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用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评判行为人事故责任

2018-09-12 10:17黄启均卢成港陈宁
科技视界 2018年13期
关键词:事故处理

黄启均 卢成港 陈宁

【摘 要】准确评判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是客观公正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本文拟通过对历年交通事故数据分析,研究当事人行为特征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力表现形态,梳理过错行为和事故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思路与方法,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模块化、规则化,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范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能力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事故处理;作用与过错 ;评判方法

中图分类号: U4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13-0022-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13.010

0 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涉及到认定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的两个要件,即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①作用以及②过错。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只对部分事故规定了法定情形和责任确定,但对如何评判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该条款没有设定具体的评判内容和方法。由于事故类型、形态、后果的千变万化和成因的错综复杂,加之引发事故的行为种类繁多和形态显现各异,特别是作用和过错在事故中相互间交叉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操作层面上至今还不能满足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需求。因此,能否准确评判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是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关键,体现执法公正和办案水准。本文拟通过对近几年交通事故数据统计、研究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及所形成的形态特征和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以事故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探索并提出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思路与方法。

1 事故形态及肇事原因

1.1 事故形态。根据近两年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布显示,在各类事故形态中机动车之间碰撞占了总数47%以上。其中,侧面碰撞事故最为普遍;随后为机动车正面碰撞事故,占10%、机动车追尾事故占8%、机动车碰撞静止车辆、物体等事故占4%,其次为机动车挂撞和碾压行人事故,占40%左右;其余为各类单车事故占10%。由此可见,机动车发生侧面、横向和其它角度碰撞以及挂撞和碾压行人的事故形态占比较大,是研究当事人的行为施加于事故的作用力以及所形成的形态特征的重点内容。

1.2 肇事原因。根据近两年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肇事原因分布统计数据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或操作不当的比例占约90%左右。其中,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最为严重,大约占总数30以上%;违法会车、变更车道或超车、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居于其后;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包括制动、转向、油门控制不当等)原因居于最后。可见,未按规定让行的各种侵权行为、加上违法会车、变道和超车等严重影响并危及安全行车的驾驶行为导致的事故占比较大,从此类事故形态和成因特征来看,驾驶人主观故意行为导致事故的成分占据了主导地位,是形成事故形态重要的人为因素,也是评判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的前提和基础。

2 交通行为特征

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驾驶、通行、乘车、占用等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可分为合法、违法、不当等行为类型。而事故中涉及到的行为主要是指适当和不当行为。其中,不当行为是直接影响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和非违法的过错行为。由于事故主要是由人的因素所造成,所以评价当事人交通行为的法律属性是评判其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前提。因此,只有在查明当事人在事故中不当行为及其形态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评判其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

2.1 行为表象特征

经对大量案例分析和事故处理实践中发现,每起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或动作),特别是驾驶人在发生事故的整个过程中,因形成原因都会带有个体独特的并形成各自的表现形态,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2.1.1 带有突发性特征的异常行为,特别是在临近对方或对方临近时因不当行为突然改变运行轨迹和运动速度:一是不易被对方发现形成与对方突然相遇,猝不及防,在时间和空间上无法避让或无法采取措施避让发生接触;二是驾驶人的不当行为引发单方事故。这种突发不可预判形成致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交通安全危害性大,在事故中往往是占据主导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的一方,与事故的发生起着直接作用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当事人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让行、强行(连续)变道和超车、突然转向(急打方向)、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越线紧急制动等行为。

2.1.2 隐藏不易发现但潜伏危及安全并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隐蔽性的行为是指驾驶人在车内有影响安全和违规操作或行人通过道路被障碍物遮挡等不易发现的行为。如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忽视观察、分心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行人从停放的车头或障碍物横穿道路等严重影响或忽视安全的行为。

2.1.3 平稳中临危成功避险或失败的行为。稳定性是针对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静止状态的行为,对方能够及时发现或发现后能够对其状态作出适当的判断,在时间或空间上能够采取措施避让。如会车、超车、占道、停车等行为。

2.2 行为表现形态

当事人各种行为的不同作用有各的形态存在,是形成事故形态重要的人为因素,而不同行为的形态决定过错严重程度。主要表现形式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等。

