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2018-09-19 09:53吕建萍荆媛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职业化关键法官

吕建萍 荆媛媛

摘 要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司法信任,即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官职业化建设却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因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外因是相应制度的保证,只有内外因相结合才能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法官 职业化 关键 途径

作者簡介 :吕建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研究方向 :民商法;荆媛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61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对“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却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学术界的观点有以高铭暄、陈璐为代表的主观说,该学说认为“司法具有公信力是司法品质的当然价值内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 ;以郑成良、张英霞为代表的能力说,该学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以关玫为代表的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 。以上观点虽以不同角度论述司法公信力,但均未脱离司法公信力的实质——司法信任,即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其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权自愿的信任和服从,靠该权力解决问题、以法律观念考虑问题;司法权在本质上具有一种至高性和权威性,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维护,当有背离情形发生时,将会受到强力的制裁,公众将这种制裁视为正义和公平的实现,从法院角度来说,司法公信力最终的体现为“息诉服判”。

二、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一)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 2020 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到 2049 年整体建成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切实发挥“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增强公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使法律成为日常生活准则,调动公众参与依法治国的积极性,法治中国这一伟大梦想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

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与法制、正义、稳定价值同向;而与混乱、冲突和无序相悖。在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不可避免,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使公众避免选择私力救济而使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提高当事人息诉服判率,减少甚至消灭当事人涉诉信访、缠访现象。保障社会处于有序、良性的发展状态。

(三)司法公信力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否则只能制约其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保证社会秩序良好、有序发展,民众及政府机关、组织可以预见到每个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合法权益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安心为社会创造财富,实现个人价值,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汉密尔顿曾说“法律如果没有法院和法官的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操作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习近平总书记亦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个普通公众对司法信任的集合,法官作为司法机制和法律正义的代言人最直接的决定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蕴藏在每个法官的言行举止,每一份判决里。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培养一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才能根本解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四、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及途径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法官职业化进行了界定,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具体而言,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 ,依据自己纯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冷静的判断来裁判纠纷。国家则应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 。从马克思哲学理论分析,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因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外因是相应制度的保证,只有内外因相结合才能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二)职业化法官的养成

1.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一种对法律尊敬和信赖的心理态度。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树立法律信仰与服从党的领导并不冲突,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而共产党则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的本质是一致的,树立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必然要求。法官除了作为自然人在生活中将法律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外,更要将法律贯穿于整个工作之中,不但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文书,更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以程序的正义来保证结果的公平。法官的法律信仰并非要求法官简单的依照法律法规僵化处理案件,而是要求法官具有悲天悯人的博大情怀,关注当事人的疾苦,追究立法目的,弥补刚性法律的迟延性和滞后性,对法律作出最符合公平正义的解释,寻求对当事人双方及社会最好的纠纷解决方法。

2.认知社会价值。黎巴嫩文豪纪伯伦曾说:“把手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到上帝的袍服。” 法官的裁判动辄影响到公众的财产、人身关系甚至于生命。在公众眼中,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手中握着的是上帝的权柄,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当事人和社会所带来的后果,法官才会珍视自己手中的权力,对之心存敬畏,并从化解每一个纠纷、解决每一个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也只有充分认识并认同自己的社会价值,法官才能抵御“花花世界”的诸多诱惑,真正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3.提高业务能力。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法律不断推陈出新,法官亦要不断补充法律知识,增强业务能力才能应对工作的需求。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公众对法院及法官已不是过去对司法权威的屈服、没有任何理由的信任,面对公众的质疑,法官必须强化裁判文书论理,将法官的心证过程公之于众。如果法官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为当事人辩法析理,不向公众展示法律的权威和智慧,甚至于当事人最基本的疑惑都不曾解答,那么如何能够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并非“是个人都能办案子”,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能够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并勇于公开心证过程的法官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必然是以淘汰一部分不愿或不能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法官为代价的。

(三)职业化制度保障

1.提高法官待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物质保障,所有美好的愿景都是空谈。中国的法官不同于欧美的法官,欧美国家的法官多从律师等有经济能力的社会人士中选出,我国现阶段的法官大部分来自院校毕业生,这些年轻法官要面对养家糊口的压力。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付出,甚至远远低于社会上其他技术性工种的工资水平。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已经显现出大量优秀年轻法官从法院流失的迹象,而最高院提出的从知名学者和大律师中直接选任法官的构想亦并未取得显著成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提高法官收入,保障福利待遇,提高社会地位,才能吸引有能力有梦想的有识之士。真正实现“是法院,而不是律师的办公室,才是吸引雄心勃勃的年轻人的地方。”

2.完善法官选任、遴选、考评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但要注重在职法官的培养,更要把好法官的入门关。《法官法》第九条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规定的非常详细,现阶段能够任法官职务的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在条件允许时,应当限定法官的最低教育程度。

完善遴选机制,给法官提供一个合理、顺畅的晋升渠道。现阶段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都直接面向社会录用法官,这些法官没有基层审判经验,不了解基层法院的審判工作情况,直接承办二审、再审案件,没有保证裁判文书统一性和确定性的意识,会直接损害司法公信力。而基层法官受领导职务数量限制在本单位没有晋升空间,又不能到上级法院工作,极大的损害了工作积极性。完善法官遴选机制,让具有基层法院审判经验,有能力、有意愿的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才能保证上下级法院业务的系统性和统一性。

完善法官的考评机制,在法官的综合素质中,裁判文书论理是最重要的能力,尤其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背景下,一个裁判文书可能会对社会法治造成巨大影响。而在目前法院的考评机制中裁判文书论理能力并没有成为考评指标。完善考评机制,将法官职业化能力作为考评标注,才能引导法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3.切实发挥法院作用,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搭建平台。

首先,应当在法院形成注重业务能力的风气,给法官提供能够研讨案件,交流法律观点的平台。目前在多地法院均成立了“法官学会”等学术研讨组织,定期召开研讨会,讨论审判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讨论和交流,不但使法律难题迎刃而解,更重要的是刺激了法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提升了业务能力。

其次,法院在制度设计上要保证法官承办案件不能过多,改变法官之间工作量不均的现状。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公开心证过程,强化裁判文书论理,这就需要法官将大量的时间投入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去,如果法官承办的案件过多,自然很难把每一件案件都看清说透,以每个法官每年的审理案件数为100件为例,一年以250个工作日计算,每一个案件的投入时间为2.5天,这个时间内需要半天到一天开庭,调解,汇报,有些法院还需要法官送达,再扣除法官学习、培训、处理其他行政事务的时间,制作文书的时间不到一天,而我国的法官属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并未像美、德等国家那样配备专门的法官助理,一切全要亲力亲为,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要制作措辞严谨、逻辑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论理清楚的法律文书已是十分不易,而大部分的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数远在一百件以上,甚至达到三、四百件,曾听说北京一个法官年办案数超千件。控制每个法官的办案数量才能保证法官有足够的时间认真研究案件。

最后,法院要将法官职业化能力作为晋升的考评标准。法官应当以其业务能力的高低作为对其能力评价的标准,使致力于审判业务研究的法官得到提拔和重用,并运用该种习惯和能力来带动和培养后来的法官。

注释:

高铭暄、陈璐.略论司法公信力的历史沿革与实现途径.法学杂志.2010(7).

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会版).2005(5).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谭兵、王胜志.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法学研究.2001(3).

张志远.法官职业化的反思与构想.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28(4).

[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晓军译.法律的成长(第1版).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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