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中欧双向投资呈现此消彼长的不均衡发展态势,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规模大幅攀升,引发欧盟及一些成员国的担忧和抵触,试图尝试采取安全审查措施限制中资企业并购其关键基础设施或技术,并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强调对等开放和公平竞争。欧方认为,很多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常受到政府授意和补贴,在国际市场开展不公平竞争,并敦促要求中资企业遵循“竞争中立”原则和符合欧方认定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欧BIT谈判无法回避这一现实问题。建议明确中资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与欧方所设原则要求是一致的,中方本身也愿意加强对中资企业非理性境外投资行为的审查。建议在涉及国企条款谈判时应及时提出适当例外条款,坚持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行为不具任何政治目的,在国内也不再享受任何政府优惠支持政策,自愿遵循国际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商业标准。建议在双边或多边场合积极敦促欧方坚持自由贸易方向,抵制保护主义,呼吁欧洲企业与中资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包括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等。
关键词:中欧BIT谈判中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平竞争安全审查
作者简介:
刘向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博士。
从1975年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双边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关系对彼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欧盟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及第四大投资来源地和中国作为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欧经贸投资合作的基础深厚,但双方迄今尚无制度性的双边协定来规范贸易投资关系。自2013 年11 月中欧启动双边投资协定(BIT)談判以来,双方在议题范围及相关文本的谈判上取得积极进展,但涉及国有企业、市场准入、并购审查等核心议题尚未形成共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尚未完成,也影响欧盟推进中欧BIT谈判进程。中资企业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问题成为双方谈判要价的焦点之一。
一、中欧双向投资渐趋平衡和更加广泛
近些年来,中欧双向投资规模总体呈现上升态势。欧盟对华投资规模呈稳步上升态势,而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规模大幅上升且超过欧盟对华直接投资规模,呈现中欧双向投资流量趋于平衡的特征。尽管中欧在双向投资存量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与双方的经济和贸易体量相比,双向投资合作发展并不充分,潜力尚未完全释放出来。
(一)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额稳步增长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盟对华实际投资流量总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1741家,直接投资流量达到96.6亿美元,同比增长35.9%。2010—2016年欧洲对华直接投资流量年均达到71.25亿美元,高于2007—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的51.1亿美元的平均水平。中国是欧盟成员国的主要投资目的地国之一,其中2016年德国(27.1亿美元)、英国(22.1亿美元)和卢森堡(13.9亿美元)对华投资额位列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国家和地区的第8至10位。欧盟对华投资流量的历年变化体现出中国经济转型的历史进程。2005年以前,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势在于低成本的劳动力、土地和相对宽松的环境法规。自2005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受到中国日益壮大的国内市场的推动,尤其是消费和服务业驱动的经济结构直接引导欧盟对华投资规模及方向的调整。许多研究表明,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可以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基于此,中欧各自扩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能使双方更多地参与全球供应链,也能惠及双方人民的利益。为此,中国近年来出台多项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及积极利用外资。
(二)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额大幅增长
2009年以来,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呈现快速增长,并由2008年的4.67亿美元攀升至2016年的近100亿美元,涨幅超过2100%,其中2016年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额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的5.1%,