2.2.1 主动型是指参与交通违反安全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故意和不作为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主动(主观故意)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其主要表现为违反通行原则、超速行驶、酒驾、逆行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全;

2.2.2 被动型是指受外界突发因素的影响,遇险或临危时采取被动及本能的方式避险等措施;

2.2.3 缺失型是指交通文明行为、安全驾驶操作能力的缺失、不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

3 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

3.1 所谓作用:从广义上讲,如果做了某些事在另外一件事上起到了改变的效果称之为起作用。针对事故来说,“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是指当事人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施加于事故的作用力(即事故的原因力)。同时,行为的作用力与事故发生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与因果关系的大小(即紧密程度),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形成作用力。

3.2 所谓过错: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过失只是过错中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事故中“过错行为”是指当事人自身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不是故意造成事故。同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不发生事故过错就没有产生后果,没有后果的过错行为也就没起作用。

3.3 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和行为过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力,过错是对行为状态的界定或确定。同时,作用和过错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评判当事人的行为。其中,作用是从外在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内在联系做出评判,过错是从内在的主观意识与外在行为之间的关联做出评判。但过错是作用的附属或从属要件,而应以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为重要依据,所以在事故中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评判过错大小程度的依据。

4 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判定思路与方法

通过以上事故形态及肇事原因、行为特征的分析及当事人的行为作用以及过错之间关系的评价,笔者认为评判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主要还是针对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相互接触的事故,如事故中涉及二方以上的当事人则需评判谁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在認定事故责任时则需评判谁的过错严重程度。同时,单方事故只需要查明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不当行为。对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可按以下思路与方法:

4.1 从事故形态中找准行为状态,评判所起作用力大小

4.1.1 车辆间碰撞形态。主要形态:正面相撞、侧面相撞或刮擦、尾随相撞等。车辆间发生的事故主要是以一方以上当事人,有违反通行规定,明显侵犯它方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在事故中当事人的某种行为如体现突发性、隐蔽性特征和主动型、缺失型状态,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以侧面相撞或刮擦为例。

4.1.1.1 事故中当事人常见的行为状态:

(1)违反信号灯控制、标志标线行驶和未按规定让行;

(2)不按规定会车,包括未正确判断会车地点,遇会车有危险时,没有控制好车速,未做到提前避让,会车时未与对方车辆保持安全间距;

(3)同方向行驶时,后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的车辆;

(4)违法超车,包括超车时,未观察被超越车辆情况,保持横向安全距离。超越后,未开启右转向灯,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并回头观察确认不影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逐渐驶回原车道;

(5)违法变更车道(或强行、反复),包括变更车道时,未判断车辆安全距离、控制好行驶速度,有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情况。

4.1.1.2 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对造成事故占居主导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大;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过错程度相当。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行为之一和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的,应判定其有过错行为。由于机动车侧面碰撞事故占比大,而每一起事故形成的原因各有不同,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侧面碰撞行为易查找,以谁占线(越线)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但在同向行驶中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摩托车、非机动车相遇,特别是在左右转弯时发生的两车车身侧面间的刮擦、碾压等事故,则需要查明前车与后车的先后位置、转弯时双方的观察角度、机动车(特别是大型客车、货车)内轮差等情况。

4.1.1.3 对于正面相撞在事故中作用较大或作用相当的一方,但另一方如事前未能提前主动采取制动减速等措施避让,或有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以及具有安全视距良好且本方有躲避条件而未主动避让、或有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等行为之一的,应判定其有过错行为。

4.1.2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此类事故是要找准并查明当事人谁先行、谁让行、是否停车避让,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等行为。以正面相撞和侧面刮擦形态为例。

4.1.2.1 事故当事人常见的行为状态主要有以下表现: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做到停车让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没有提前观察行人动态,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

(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行人先行;

(5)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毒驾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使用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观察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6)车辆驶出路面碰撞路外行人;

(7)驾驶机动车因车速度过快,发现行人后来不及采取停车避让或绕行躲避措施;

(8)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9)行人未走过街设施;

(10)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和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11)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12)行人在车行道上嬉闹;

(13)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4)行人在停驶车辆或遮挡物的前端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15)行人强行拦车、扒、吊车。

