整体上的职务犯罪概率,同时也能够将多种多样的职务犯罪控制于起步阶段中。

(三) 改造行为人现有的心理状态

针对行为人自身的深层次心理状态加以改造,此项举措也可以称之为道德控制。通过施行全方位的道德控制,应当可以提升公职人员自身拥有的自觉意识,对于某些潜在性的犯罪心理倾向予以自觉抑制。在现阶段的实践中,相关机构针对自身现有的公职人员有必要强化思想指引,通过开展日常性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其确立更为崇高的心灵境界。在全面做到上述改进的前提下,公职人员即便面对多种多样的职务犯罪诱惑,自身也能够增强其免疫力,针对深层次的犯罪诱因进行自觉抵制。与此同时,强化心理疏导与心理指引的措施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净化整个国家机构的风气。

四、结语

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得知,针对职务犯罪可以将其归结为较多层次的根本原因,因而与之密切相关的犯罪监控措施也体现为多样化的趋向。在目前状况下,有关部门正在全面关注很多新型的职务犯罪,对其应当借助社会控制、道德控制以及司法控制等各项举措加以全面监管。因此在未来实践中,与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措施与方略还将会获得突显的改进,确保其能够从源头入手来抑制并且消除职务犯罪,保障整个社会秩序的平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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