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贵阳 55004)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一直都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尤其是在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更是明确了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在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领域中的作用与地位,也为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农村金融改革方案最终定调,即“整体改制,服务三农”。在经过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尝试与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农村中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主体发展迅速,保险、担保、支付、融资等业务也在逐步健全,农村金融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然而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形式与效果逐步进入“深水区”,农村金融改革深层矛盾不断显现,如农村金融市场融资供需矛盾、农村金融业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虽然政府每年不断增加对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补贴,但在现行的农业经济发展形势下,农业补贴资金已经显得杯水车薪。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过于依赖政府政策,大多数农村金融业务仍然沿袭传统模式缺乏创新,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农民与农资企业的金融业务需求。因此,寻求新的农村金融改革方法与方式,对突破传统农村经济发展瓶颈、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再次升级、更好地实现普惠金融目标意义非凡。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互联网+”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互联网+农村金融”的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对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和转型起到重要作用。董玉峰等认为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具有3个功能与作用,即加快推进农村普惠金融进程、精准实现农村脱贫、缓解农村金融排斥[1]。具体而言:第一,农村互联网金融门槛低、效率高,可以解决金融空间鸿沟问题,即使是更加偏远的农村地区也可以开展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实现农村普惠金融;第二,农村互联网金融凭借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准确计算出不同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量,由“线上+线下”的农村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打破传统农村金融需要抵押物和担保品的授信约束,通过互联网技术的个性化金融业务定制满足不同农户或者农资企业的金融需求,为每个农村金融需求主体量体裁衣,进而精准实现农村脱贫;第三,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供需匹配原则,可消除传统农村金融的地域歧视与排斥,无论资金需求者是什么身份与地位,只要互联网系统中有资金供给者,就可以完成融资交易,从而缓解农村金融排斥问题。
在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稳步增长,在城市金融已经趋于饱和的情况下,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技术企业纷纷开展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分得农村金融市场一杯羹[2]。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从事农村互联网金融的P2P平台数量达到300余家,纯经营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P2P平台数量为29家,并且涉农P2P平台数量仍在增加。但是,在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热、尽头强势之时,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却不断传来涉农P2P平台倒闭的消息。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9月,我国涉农资金总额达到千万级别的P2P平台共114家,其中只有64家P2P平台仍在正常运营,其余50家P2P平台已经倒闭,并且在正常运作排名前20的P2P平台中,只有8家P2P平台涉农金融业务规模实现增长,其余12家P2P平台涉农金融业务规模均环比下降。农村互联网金融大量倒闭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农村征信体系缺失,难以控制金融风险;涉农资金额度较大,借款周期较长;农村金融环境仍不成熟,金融骗局频频出现等,总结起来就是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缺乏有限监管体系以及监管措施[3]。农村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业态,我国学者对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优势、发展趋势、发展模式以及发展策略等方面,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较少。当前,农村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正不断扩大在农村金融领域的业务范围(表1)与影响力,本研究便从促进农村互联网金融整体健康发展以及协调各业务之间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探究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创新监管对策。
表1 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
农村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应用,是围绕农村经济主体(如农民、小型农业企业等),使用互联网征信技术方式将社会闲置资金进行重新组织、管理与再分配的过程。互联网金融作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其含义仍未在学术界形成统一的界定,因此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内涵也没有得到统一的认定,学术界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内涵也是言人人殊。刘志平对美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式进行研究后,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是具有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具体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等;并且根据美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要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4]。谢平等从金融的本质出发,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金融模式,即“互联网+农村场景+金融领域”模式;其中,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手段为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容为金融,农村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三农”与金融三者完全融合[5]。王红贵从民族地区地理环境角度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新途径,并提出龙头企业产业链金融是最适合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6]。因为农村当地的龙头企业长期服务我国“三农”,无论是在产业链的上游还是下游都积累了许多金融数据。如果以龙头企业为基础建立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比较容易控制金融风险。此外,当地的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民族地区的农业特点与特色,为客户定制个性化金融服务,提供“产供销融”一站式服务。有学者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出发,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研究,从资产端与资金端出发,总结了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加盟商模式、自营放贷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与土地抵押模式4种(图1),并指出加盟模式与自营放贷模式为主要模式,而出于对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建议在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期要以加盟方式为主,待农村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后,再采用自营放贷模式。而对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与土地抵押模式,由于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起步发展时间较晚,研究样本不足,具体发展情况与效果仍需要市场的考验。
