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好治安案件中证人作证的问题

2018-09-10 05:18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8年3期
关键词:证人办案民警

李奋军

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需要借助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在各类证据中,证人证言的地位尤为重要。但在执法实践中,证人不愿意作证、不敢作证甚至拒绝作证的情况并不少见,给民警查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带来了不少困难。派出所民警要直面执法难题,结合执法实践,积极探索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作证这一难题,才能为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办结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证人在治安案件调查处理中拒绝作证的原因分析

执法实践中,证人缺乏作证意愿,甚至逃避作证有着社会思想根源、证人权利义务失衡以及證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复杂原因。办案民警只有找准原因,区别情况,对症下药,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社会思想根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导致很多案件发生后,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意作证,即使作证,也可能避重就轻,本着“和稀泥”的心态不愿意就案件事实如实陈述,尤其是发生在邻里之间的治安案件证人更是如此。这是导致证人不愿意作证的社会思想根源。证人为了不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不愿对与自己无关的纠纷浪费时间与精力,通常会寻找各种借口拒绝作证。

2.证人权利义务失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证人作证需要占用证人的一定时间,会耽搁证人的工作,有的甚至存在交通费等费用的支出,作证的费用补偿得不到落实也使得证人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陈述证词。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是证人不愿作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3.证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证人安全的保护机制很不完善,现行法律仅有事后的惩罚措施而没有规定事前预防措施保护证人安全,导致一些证人有作证意愿但迫于压力不敢作证。

4.办案民警与证人沟通不到位

办案实务中一些基层民警仅仅将证人作证视为一种义务,通知证人到派出所作证或上门取证时缺乏对证人必要的尊重,缺乏与证人有效的沟通,对证人提出的各种顾虑如当事人报复、影响邻里关系、作证中必要的交通费花销、影响工作等不能进行有效的回应解惑,导致证人不愿意作证,甚至直接拒绝作证。

5.证人不予作证的惩戒制度不健全

治安案件调查中证人证言一般是不可或缺的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规定了一些惩戒措施,但在治安案件办理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缺乏应有的惩戒措施,导致在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拒绝作证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惩戒,使得证人作证具有随意性。

在治安案件办理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十分复杂,办案人员要结合办案实践,结合具体个案,积极探索解决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要本着“办法总比困难多”的思想,集思广益,才能及时获取证人证言。

二、解决证人作证问题的措施

1.“攻心为上”,善于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

“上兵伐谋,攻心为上”。证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拒绝作证时,办案民警要想办法做好证人的说服教育工作,让证人实现由不愿作证到愿意作证的思想转变。

第一,对证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法治国家,证人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案件发生后,公民出面作证不仅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办案民警要结合法律规定对证人动之以情,从激发人民群众正义感的角度动员证人作证,同时,对证人晓之以理,让其认识到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拒绝作证、作伪证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训诫等,从而让证人实现思想转变。

第二,及时对证人作证的行为予以言语激励。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基层民警要善于与群众打交道,对于证人积极作证的行为不仅要从配合工作的角度予以赞许,同时要赞许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做出的努力,赞扬其人格魅力,这样才更有利于取得证人的配合作证。

第三,运用换位思考的策略动员证人作证。学会换位思考,想人所想,这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是改善和拉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作证存在思想顾虑的群众,要动员其换位思考,如果自己被人殴打、自己的财物被毁坏,没有人站出来作证会是什么心情,孤单的个人离不开社会,通过换位思考,让证人认识到作证不仅是为了他人,更是为了自己,只有这样,群众才会愿意作证。

2.健全证人作证保障措施,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在现行法律规定对证人作证尚缺乏有效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办案单位要采取可行的方式方法对证人加强保护,尤其是要防止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发生。对于有明显打击报复证人倾向的行为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如若发生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对于证人作证过程中必要的费用支出,办案单位要给予证人相应的补偿。这些是解决证人作证的关键问题。

3.选择证人方便的时间、地点制作笔录

法律对证人作证的时间没有硬性要求,对作证的地点规定也比较灵活,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办案单位等都可以作为证人作证选择的地点。办案民警要结合证人的需要灵活确定作证的时间或地点,从而方便证人作证。办案实务中,个别办案民警不尊重证人对作证时间、作证地点的选择权,为证人作证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有的民警甚至只确定自己上班的时间要求证人到办案单位作证,导致有的证人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作证。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案民警要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与证人进行有效沟通,尽量按照证人的要求确定作证时间或地点,即使在民警的非工作时间,证人提出作证的要求,民警加班加点,制作笔录亦应尽量满足,这更能体现民警的工作热情,更能赢得证人的尊重。

4.对证人作证要有必要的保密措施

打架斗殴、损坏公私财物、盗窃等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在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保密措施,可能就会影响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甚至可能引起行为人的打击报复,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办案民警要从辖区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的角度为证人作证采取一些保密措施,从案件的调查到处理结束尽量为证人保密。尤其是发生在公众场合的治安案件更要做好证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解决好案件办理中的证人作证问题,不仅关系着能否查清案件事实,更关系着社会正义能否实现——不枉不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起码要求。对于执法实务中证人作证的难题民警要结合办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才能及时查结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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