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公诉实践与探索

2018-09-19 11:43闫国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

摘 要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特别程序”,明确了对那些涉嫌暴力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及步骤,因而把“强制医疗程序”纳入了法治轨道。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式开始实施,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正法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随着相关案件进入办理过程中,一些在现实操作过程遇到的问题也不容置疑,且十分迫切地需要予以解决。本文将结合林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案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尤其是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做了一些探索研究,以期对该程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推进,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 强制医疗

作者简介:闫国军,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79

一、案情回顾

案情一:林州市临淇镇赵某某“故意杀人”因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强制医疗案件基本案情:2013年4月17日8时25分许,在林州市临淇镇某村,本村村民赵某某(女)从家中带镢头出来准备去地干农活时,在街上遇到了同村村民李某某。双方在打过招呼后,赵某某突然去夺李某某手中的镢头。双方开始互相揪拽,赵某某夺过镢头后朝李某某的头部打去,李某某头部受到重击后倒地,随后赵某某又用镢头朝李某某头部重击数下,导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赵某某家属及本村邻居反映, 赵某某和李某某以前并无矛盾纠纷,赵某某曾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后又因离婚受到刺激,精神有异常。林州市公安局先后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赵某某实施精神病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赵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情二:林州市东姚镇苗某某“故意杀人”因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强制医疗案件基本案情:2014年1月23日凌晨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女)抱着其女儿李某从家中出来,抱到林州市东姚镇信用社附近的一公共厕所后,将其女儿李某某扔到厕所后的粪坑致李某死亡。经解剖检验,李某系因粪水淹溺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两个案例由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程序申请,后经开庭审理,上述两起案件均被检察机关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我国现阶段强制医疗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我国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由精神病人涉嫌相关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不仅经常发生,而且增长速度也很快,成为当前社会、群众十分关注的敏感问题。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就像埋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身边中的“定时炸弹”,致使周边的广大人民群众担惊受怕,严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成为公共安全的严重隐患。同时,在“强制医疗程序”实施前,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依据,强制医疗程序很大程度上存在制约缺失、相关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致使个别人利用精神病人需要通过相对封闭的方式进行治疗的特点,随意对精神病人无限制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致使部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位特别是人身自由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经常出现“被精神病”的社会怪像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人权保障,制定了国家层面的“强制医疗程序”基本法规定,从而把强制医疗的相关工作纳入了法制化道路上,会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在操作实践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确保了精神病患者和相关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法对具有暴力倾向且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是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秩序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又十分必要的措施。

三、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现状

(一)强制医疗对象医疗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

现行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且暴力倾向明显的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对强制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没有明确,给具体操作和实施带来很大困难。如赵某某故意杀人、苗某某故意杀人案,被申请人赵某某、苗某某现在被公安机关临时约束在林州市合涧精神病医院(实际是乡镇卫生院),目前治疗费用全部由该医院负担。但随着强制医疗程序工作的不断开展,此类案件数量逐步增加,不论医院还是侦查机关,对此项支出都难以承受。

(二)强制医疗对象医疗期限评估制度不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目的是通过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让病情得到治疗,消除人身危险性,重新回归社会。法院选择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后,就需要确定执行期限。但是,精神疾病的诊疗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易复发的特点,很难明确在一个准确的期限内对其治愈。这就需要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评估体系,对强制医疗对象进行有效诊断评估,确保其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后,及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上述两起案件决定强制医疗决定后,被强制的精神病人家属都曾找过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临时性约束机构,问其精神病人何时能够出院,正常生活,但相关部门均不敢也没有这方面特别专业的知识对其评判,从法律实施层面也没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三)强制医疗对象执行机构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对象执行机构不到位主要包括两方面。(1)涉案精神病人在依法由审判机关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需要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执行机构不明确。(2)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后,对其采取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司法机关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职责,却对具体执行机构没有明确规定,医院、社区、村等单位及组织不愿接受或不具備条件作为执行机构;看守所、拘留所等现有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在法律上的空白。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两位精神病人临时约束致林州本地一家卫生院(该卫生院带有精神病科室),所有支出也不明确,其设施和条件是否达标也没有办法进行评估,特别是强制医疗程序决定后,该卫生院经常督促相关单位,要求将涉案精神病人移送符合规定的正规医疗医院,但由于缺乏正规的具有资质的相关强制医疗机构,导致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层面运行困难重重。