农村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精神(平等、开放、分享与协作),通过互联网技术对农村金融的业务种类、服务质量、营销方式进行创新。因此与传统农村金融相比,农村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特征上不仅享有原农村金融所享受的政策优势,更可以享受到互联网技术为农村金融所带来的实惠。第一,农村互联网金融打破空间与时间限制,具有即时性、移动性特征。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POS机等设备)的普及,使农村金融用户随时获得金融服务成为可能。无论是电子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P2P金融等农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都可以通过移动智能设备实现,只要轻轻一点,就可以随时进行转账业务、融资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在时间上,农村互联网金融全部为24 h全天服务,解决了传统农村金融的时间限制。在空间上,农村互联网金融无论服务对象在哪里,只要有互联网与智能设备,都可以在几秒钟内办完所有金融业务,解决了传统农村金融的空间限制[7]。第二,农村互联网金融运作更加高效、成本更加低廉。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熟,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标准与流程更加标准与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标准化的实施意味着农村金融需求者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更加便捷,方式更加简单。对于符合标准的农村金融需求者,只要通过互联网填写相对应的信息表,不必到线下的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就可以获得资金支持,极大地提升了农村金融运作效率,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也节约了资源成本。并且,计算机运行标准化优势,使得农村互联网金融在业务上更加快捷,操作效率更高,同样也可以降低成本。第三,农村互联网金融信息传递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有利于加速农村普惠金融进程。因为信息不对称原因,传统农村金融的资金与服务更倾向于向大型农户或者大型农资企业流动,导致农业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而农村借助互联网技术可以保证在第一时间获得市场中一切有关农业经济发展的信息,并且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得出有价值的数据,也可以为具有潜力或者风险低的农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业务服务,拓宽了农村金融服务边界,降低了农村金融门槛,从而加速农村普惠金融进程。
当前,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已经度过萌芽发展阶段,在政府众多政策的支持下,迅速进入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农村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稳中有增、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完善。
第一,从市场规模来看,农村互联网金融步入发展快车道。中国社会科学院2016年发布的《“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25亿元,并预测在“十三五”结束后,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可达3 200亿元,市场增长可达25倍,发展前景无限广阔。从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交易额度来看,央行数据显示,2016年农村互联网金融全年交易量突破3万亿,其中农村互联网金融P2P交易总额为450亿元,较去年增长250亿元,农村众筹项目交易总额为6.2亿元,较去年增长 5.12 亿元,其中预售型产品众筹4.2亿元,权益型众筹2亿元。从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增长数量来看,2009年为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与众筹平台的开始发展阶段,在2014年与2015年2年的政策利好支持下,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在2016年各项P2P、众筹市场整治的环境下,农村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与众筹平台增量明显减少。具体数据为在2011年与2012年农村互联网金融P2P发展初期,新增P2P平台数量各2家,2013年新增平台11家,2014年与2015年新增平台各77家,而2016年新增平台仅为23家。而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自2014年发展以来,累计有21家平台商。但是截止到2016年4月底,仅有13家继续运营,8家平台倒闭。其中,垂直型农业众筹平台2家正常运营,农业项目综合平台11家正常运营。
第二,随着2016年我国对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农村互联网金融领域优胜略汰速度加快,从事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也趋于稳定,主要包括新兴金融机构、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农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以及涉农电商平台四大参与主体[8]。各运营主体特征:新型金融机构主要指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国家监管力度的增加,迫使其业务方式主要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减少线上P2P业务,增加风险防控与抵御能力;农业产业链龙头企业凭借其在农业领域的客户与数据累计优势,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打通了整个农业产业链关系,为农户提供基本农村金融服务,包括借贷、支付、保险与理财等;涉农电商平台依靠自身强大的互联网技术能力以及零售业务优势,快速而准确地获得潜在用户信息,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满足不同种类客户需求。其中,涉农电商发展态势与发展方式最具有特色,发展重心已经由传统的市场竞争转变成农村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代表企业为阿里巴巴与京东等互联网电商巨头企业。比如,阿里巴巴在2016年1月成立组建了农村金融事业部,并在同年3月公布了“千县万亿”计划,计划在未来3~5年内投资100个亿,在全国1 000个县建立服务站点,以打开与撬动农村金融市场。京东则早在2015年就开始布局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布京东农村电商“3F”战略,即工业品进农村、生鲜电商战略、农村金融战略。在“3F”战略的指导下,京东开始以农村金融为核心的农业产业链建设,业务覆盖面从农业农资采购、种植到加工再到销售等全方面,采用普惠金融手段实现农村经济发展。2016年底,京东已经在全国500个县,超过30万个村中开展农村互联网金融活动,基本构建成一个以农户个体、涉农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生态圈。并且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市场环境千差万别,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因此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将朝着精细化、定制化方向转变,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规模较小的农村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产生。
第三,从农村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角度出发,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由“电商+涉农”、“产业链+金融”、“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互联网平台+P2P”4种模式组成,代表企业及特征如表2所示。此外,除了4种主流模式以外,还有农村交易市场涉农模式、农村众筹模式以及农村信息撮合模式等。
表2 农村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及特征
第一,农村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监管空白较大,存在过多“真空地带”,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不利于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了若干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依照“适当监管、协同监管、分类监管”原则,确定了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与方法,并且对个别互联网金融业务出台多项专项整治方案(如P2P互联网借贷),取得了一定监管规制效果。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发展条件与模式完全不同,如果监管方式仍沿袭传统金融方式,难免造成“水土不服”的后果[9]。比如以P2P行业为例,很容易就突破我国非法集资所规定的对个人30人限制以及对单位150人的限制,触碰法律底线。可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就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再分配,因此所涉及的人数将远超于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按照传统金融法律规定,将极大限制互联网金融在金融领域的作用。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而言,农村经济环境与条件更加艰苦与复杂,受到农户的经济水平、知识能力与认知水平的限制,因此更需要政府通过创新手段出台若干有关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则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第二,农村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特征明显,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容易产生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空白现象,导致农村互联网金融风险增高,具体表现为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首先,农村信用风险严重。