占其对欧洲投资流量的93.5%。即便是2009年尚处于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同比增速高达535.7%,除2012年、2013年和2015年出现些许同比增速下降外,其余年份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规模均呈现同比高增长。2010—2016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年均达到70.6亿美元,远超过2007—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的14.9亿美元的平均水平。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额由2013年的171.02亿欧元大幅下滑到91.39亿欧元,而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额则由2013年的55.47亿欧元翻倍增长至120.98亿欧元,中国成为欧盟的直接投资净流入国。拿德国来说也是如此,2016年中国对德国的直接投资达到110亿欧元,占中国对欧盟投资流量总额的31%,超过了德国对华直接投资额。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驱动力也在发生变化。2009年之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以获取资源能源为主。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这种资源型驱动的投资动机逐步减弱。随着中国经济迈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逐步到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动机逐渐由以对外获取资源能源为主转向以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品牌影响力为主。据《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对欧盟的投资行业已由采矿业、传统制造业和金融业为主转向先进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当然,欧盟自由开放的投资环境,也是吸引更多的中资企业纷纷到欧洲进行投资并购的重要原因之一。无论从流量还是存量来看,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偏重于制造业领域。2016年,中国对欧盟制造业的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占比分别达到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36.6%和23.0%(见表1)。
(三)中欧双边投资合作发展并不充分
目前来看,中欧双边的投资合作发展并不充分。发展不充分的理由有四。一是中欧双向投资存量占其对外投资比重较小。截至2016年底,中欧双向直接投资存量占各自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比重分别仅为5.14%和1.07%,这一比重与其自身的经济总量不相适应(见表2)。2016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规模大幅攀升,但也仅占到欧盟吸引外资额的1.8%。二是欧盟对华投资存量占比远远低于对美投资存量规模占比。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直接投资存量远远小于欧盟和美国之间的投资存量,欧盟在美国的投资存量大概是在中国投资存量的15倍左右。截至2016年末,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存量接近1777亿欧元(包括香港则为3039亿欧元);相比之下,欧盟对美国的直接投资存量为27440亿欧元,吸引美国直接投资存量为23911亿欧元。三是中欧双向直接投资存量占比与双边贸易额占比不相称。如表2所示,2009—2016年,中欧双向投资存量占各自对外投资存量总额的比重均远远小于双边贸易额占各自对外贸易总额比重(15%左右)。四是英国脱欧后中欧双向投资规模将会大幅缩减。英国一直是中国投资者最喜爱的目的地。英国脱欧最直接的效应是,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总额将会缩水约1/5。形势上看,中资企业仍渴望获取欧洲品牌、技术并进入欧洲市场,也意味着中国在欧投资还将会持续增长。倘若英国脱欧后,中国在欧投资可能会撤离英国,那么未来欧盟对华政策立场将会严重影响中资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方向,甚至将超过英国脱欧本身带来的影响。
(四)欧盟作为中资企业投资目的地的重要性迅速上升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则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欧盟作为中国企业投资目的地的重要性在迅速提升。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1961.5 亿美元的历史新纪录,同比增长34.7%,流量规模仅次于美国(2990 亿美元),占到全球当年直接投资流量的13.5%。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不包括香港)对欧盟的投资存量为450.8亿欧元(包括香港为1362.2亿欧元),低于欧盟对华投资存量(1776.7亿欧元),也远低于欧盟对美国直接投资存量(27439.7亿欧元)。从增速看,近些年中国对欧盟的投资增速呈现大幅攀升。另据美国荣鼎咨询(Rhodium Group)和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Mercator Institute for China Studies)发布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对欧盟投资流量同比跃升了44%,达200亿欧元;2016年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流量大幅上升了76%,达351亿欧元。据该报告测算,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目的地主要是英、德、意、法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其中英国是中资企业青睐的目的地。2000—2016年中國(不含香港)对欧盟的直接投资额累计达到1015亿欧元,其中对英国投资额为236亿欧元,占到对欧盟投资总额的23.3%(英国脱欧将使中欧双向投资规模缩小1/5之多);对德国投资188亿欧元,占到18.5%;对意大利投资额为128亿欧元,占到12.7%;对法国投资额达到115亿欧元,占到11.3%;对芬兰、葡萄牙和荷兰投资额分别达69亿欧元、57亿欧元和56亿欧元,分别占到对欧盟总投资额的6.8%、5.6%和5.5%。
(五)中资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规模愈来愈大
中国在欧盟的直接投资并购呈现迅速增长趋势,相互扩大对彼此投资并购空间非常大。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显示,2009—2016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的6.09%,其中2015年中国对欧盟投资流量为63亿欧元,首次成为欧盟净直接投资国。据荣鼎咨询和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的统计,中国投资者在欧盟的并购支出更是欧盟企业在华并购支出的4倍,其中在德国并购额从2015年的12亿欧元激增至2016年的110亿欧元,占中国对欧盟并购投资的首位。近年来,中资企业在所有非资源领域的投资显著增加,投资领域遍及金融、工业、高科技、娱乐和房地产。中资企业对欧盟投资的主要驱动力仍然是市场准入、品牌和技术,对欧盟的投资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制造领域。一些中国制造企业期望通过收购欧洲的技术和品牌加速迈向产业中高端,以满足中国国内市场高质量消费的需要。比如,中国美的集团对德国工业机器人制造商库卡(Kuka)、中国财团对英国一家数据中心运营商GlobalSwitch的收购,均是出于自身发展所需(见表3)。面对国内市场增长放缓和逐步趋于饱和,由此成长起来的中资企业迫切需要通过跨境并购获得国外的品牌、技术和市场渠道,以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预计未来较长时期内,中资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兴趣不会减少,甚至还可能会加强和扩大与欧盟市场主体广泛的投资合作。