(四)对强制医疗对象亲情关爱不充足

精神病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等恶性行为后,病人家属由于缺少法律知识,怕承担费用及法律责任等后果,加上周围邻居、群众带来的压力,致使家属对精神病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精神病人由于缺少应有的关爱和照顾,一定程度上影响病情恢复。如赵某某案,案发后其家属拒不出面,赵某某提到儿子等亲人时,情绪明显激动,想见到亲人的愿望十分强烈;苗某某被临时约束进医疗机构,想得到家属特别是近亲属的关心和关爱的愿望十分强烈,但其相关家属可能基于多方面原因,不是十分愿意配合其接受医疗精神疾病。

四、进一步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对涉案精神病毒人强制医疗的医疗经费投入,并明确列入财政预算,从而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强制医疗程序的特点和保障正常办案的需要,对涉案强制医疗相关费用、特别是医药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使用,并由相关层级政府财政全额保障,列入社会公益支出项目。结合特别医疗程序的司法和医疗的双重属性,眼下急需解决的是实践层面的问题,在人大的监督下,责成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负责实施医疗程序的机构等部门建立一套高效、快捷且监督有效的一整套完善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从而确保办案机关不再因没有经费保障而到处找临时性约束机构,也使涉案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没有心理负担,积极配合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制,相关当事人家属不用再担心因怕追要医疗费用而不敢去见涉案精神病人。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研判机制, 维护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和相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的这个评判机制和制度,应当着力结合三方利益进行考虑,一是首先要考虑的是涉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自由权不被随便限制的权益,以防无端“被强制”,为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听证制度。为加大透明度,更加达到阳光操作,应当通过组织包括强制医疗机构、涉案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社会民主人士、第三方专业人士、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等多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特别是专业人员的意见,最终结合强制医疗对象的精神恢复情况由专业人员做出鉴定,对其人身危险性特别是下一步的暴力倾向做出综合而又正确的评估,最大限度去保障涉案精神病人的权益,从而能够达到涉案精神病人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二是要考虑涉案精神病人居住地周围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认真结合涉案精神病人可能给周边群众再次造成的不特定的人身伤害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强制医疗,是否能够解除强制医疗等问题。三是应当考虑社会共公利益,包括国家财政支出受监督、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等方面。

(三)进一步明确强制医疗程的执行机构,切实确保强制医疗程序依法有效落实

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提倡社会资源参与进来,多方位结合起来统筹解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从而在符合条件的医疗单位选取医疗业务能力强、医疗环境安全、有利于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医疗的机构作为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并就对精神病人进行医疗的程序及要求、标准等进行系统化规范。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全国必须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便于操作的规定,使办案机关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需要各办案机关通过自己的关系进行协调选取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也不用在接受精神病人后,因没有经费保障和技术水平而无法完成医疗的担忧。

(四)积极引导病人家属参与救治,切实增强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关爱

很多涉案精神病人的家属基于世俗眼光,认为自己的家属出现这种情况不光彩,不愿意出面进行帮扶。同时很多家属担心去强制医疗部门看望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要求家属支付医疗部门垫付的医药费。针对这一点,要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社会都知道这是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涉案精神病家属的问题,使大家自觉理解和宽容相关家属。政府、相关司法机关特别是负责具体实施强制医疗程序的有关部门要在具体工作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争取支持,形成社会合力,尽而保住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既能得到医疗上的治疗,精神情感层面上又能得到关心和爱护,让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舒适舒心的环境中得以有效救治,早日回歸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君炜.我国强制医疗诉讼救济机制之检讨.法学.2016(12).

[2]元轶.法官心证与精神病鉴定及强制医疗关系论.政法论坛.2016(6).

[3]王志坤.刑事强制医疗的程序转换.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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