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性权利”案获赔15万元

2018-09-18 00:13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抚慰金人格权性行为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国内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也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擔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被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在于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判赔15万元,是对被告的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据中新社1.10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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