(六)中欧BIT谈判将是促进双向投资加速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国和欧盟双向投资的重要性在上升,中欧双方充分认识到加强中欧双向投资便利化的必要性,都有意愿强化双边投资制度性安排,以取代现有的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各不相同的BIT。考虑到2009年《欧洲联盟运作条约》(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将有权限统一管理各成员国的投资行为,因此有必要将现有成员国内部投资条例和政策整合到欧盟层面上来。依据“里斯本条约”,对欧盟直接投资事项划归为共同商业政策调整的内容,属于欧盟专属管辖范围。在2013年11月举行的第16届中欧峰会上,中欧双方同意启动关于投资的双边协议,以取代欧盟成员国和中国之间的现有双边投资条约,重点在于规定双向投资的逐步自由化,以及在彼此市场消除对投资者的限制。2013 年11 月中欧启动BIT谈判以来,双方在议题范围及相关文本的谈判上取得积极进展,就不歧视原则、改善监管环境以保护投资者的必要性,以及制定劳工和环境标准规则的必要性达成了一致。目前中欧BIT谈判还在进行中,其中还暴露出一些彼此关切的敏感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有企业、市场准入、并购审查等核心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欧盟希望中国进一步放宽部分行业准入限制。比如,经合组织(OECD)汇编的市场准入限制指数显示,中国是世界上限制境外投资者准入最严格的国家之一,2016年度中国的市场准入限制指数值为0.627,比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值高了0.5,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限制指数均低于0.1。尽管如此,中资企业也普遍担心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安全审查上的不透明政策,以及在劳工、环保、知识产权上的高标准要求等问题,这些因素将会进一步阻碍中资企业在欧盟的直接投资活动。欧盟始终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其通过设置诸如涉及人权、政治意图等限制条件,从而阻止中资企业投资进入欧盟关键行业的基础设施领域。如果中欧双方能够尽早达成一项双边投资协议,那么可预见将来双方才有可能就更广泛的贸易协定进行谈判。
二、欧盟对中欧双向投资中的企业公平竞争问题表示关切
随着中资企业对欧盟投资并购的规模扩张,双向投资环境差距开始出现不对等,欧盟由此开始担心中欧双向投资的“对等开放“问题。在中欧BIT谈判中,欧盟关切的敏感问题是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问题。对欧盟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许多欧盟公司认为,在中国,面临着隐性的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存在对欧盟投资者的潜在歧视。而对中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欧盟公司担心中资企业在欧投资并购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甚至会危及投资东道国的国家安全。
(一)欧方担心中资企业危及欧洲企业竞争优势
急剧增长的中国投资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着手制定外商直接投资安全审查规则时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中欧双向投资行业市场准入的不对称、中资企业对高端技术和基础设施资产的大规模收购引发欧盟及其成员国担忧。一方面,欧洲企业担心受政府支持的中资企业的市场行为会危及欧洲企业在华开展业务的竞争优势。而另一方面,当涉及对欧投资并购时,欧方担心这类中资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还会给欧盟成员国带来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
一是认为中资企业海外投资并非均出于商业意图。欧方认为,中国政府经常采取倾斜的市场准入政策扶持国内大型企业发展,引导其履行国家交付的政治任务,也让其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由此他们指出,中资企业在欧并购活动并非纯粹出于商业目的,而是有意帮助中国政府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例如,美的集团收购德国库卡事例被认为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密切相关,意在获取欧洲带有军用性质的关键技术。中国欧盟商会报告显示,中国有1/3投资进入欧盟先进制造业,引起了欧盟成员国的一些担忧。德国等欧盟成员国拟效仿美国设立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比如,中资企业——福建宏芯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德国半导体设备制造商爱思强虽在2016年9月得到德国当局的批准,后来却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安全审查,迫使德国当局收回许可,对交易开展调查。
二是认为中资企业获得不当的显性或隐性补贴。欧方认为,中国政府通过注资、专项投入、创新产品认定等方式,对一些中资企业科研创新、海外并购等活动实施不当的显性或隐性的高额补贴,让欧洲企业在双方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欧方还认为,相比于欧洲企业,部分中资企业与政府的紧密关系也让其能从政府手中获取高额利益;如多数国有企业可利用其与政府的独特关系,获取较快的审批速度,较低的信贷成本,享受国家利税优惠或补贴,在经营陷入困境时能获得注资。
三是认为中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欧方指出,很多中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商业决策易受政府控制,治理模式不透明,特别是我国有企业高管任命仍具政治色彩,拥有行政级别,愿意为获得职务提升而遵循执行政府制定的综合政策框架。欧方还认为,因受到政府对企业决策管理的干预,政府支持的企业商业决策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盈利能力常比民营企业要差。如处理过剩产能问题上,政府因担心危及社会稳定,不把企业破产重组作为一个优选项。