4.1.2.2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而行人只需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当机动车与横过道(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在双方均有过错行为时,只要行人的行为不具有突发性、主动型行为(上述第12至15项行为),机动车方的作用一般都大于行人。

4.2 从事故原因确认过错行为

4.2.1 过错行为是针对造成事故并有后果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只是起到促成作用。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安全和守法意识存在严重不足,主观上没有遵守和履行交通安全法规明确禁止或要求必须做到交通安全各项规定的义务,在事故中有严重危及安全驾驶车辆(行走)的违法及不当行为,或者是因过失增大事故损害后果的行为。可采取通过查找事故原因查明过错行为,以单车事故为例。

4.2.2 各类单车事故。主要形态: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固定物、堆放在路面上的障碍物、车辆翻履和坠落等。其行为状态主要有以下表现:

(1)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不注意观察前方交通状况、分心驾驶的动作,在车内使用手机、捡拿递东西、点抽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使车辆改变行驶方向(轨迹);

(2)因疏于观察前方及路面情况,未发现或发现障碍物(含路面的坑洞、路面堆积物、停放在道路的車辆、在车行道行走的行人等)后反应迟缓,判断错误,采取躲避或猛打方向绕躲措施;

(3)行经弯道未减速或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

(4)驾驶车辆因超速行驶、反应迟缓,临危操作错误(如猛打方向、制动不当)等导致车辆失控;

(5)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因惯性受阻失控;

(6)车辆装载超载、高,遇情况紧急制动时失控;

(7)陡坡上因操作不当和严重超载导致溜车。

(8)遇路面坑凼、隆起、积水、积雪结冰等情况导致车辆失控;

(9)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占用行车道,未摆放、设置警示标志或摆放、设置的位置不正确,导致其他驾驶人不能提前发现,临近发现后无采取避让措施的时间和距离;

(10)因酒后、毒后驾驶、追逐竞驶;

(11)判断失误、操作迟缓以及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12)安全驾驶及操作能力的缺失;

(13)机械故障(制动、转向失效,爆胎等)。

4.2.3 在单车事故中判定驾驶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比较容易,除机械故障及如安全视距等原因不易观察发现障碍物外,均为驾驶人的过错行为。但难的是要查明单车事故的真实原因,关键是查明当事人一些不易发现的隐蔽性的不当行为。针对一些事故在过程和责任明显的情况下,还须查找是什么原因或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要避免事故发生过程不清楚,原因无法查明,简单定性为操作失误的做法。

4.2.4 单车事故中如有因安全视距等情况,导致驾驶人不易观察发现障碍物,在临近发现障碍物后没有采取减速停车等避让措施的时间和空间,应确定障碍物方有过错。同时,虽有障碍物但对安全行车无影响,安全视距良好,驾驶人能提前观察到并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事故是因驾驶人判断失误和操作不当引发的,则驾驶人的过错程度较大。如要认定障碍物方承担责任,必须查明其过错行为和依据。同时,不论其行为是否与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只要法规有明文规定,违反了都是过错行为。

4.3 厘清过错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关系

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有无作用、过错和责任,还是要取决于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只有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或损害事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在事故中起作用,其大小取决于过错行为与事故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即取决于原因力。如果当事人虽有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与导致事故的发生或损害后果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没有这个行为出现,也不影响事故的发生和结果,那么当事人的这个行为就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判定作用力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时,应综合分析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每个行为是否具有突发性特征和主动型形态等,是否与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基本一致时再来评判过错的严重程度。

5 结束语

将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具体化、模块化,把主观判断统一到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并加以一定的限制,可以防止和减少主观上自我理解的倾向性、任意性,避免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简单化、极端化有失公正的偏差,以期改变过错易找,程度难判、主次不分、瞻前顾后、纠结枝节的现象,保持执法水准的一致性,形成务实有效的思维习惯,为下一步探索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和引入人工智能在事故处理及辅助办案应用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

[1]许斯逵.试论行为、作用、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J].道路交通管理,2009(8).

猜你喜欢
事故处理
试析如何提高变电站事故处理效率
谈用电检查工作应注意事项与建议的提出
关于微机继电保护的事故处理分析
三位一体提高调控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的研究
变电站母线故障事故处理分析
直流配电网调度研究
变电运行事故的处理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