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2018-09-14 01:12杨涛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市场

杨涛

摘 要:随着互联网在生活中的日益发展, 通过互联网市场购买商品和服务已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和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互联网市场交易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多发。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18-0193-01

一、我国互联网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相比传统市场,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權益的保护更为复杂一些,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市场准入条件自由,给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二是由于互联网独有的虚拟性自由度和使用广度,使得从事互联网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司法人相关工作量巨大;三是互联网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特别是交易类别早已超出传统市场的发展度,也往往使得现行法律由于立法空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九种消费者权益,即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权、监督批评权以及受尊重权[1]。结合网络交易领域所追求的效率最大化的显著特征和特殊交易形态而言,网络消费者还享有除消费者基本权益以外的特有的权益:主要包括后悔权、个人信息权[2]。

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25条明确了消费者网络交易后悔权的规定,为消费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的法律依据。(2)第28条规定并明确了网络市场等非现场交易中经营者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一规定有效阻止了互联网市场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如:经营者利用虚拟化销售后隐匿的;消费者无法有据可查地解决纠纷中责任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交易提前预知购物风险等。(3)第14条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第29条将个人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也明确作为互联网经营者需履行的义务之一。并且,第29条也明确了对互联网商业广告发放的规定,即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向消费者发送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4)第26条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市场中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行为,同时明确了格式合同条款不具备法律效用的具体情形,否定了经营者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市场地位而获得的不正当法律效力;明确经营者不得借助技术手段而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强制买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5)第44条规定了网络市场平台“先行赔付”责任,强调网络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明知或应知不法经营者利用该网络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负同等责任。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涉及互联网市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以下几点:(1)第28条、23条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实名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经营者恶意泄露、故意买卖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硬性要求并强调个人网店必须采取“实名制”原则。(2)第19条明确了经营者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描述,第36条补充了对交易平台信用记录的规定。上述两条,详细列明了五种经营者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附以兜底条款;同时规定交易平台须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地采集与记录,须以此记录建立相应的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要公示信用记录,以警示消费者交易风险,并不得任意调整信用评级。(3)第41条将工商部门管辖权明确列出。此外,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概念,要求平台对电子购物凭证或购物记录进行存档,以作为日后消协处理相关纠纷的证据。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在该办法第6条规中明确了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行为,共分为10种。第9条针对销售后无理由退货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在四种情况中,如经营者超过15日拒绝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即可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第14条明确了对第9条所述经营者应负的处罚措施,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第11条也明确了经营者通过不法行为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三种行为。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其中,明确了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互联网购物无理由退货的程序做了规范,既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也保证了经营者的权利。

三、对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应推进网络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诉求常态化。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惩罚性赔偿规定起,查阅实际司法案例的审理文书,不难发现,虽然有法可依但适用进行维权的案例比例不高。在我国互联网市场中,由于高额的经济利益,不法商家通过制假售假等实际侵害消费者权益权的行为极度猖獗。如在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适当引入网络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既可以极大地提高当前社会中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不公平地位,又可以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更可以净化社会风气,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新的贡献。

2.推进实施小额诉讼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成本低、程序快、审理时间短等特点。从实际司法经验上看,多数互联网交易纠纷标的额在不足5 000元,这一制度符合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可以说,社会上绝大多数网络交易纠纷所引发的诉讼案件,都基本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如能够通过此种制度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网络消费者就可以以更低的时间、金钱成本维自己的合法权益[3]。同时,此种制度还可作为公益诉讼的补充。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设。因地域因素和自身文化水平的因素,农村网络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缺乏维权意识、维权成本、时间、维权途径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应对不法侵害。从侧面讲,这一现状严重挫伤了农村消费者消费的积极性[4]。除此之外,由于财政不足等因素,各级政府在农村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专业维权组织建设配套方面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网络消费维权的发展,这也需要各级政府在保障相应财政投入的同时加大农村维权意识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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