四是认为中资企业在欧投资的国企占多数。欧方认为,中国对欧盟投资的市场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而非以不受政府支持的民营企业为主。2000—2014年,中国在欧投资额的2/3(460亿欧元中有310 亿欧元)来自于国有企业。据欧盟智库布鲁盖尔的一项研究显示,之所以认为中国对欧盟投资以国有企业为主,主要是源于中国仍有很多行业由国有企业主导。即便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制造业领域,中国国企数量占所有国有企业数量的比重达到31.3%,远高于欧盟的2.8%;中国国企员工数量占所有国有企业员工数量的比重达到55.5%,也远高于欧盟的4.8%(见表4);而中国国内市场上国有企业份额达到27.8%,远高于外商独资企业的11%(见表5)。鉴于国资背景,不少中资企业在欧的收购常常遭到反对或否决,如法国前总统奥朗德曾公开反对上海市控股的锦江集团对法国酒店集团雅高酒店(Accor)的收购。
(二)欧方坚持对中资企业加强审查并提高约束性要价
中资企业加速投资并购欧洲企业的举动,已经遭遇到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担忧。一些国家担心中资企业的并购可能会导致其核心技术的流失并进一步削弱自己的工业基础,为此不欢迎受外国政府控制的基金和公司在欧洲投资。在此背景下,一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试图推动一项决议来限制中资企业进入其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或获得关键技术。鉴于此,中歐BIT谈判时,欧方敦促我国政府接受欧盟的相关标准,对中资企业投资经营加强安全审查,并在BIT 谈判中设定约束性条款,尤其要求中资企业必须按照“竞争中立”原则和OECD提出的公司治理准则行事,并遵循国际投资仲裁等相关规则解决投资纠纷问题。
一是设立“防火墙”对在欧中资企业强化安全审查。德法意三国向欧委会建议,对外资在欧收购加强安全审查,包括设置外资投资监管机构、利用欧盟的竞争政策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审查对象主要是针对中资企业,以限制其对欧战略性行业的投资并购。法国提出了“保护欧洲企业不公平竞争”的计划,意在应对中资企业的竞争。德国于2017年7月通过了对外经济法的修正案,对欧盟以外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的收购制定了新的审查规则,该规则将授权德国联邦部长采取措施保护相关战略领域德国企业不被中资企业收购,尤其是当中资企业同中国政府存在关联,或者收购项目由中国产业政策所驱动时。欧盟近期已着手提高对中资企业审查标准,设置更多障碍增加其在高技术领域实施并购的难度。如由过去单纯审查我国有企业投资贸易的合规性,转向同时审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等。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欧洲议会全会上发表国情咨文时提议,在欧盟层面建立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加强对外国投资涉及欧盟成员国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方面的审查,以一致保护自身的战略利益。该框架重点在于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以便成员国评估对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敏感领域的并购是否会引发安全关切。
二是出台反倾销和反补贴新规应对中国过剩产能。近来,欧盟对中资企业的担忧不仅体现在投资领域,而且在商品贸易领域也比较突出。比如,欧盟把其钢铁行业的不景气责任归咎于中国等第三国钢铁产能过剩。针对中国钢材、光伏面板等优势产品,除仍参照第三方替代国价格认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外,欧盟还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新规,提议建立针对钢铁产品的预先监察体系,加强欧洲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短期保护措施,包括取消所谓的“从低征税规定”,可令欧盟在特定情况下提高反倾销税,保障欧洲钢铁等资本密集型行业的长期竞争力。
三是敦促中资企业务必遵循“竞争中立”的原则。欧方借助中欧 BIT 谈判的时机,将“竞争中立”政策从技术层面上升到政治对话层面,期望BIT 谈判中纳入“竞争中立”的相关条款,以此敦促中国政府对其企业商业活动保持中立,敦促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在内的涉及国内企业利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对中资企业市场行为的制度规范,同时进一步要求中国对等开放国内市场,有效纠正其明显不当的竞争优势。欧方还提出,为保障欧洲企业利益和就业,还应将《中国制造2025》纳入所有中欧现有及未来对话的议事日程,重点关注中国是否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定,如国民待遇、补贴、本土生产比例要求等。
四是敦促中资企业遵照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准则。欧方认为,中欧BIT 谈判中,毋须专门制定对国有企业不当竞争的特定条款,因为使用双边投资协议解决欧盟对国有企业的担忧恐怕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应制定更普适的约束性条款,限制包括授权垄断的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受政府支持的企业。因为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特别严格的规则仍然会为与政治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民营企业也可能受政府支持),进入欧盟市场留有余地。欧方提出,不少中资企业与政府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背后也受到政府授意、资助,其商业活动也会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竞争。比如,对欧盟反垄断问题拥有唯一裁量权的欧盟执委会审核后认定,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管理国营企业的中央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并非独立关系,由此认为执委会有权决定法国电力集团(EDF)与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成立合资公司投资英国欣克利角核电站能否被放行。欧方提出,中欧BIT谈判要解决政府支持企业干扰公平市场竞争的问题。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一步将是更加重视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原则,因而有必要从公司治理透明度上做出限制,敦促中资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增加治理结构透明度,自愿遵循OECD提出的公司治理准则,确保中欧企业公司治理层面的对等开放,实现同等身份参与市场和公平开展竞争。
三、应对欧方对中资企业公平市场竞争关切的若干建议