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传统机构无法保证线下服务站点可以覆盖全国所有农村,因此必然导致存在征信盲点地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民信用意识薄弱,即使有金融机构在当地进行信用征集,也极少有农民愿意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征信活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央行存有8亿人口信用数据,但是农民信用数据只有3亿,与我国农民总人数6.7亿相比显得杯水车薪。其次,我国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体系较为落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与方法仍然采用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监管做法,对于混业经营农村互联网金融而言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对于不同种类的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我国采用的是不同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由央行负责,互联网保险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农业众筹监管由证监会负责。但是过多的监管主体同时进行监管,有可能重复监管,从而产生监管矛盾,同时也可能存在监管空白问题,进而产生法律风险。最后,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大运营主体为了抢占农村金融市场份额,普遍采取了线下实体站点战略,使得农村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线下实体站点的增多,意味着服务人员也将增多。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规范,难以保证农村互联网金融人员的从业水平,而面对全部需要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业务操作的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很容易引发误操作,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第三,农村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漏洞较为严重,金融诈骗问题频发。互联网技术安全问题一直存在,对于主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要保证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无疑是难上加难。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因互联网技术漏洞而引发金融风险的比例同比增长181.9%,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同时,因互联网技术漏洞而引发的诈骗事件频发,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日均达到5万件,对于经济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而言这一数字更加严重。并且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的传播属性,一旦发生诈骗事件,势必产生更大影响。比如,在河南一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一共16个乡中有14个乡都受到过农村互联网金融诈骗,其中1个村中被骗资金最多,达到80万元。
为适应“农村金融+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发展,一方面需要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云储存技术等)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创新涉及;另一方面也需要针对农村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本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原则,对当前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漏洞进行及时补充与填补,最终建设与创新符合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制与机制。
第一,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体系,尤其要加强在农村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与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力度。对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审核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准入标准制定,必须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合规验收,并对申请从事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同时,各地监管部门要杜绝在验收、备案、管村等方面监管标准不一行为,要通过监管与整治方式,实现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币”驱逐“劣币”,净化农村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第一关卡。第二,建立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规范,重点监测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金融交易。尤其是要注意农村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资金与资产流向。同时,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属于混业经营,业务繁多复杂,因此建议当地监管部门联合第三方金融监管企业,随时掌握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资金流向与用途。第三,建立完善的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退出机制,保障农村金融用户的基本权益。为了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保障金融用户利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互联网金融评级制度,按照等级划分判定业务经营主体信用安全,对于不达标的企业应当及时清除,维护金融市场安全,降低对金融市场的冲击[10]。
不同种类业务的农村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与特征也不相同。因此,对农村互联网金融要实行区别化监管,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与业务发展要求的不同有的放矢地进行创新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不能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业态需要发展空间而放任自流,完全依照市场需求而野蛮发展,同时也不要陷入泛安全化监管误区,从而抑制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潜质。比如,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而问题颇多的农村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P2P业务的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可以在已经出台的监管原则或者基础上继续出台针对农村互联网金融P2P行业发展的具体法规法条,让农村互联网金融P2P业务远离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而对于正在起步发展的农业众筹业务而言,可以在保证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农业众筹在业务模式上进行创新探究,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发展状况而产生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即先有创新,再有监管,根据不同业务种类制定针对政策,依照不同业务的发展状况,实行动态监管与评估,随时调整监管方式与方法。
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的建立,将有助于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与监督的依据。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是农村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型业态,业务流程更加复杂、金融业务模式更加多样,加快行业标准制定对行业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由现阶段从事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技术企业与大型传统商业银行共同组建行业协会,发挥各自领域优势,共同制定有利于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标准。同时, 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打破传统金融行业自律的短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实现行业自律,从侧面对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创新。另外,从监管部门角度而言,尊重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促使行业积极创新、完善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形式促进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监管压力,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