中欧BIT 谈判中无法回避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企业问题。对此,应积极回应,对外敦促欧方重视中方关切,在出台有关措施时应注意避免受保护主义思潮的干扰,放开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和对中资企业的歧视性审查,按全球价值链分工追求竞争结果“实质公平”;于内加快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并做到心中有数,维护好国家利益;决心加紧努力扩大开放,尽快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双边投资协定。
一是呼吁欧方继续坚持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政策。在双边或多边场合,敦促欧方坚持自由开放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同时呼吁欧盟坚持一贯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原则,共同抵御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在回应欧盟拟出台新的外资审查框架时应给予密切关注,希望其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特别是非歧视性原则,推动高标准的投资开放和投资便利化,避免保护主义思潮的干扰,避免被民粹主义或民族主义所绑架。因此有必要敦促欧盟尽快推动BIT谈判进程,建立平等透明的投资机制,提高双方投资者在各自市场面临的劳动标准、人权发展、环境保护、准入前国民待遇、国有企业竞争行为规范、争端解决机制等投资保护标准,减少双方企业相互投资并购时的各种显性或隐性壁垒。
二是敦促欧方放宽对华高技术领域投资出口限制。敦促欧盟遵循世贸组织和经合组织的国际规则,进一步放宽对中资企业的贸易和投资准入限制,尤其中止继续采取第三方替代国价格作为倾销行为判断的做法,放宽对高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技术领域投资的禁止和限制,明确“关键性基础设施产业”和“关键技术”重点审查的范围和程序,改变针对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歧视性政策,确保中资企业能公平进入欧盟市场。中欧BIT 谈判时,敦促欧方高度重视中方关切,充分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国家在其中的作用,纳入合理的例外条款,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审查制度,推进安全审查的非政治化及完善外国投资者保护机制。
三是认真廓清中资企业不享受政府任何优惠支持。进一步完善国内内外资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使中国与欧盟的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制定合理的產业扶持政策,对内外资一视同仁,消除对从事公共服务和商业活动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企业的交叉补贴,做到政策一致。对外廓清我国企业性质类别,强调2017 年底国有企业全部改制成为公司制,与 OECD 公司治理准则(包括产权结构、组织形态和治理模式)保持一致。进一步打破国有企业或者政府支持企业的行业垄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任何企业不享有独特的法律和政策优势。
四是坚持说明中资企业“走出去”不具任何政治意图。通过多种渠道,缓解东道国对中资企业大规模投资并购的担忧,清楚说明中资企业“走出去”是一种符合国际商业惯例的自愿行为,中企高管做出的并购决策均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均是出于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欧盟可继续强调保证“竞争中立”的条款,但也考虑到相应的例外条款,当企业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时,应有超越商业中立条款的安排。考虑到欧盟对中资企业许多不明真意的投资并购的担忧,建议中资企业强调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透明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市场化的资金来源,拓展海外市场应更多选择绿地投资,而非控股并购,自愿遵守公平透明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此背景下,我国应敦促欧盟制定针对中国(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更完善的制度流程。
五是利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开拓第三方市场。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成员国对中国的投资感到担忧和抵触,如中东欧国家对来自中国的投资比较欢迎。我国应借助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历史契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容克计划的对接,支持中资企业充分利用“16+1”的机制,在中东欧地区投资设厂,同时积极与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共同开发包括中东欧、非洲在内的第三方市场,推进亚欧中间走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和融资合作。
六是加强中资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审查。尽管中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购有其自身商业的需求,但有时也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尤其是在面临人民币单向贬值预期的情况下,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冲动较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有必要“踩刹车”,通过加强备案审核来打击可能的非法交易。建议在与坚持对外开放方针不冲突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等政策措施,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和合理有序的规范引导,同时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健全中资企业走出去的公共服务体系,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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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谷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